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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及实践路径

2026-11-02 09:29:43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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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及实践路径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人权实践持续拓展、人权保障经验日益丰富、人权理论不断系统化,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与理论积淀,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理念日益成熟,理论脉络逐渐清晰。在“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系统总结中国人权的实践经验,提炼并升华其核心理论,进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风格与气派的当代人权观正当其时。这不仅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内涵的丰富与拓展,更能为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行稳致远提供理论遵循与路径指引,将为其他国家探索人权发展道路贡献中国智慧。

  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

  当代中国人权观立足中国实际、回应时代之问,具有从人权事业发展原则到具体发展路径、从普遍人权保障到特殊群体人权保障、从国内人权保障经验到全球人权治理经验的丰富内涵。对当代中国人权观核心要义的概括不仅为理解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提供钥匙,也为人权话语体系贡献中国智慧,对拓展人权实现路径、推动全球人权治理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人权的基础在于人的尊严,这是世界各国人民诠释人权核心内涵的最大公约数。区别于西方将人权实现路径视为博弈工具的传统政治思维,中国共产党以维护全体人民共同权利为目标和使命,领导中国人权事业蓬勃发展,推动人权的立法、执法、司法多环节保障,凝聚国家、社会、个人的人权保障合力,促成人权问题的实质性解决。在全球人权治理层面,当代中国人权观提倡各国人民自主选择最适合本国发展的人权道路,强调以相互尊重、友好互助的平等态度来理解、交流人权。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以人民为中心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基本立场,也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根本立足点。在哲学层面,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强调人民群众作为人权主体的重要地位。在政治层面,我国创造性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概念,展现出人民群众在人权事业建设中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与实现渠道。在传统文化层面,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彰显中国自古以来以人为本历史基因的优良传承。在实践层面,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落脚于民生保障实践,着重强调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性,强调人的深层次自由及全面发展。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生存权所彰显的“以人为本”的终极价值追求,使之成为当代中国人权价值谱系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我国人口规模大等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优先保障生存权,国家需通过制度与资源调配等方式帮助困难群体摆脱困境。发展权为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重要助力。在国家和社会层面,发展权指向通过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等途径,促进经济、政治、社会、生态全面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物质基础与公平机会。在个人层面,发展权最终指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体现为基础性权利、支持性权利和保障性权利。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命题,既彰显了中国人权事业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也表明人权的意义最终要落实于人民的具体生活世界之中。中国人权观并不满足于对抽象权利的形式宣示,而是更加注重人民现实生活状况的整体改善,更加强调维护人民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人的全面发展。这并不是对既有人权概念的简单修辞扩张,它要求人们突破国家与个人二元对立的人权预设,从“共在人”出发理解人权;突破单薄权利的狭隘框架,在厚实人权中把握幸福生活的规范内涵;突破单项权利检验的技术视角,将人民幸福生活确立为衡量人权实现状况的总体性尺度。

  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人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将人民当家作主贯穿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全过程,为人权主体的真实在场、人权保障的全面展开及人权实现的制度化运行提供根本支撑。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通过对“人民”的广泛界定和制度化组织,夯实人权实现的主体基础,让人权发展拥有最广泛、最坚实的力量源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链条参与,打破了民主实践的环节割裂与场域限制,从时间维度构建起环环相扣、持续闭合的民主运行体系,从空间维度实现了层级、主体与领域的全方位覆盖,让人权保障不再局限于单一环节、特定场域,而是延伸至国家治理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真正实现人权的全面、实质保障。

  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核心要义在于恪守各项人权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原则,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统筹推进各类人权协同发展,同时主动回应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需求,构建起覆盖全面的人权保障体系。当代中国人权并不局限于政治权利单一领域,而是更注重从政治前提、制度基础和社会条件入手,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为发展人权开辟新道路。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实践上,当代中国人权观根植于“责任先在”的伦理逻辑,以社会本位为制度选择,明确国家是人权保障的核心责任主体。要求国家将保障人权的积极责任制度化、组织化贯穿于人权实践全过程,为人权全面发展筑牢坚实根基。

  把法治作为实现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方式。在宪法规范引领下,中国的人权保障从原则宣示迈向严格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我国人权的法治保障呈现出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强调控权与用权的双重面向,二是重视社会回应性,三是注重多元人权保障机制的构建。在人权法治实践中,我国形成了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宝贵经验。在执法层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执法目标与人权保障目标深度融合。在司法层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提升其权利实现的便利性。这些经验为全球人权治理贡献了可资借鉴的中国方案。

  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促进全球人权事业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核心立场与行动指南。该理念强调全人类共同价值,主张世界各国人民应同舟共济、权责共担。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对话而非对抗,不将特定价值观强加于他国,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人权发展道路。同时,我国还基于自身人权保障的成功经验,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转化为推动全球人权事业发展的实际行动,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人权保障能力,为当地人民实现生存权与发展权创造现实条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正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所认同和接纳,展现出旺盛的理论生命力与广阔的应用前景。

  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实践路径

  完善人权法治保障的制度供给。这是推进人权事业的重要基础。宪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人权保障的根本遵循。应将宪法原则细化落实至各具体部门法,构建以民生保障为中心的法治体系,切实贯彻生存权与发展权优先理念。宪法确立的平等原则,既包含形式平等,也追求实质平等。因此,加强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也是实现平等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已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特殊群体出台了多部专门法,形成了因类制宜、权责明确的保护框架,为人权保障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健全保障人权的执法规范与监督机制。行政执法的质量直接关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也决定人权从“应然”走向“实在”的实效。以行政执法为着力点,推动人权保障制度深化,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实现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要坚持“职权法定”,完善执法程序,筑牢人权保障的程序屏障;要落实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统一尺度,保障相对人平等行使权利;要完善现代化执法监督体系,通过多方协同合作等方式,防止权力滥用。

  筑牢人权法治保障的司法防线。司法是权利救济的关键屏障,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尤为必要。应强化刑法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支撑,注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注重死刑复核程序的严格执行、注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恰当适用。应优化人权保障的司法救济路径,特别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应引领数字赋能司法高质量发展,坚持人权优先原则、技术中立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要加强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防止权力运行失范,坚守司法公正底线。

  维护人权保障的守法底线。全民守法是法治运行的起点与归宿,如果人们不遵守法律,内心不尊重法律,法治建设就难以良性持久。守法的本质是不侵犯他人权利、自主行使合法权利,并在受侵害后自觉维权,实现守法与人权互促共进。公职人员应带头守法,自觉接受全程监督。企业和社会组织应深化守法责任认知。公民应接受普法教育、树立清晰权利观。在制度层面,应通过建设普惠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还应发挥法律援助兜底功能,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当代中国人权观研究”〔CLS(2025)ZDWT56〕的研究成果。

  (课题组成员:齐延平、郑智航、李林、杨春福、赵树坤、钱锦宇、崔靖梓、朱家豪、王子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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