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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理解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笔谈(陈斌、孙本雄、袁浩然、廖予含)

2026-10-26 09:42:39来源:人权法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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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自2009年以来,中国已连续发布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适时反思回望,有助于积累经验,校准当下,开创未来。本期特邀请四位年轻的人权研究者,从多个维度综合考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一本土实践,希望展示中国“规划引领—执行监测—评估反馈—迭代更新”的本土化人权治理闭环,也为探讨中国规划型人权事业发展路径的内在逻辑提供一些锚点。

  1、陈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守成与应变

  2、孙本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确立的人权保障原则及演进

  3、袁浩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评估的制度逻辑与中国实践

  4、廖予含:迈向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评析

  摘要: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既是我国国家治理战略的成果,也是国际人权公共产品。其保持着稳定的人权体系框架,也容纳了鲜明的时代应变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立足中国国情和发展实践,从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的核心出发,稳步形成依法、平等、务实、协调、合力、智慧推进原则,是保障中国人权事业稳步发展的金钥匙。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评估的具体实践,发挥了提升制度信任、促进知识生产、推动平等参与国际人权对话等多层次治理效应。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文本,从生存的人到发展的人,从发展的人到全面的人,从全面的人到自由的人,描绘了人克服必然性束缚,迈向自由主体的伟大图景。

  关键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人权保障原则 评估 自由全面发展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守成与应变

陈 斌

(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

  制定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源于国际人权机制的广泛倡议,旨在将人权原则转化为国家治理行动。《世界人权宣言》颁布之后,如何真正实现宣言宗旨和原则,成为国际人权领域的迫切议题。正如研究者所言:“今天关于人权的最根本性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不再是如何证明它们,而是如何保护它们。”以《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均将人权原则的行动转化为核心内容,呼吁各国采取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行动。在世界范围内,尽管联合国积极倡导各国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但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或是中断实施计划,或是未曾制定计划。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发展进程相对缓慢的“全球南方”国家,反而成为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踊跃群体。这种差异明显的现实表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实施,反映了各国遵守国际人权机制的政治意愿与行动自觉的不同。

  随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的发布,中国已持续制定实施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每一期计划发布之际,都会形成人权理论研究热点。现有研究成果集中于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规划型特征阐释及区域国别比较分析。从纵向维度看,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构成一以贯之、接续推进的制度实践体系,体现了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连续性与阶段性统一。因此,有必要立足长时段历史视角,科学把握其制度属性与发展逻辑,并在时代进程的不断深化中系统阐释其实践价值与时代意义。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蕴含三重属性:第一,人权立场文件。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是强制性的国际人权义务。在此背景下,持续制定实施行动计划,更加有力地展现了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人权承诺,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国家意志。第二,国际公共产品。放眼世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具体形式并无定例。就此而言,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所确立的体例、目标与方案,属于中国,也通达世界,成为中国向世界提供的国际人权公共产品。第三,国家治理战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以有效治理为导向的战略规划。它的底层逻辑不是频繁创设新型权利,而是注重通过国家有效治理为现有权利内涵的扩展及其实现创造有利条件。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三重属性表明,它不仅是国家层级的人权规划,而且深度融入国际人权体系,一方面要持续推动人权保障取得新成就,另一方面要秉持开放的世界历史意识参与国际人权对话。务实稳慎、有效推进,构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制定实施的主基调。基于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固然要以“向前看”的视野更新人权保障的行动目标,同时也要秉持“向后看”的自觉,参酌国际人权固有体系与通行方案。归根结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人权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呈现,在回应时代变革之外,也具有源于人权理念、人权体系、人权道路的历史稳定性。从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连续性视角看,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正是在历史守成与时代应变之间保持动态平衡,不断开创人权事业发展新局面。

  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历史守成

  置于长时段历史视角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功能与特征将更加清晰可见。需要指出的是,探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历史守成,可能会面临来自时间维度的理论诘难。我国第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制定于2009年,至今不足20年。在自然时间意义上,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前后跨度,难以支撑长时段的历史结构。然而,如果超越文本之“形”,转而关注理念之“实”,那么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历史背景与价值取向作多元观察分析,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我们可以从《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来的历史渊源中理解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体系设计,也可以从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发布以来的人权事业发展脉络中阐释其价值导向,还可以从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与历史经验中阐明其理念根源。换言之,虽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文本是新生事物,但是支撑文本的核心理念、原则与价值,却呈现出完整的历史连续性。面对变动不居的时代发展潮流,正是这种稳定的连续性,确保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守成中固本培元,不断释放新的实践活力。总体而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历史守成性,主要包含两个维度。

  第一,以人权成就人的理念恒定不变。一切人权都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这是《世界人权宣言》确立的基础共识。然而,在国际人权实践中,对人权的片面切割致使单一的权利话语时常遮蔽人权的本质,将特定权利的满足视为人权实现的终极形态,从而忽视人权的真正要义在于捍卫人的尊严和价值。例如,“尽管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备受强调,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很长时间内被看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穷亲戚’。”对人权的片面切割,不仅破坏了人的完整性,而且相关争论乃至偏见严重阻碍世界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有学者就曾敏锐指出:“人权没有公认的思想史,甚至没有人权运动史;相反,有许多争议史。”事实上,如果意识到人权的真正诉求在于捍卫人的尊严和价值,那么无论何种类型的权利,对人权的实现而言,都只具有手段意义。人权事业的实质进步需超越单一化的权利纷争,真正关怀人的境况,最终实现人的发展与人的解放。纵观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虽然关于计划制定原则的文本表述有所不同,但是均将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基本主线。以人权成就人,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始终守护的价值根基。

  第二,人权体系框架总体保持稳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各项任务目标的设定,需以具体权利类型为纲领。作为阶段性重点保障目标,计划列明的权利清单虽然未必覆盖所有的人权类型,但也能勾勒出我国人权保障体系的核心框架。如前所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只是国家层级的战略规划,还是人权立场文件与国际公共产品。因此,在设定人权体系框架时,不能简单依凭理论推演,而是需要遵循国际人权体系,契合国家人权发展的重点需求。唯有保持人权体系的稳定与守成,才能确保各项权利有序协调,促进国家人权事业发展行稳致远,最终通过国际对话合作推动全球人权治理的历史进程。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始终践行《世界人权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确立的国际人权核心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协同保障的基本体系,并依据平等共享人权理念设定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目标。基于人权的相互依存与不可分割,人权的权利根基不可随意动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保持人权体系框架的总体稳定性,彰显了审慎的人权实践智慧,展现了全面协调增进各项权利保障的中国立场。

  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时代应变

  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它始终是一项进行中的事业,致力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从本质看,人权具有深刻的历史性特征。所谓历史性,一方面意味着人权根植于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另一方面表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目标处于动态变迁进程之中。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权利需求的日益增长,将持续推动国家治理目标的充实调整,进而引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因时而变、顺势更新,不断回应时代要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时代应变力,体现为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延伸至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通过积极有效的国家治理为各项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从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递进发展看,相关阶段目标和指标任务的规划调整,有效推动人权保障、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是系统谋划环境权利保障方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特定群体权益是前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确立任务目标时遵循的基本体例,涵盖了国际人权体系的主要权利类型。其中,环境权利保障的阶段性目标,曾被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章节中。从第四期开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着眼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大局,专设独立章节系统谋划环境权利保障的中国方案。体例的调整源于人权理念的扩展完善,由此凸显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质意义。第一,细化环境权利保障方案。从第一期的7项任务指标到第五期的22项任务指标,环境权利保障的阶段性方案更加务实精细,实体性权益和程序性权益保障同步推进,显著增强了人权发展的绿色动能。第二,扩充人权保障体系。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外单独增列环境权利,意味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权利体系进一步丰富充实。从人权理念看,新的权利体系也有效扩展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基本人权的时代内涵。第三,展现回应气候变化与人权议题的中国主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加强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作为重要行动目标,明确规定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以中国立场和中国方案回应气候变化与人权的前沿议题。

  二是集中设定数智时代人权治理目标。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大势,充分利用数智技术赋能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在数字空间中保护、促进和实现人权,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回应时代变革的突出亮点。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已明确将智慧推进作为基本原则,不仅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具体指标中融入数字要素,而且将个人信息权益保障作为明确的行动要点。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更加注重充分发挥数智技术和数据要素对丰富人民生活、改善民生福祉的作用,在“引导新兴人权领域健康发展”的专门章节中设定创造美好数智生活的任务目标。面对数字科技与人权的新兴议题,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遵循务实有效治理逻辑,旨在强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数字场景中的适应性和约束力,通过国家治理与积极行动,防范化解数字科技风险,以数智技术的有效赋能为健康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民主权利等各项权利的实现提供有利的环境支撑。

  三是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企业责任。《世界人权宣言》既庄严宣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也明确规定“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然而,传统的人权保障理念受限于公民与国家的二元结构划分,更多强调国家的人权保障义务,忽视私主体的人权义务及附随责任。当前,在数字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中,确保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的活动充分尊重人权,能够有效填补经济贸易领域人权保障与治理的短板。我国一贯重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注重将“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理念融入企业发展战略,积极引导企业提升尊重人权的意识和能力。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已明确规定“促进工商业在对外经贸合作、投资中,遵循《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在新的起点上,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专节形式设定促进企业落实人权责任的任务目标,构建了集法律规范约束、内部尽责评估、企业合规指引、人权文化培育、国际交流合作于一体的工商业与人权治理行动框架。在促进企业落实人权责任方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目标更新,顺应人权事业发展的时代大势,也为人权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时代课题,即社会主体的人权责任究竟是什么。顺此思考,人权义务体系重构、人权义务与责任的关联衔接等,将成为基础理论研究无法绕开的重要议题。

  结语

  务实行动与有效治理,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核心关键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因时更新,以人权成就人的价值根基则始终如一。深厚的历史意识与审时度势的时机意识,是理解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两条主线。不变的是人权原则与理念,变化的则是人权治理的领域与方式。前者源于人权的稳固特性,后者依赖基于成熟时机的治理决断。总体来看,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有显著的时代应变力,这种应变正是以人权理念、人权体系的历史守成为基础。守成与应变的历史辩证法,铸就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审慎务实的内在品格。从更广阔时空视角看,它也揭示了“以不变应万变”的全球人权治理图景。回顾历史,尽管国际秩序历经深刻演变,新兴人权挑战不断涌现,保持人权体系的总体稳定性,不断强化人权保障的行动导向,依然是全球人权治理不变的主线。自《世界人权宣言》颁布以来,国际人权体系趋于成熟定型,相比于以赋权式思维不断增设新兴权利,基于人权原则的有效治理更具基础意义。就此而言,人权治理不只是全球性公共议题,它已成为国家人权保障的常态模式,应当进入人权理论研究者的共同视野。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确立的人权保障原则及演进

孙本雄

(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为积极落实《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71条关于“会员国拟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促进和保障人权具体步骤”的建议,自2009年至今,中国已连续制定并实施了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2026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授权发布了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为2026~2030年中国促进和保障人权指明了具体方向。行动计划将抽象的人权理念转化为阶段性目标、指标性任务和具体举措,以可执行、可监测、可评估的方式切实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其中,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所确定的人权保障原则贯穿该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估全过程,对指导和促进人权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一、行动计划确立的人权保障原则

  其一,行动计划确立的人权保障原则是贯穿行动计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原则。为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行动计划需要确立多项原则,但并非所有原则都属于人权保障原则。只有贯穿行动计划制定与实施全过程的原则,才能被称为人权保障原则。例如,坚持罪责自负原则、坚持最有利于儿童原则、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原则等,显然均属于国家人权保障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但这些原则对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局部意义,对指导和促进人权发展不具有基础性作用,不宜将其称为行动计划确立的人权保障原则。其二,行动计划确立的人权保障原则旨在指导和促进人权发展。截至2025年10月,制定人权行动计划的国家总数已接近联合国会员国数量的一半,这些国家制定的行动计划在内容上具有共通性,不仅表明了本国当前的人权发展方向和目标,也列明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具体举措。然而,与指导和促进人权发展不具有直接关联性的原则,如行动计划简明扼要、避免重复等原则,虽然对提升行动计划的科学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其与人权保障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能作为人权保障的原则。其三,行动计划确立的人权保障原则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意味着国家负有尊重人权的义务,即防止他人对人权的侵害。其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国家受人权规范约束并自我克制,避免侵害个人权利,还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强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基于此,通过系统分析五期行动计划的内容,可认为其确立的人权保障原则包括: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系统谋划、依法推进、平等推进、务实推进、协调推进、合力推进、智慧推进八个基本原则。

  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是人权保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人权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应享有的、对其生存和发展具有基础意义的权利。生命是人的存在前提,关注的是人的生物学属性;价值是主客体关系中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关注的是人的社会关系属性;此处的尊严是指人的生命、价值之外的尊贵和庄严,关注的是人的心理学属性。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核心在于提升人在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意义上的整体发展状况,增强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系统谋划原则是行动计划确立的首要原则,该原则基于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这一基本价值认知,从人权发展规律、人权享有主体和本国实际出发,以系统性思维谋划人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这一重要论断表明:其一,人权是历史的,受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决定和制约,呈现出逐渐发展的特点;其二,人权是具体的,以人权享有主体的实际需要为基础,基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其三,人权是现实的,不能超越本国国情和实际发展需要空谈人权。系统谋划原则立足本国实际和人民的人权发展需求,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化为阶段性任务,通过规划型人权发展方式,分阶段稳步提升人民生活水平。

  依法推进原则立足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将人权事业纳入法治轨道,强调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层面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在立法方面,各期行动计划均包含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的内容,如制定食品安全法、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检察公益诉讼法等,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和理念转化为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在执法层面,各期行动计划通过规范执法程序、推进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推行执法公示制度、防止和纠正趋利性执法、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等措施,促进执法工作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治理转变。在司法层面,各期行动计划要求尊重司法运行规律,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守法方面,各期行动计划致力于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提升人权意识,夯实人权保障的社会基础。

  协调推进原则以人权的不可分性为着力点,致力于各项人权的全面协调发展。人权是人的权利,旨在于满足个人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人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现实生活中人的生存和发展需求也不可避免地相互交织,这要求协调保障人的各项权利。行动计划将各项人权视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在不断提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水平的同时,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促进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协调发展。

  务实推进原则要求在充分考虑本国历史传统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分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促进人权事业发展,保障人权的充分实现。行动计划遵循《世界人权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及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精神,践行多边主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看待各项人权,积极履行人权义务,推动全球人权治理变革。与此同时,中国从本国实际出发,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促进各项新兴人权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

  平等推进原则强调以共享发展成果为导向,充分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消除差异,它更意味着对差异的合理安排。”行动计划一方面按照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原则,禁止没有合理依据或超越合理限度实施的差别待遇,保障人人平等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如保障城乡居民适当生活水准权,解决民众住房、用水、医疗、交通出行、网络接入等急难愁盼问题。另一方面,行动计划也根据不同人权主体的客观、现实差异和人权需求,在合理限度内实行区别对待,充分保障各类群体权利。如健全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促进各类群体平等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合力推进原则强调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促进人权事业发展。人权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动计划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自身工作职责、社会责任出发,主动担当作为,全方位、多层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如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促进人权发展的历史责任,鼓励和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人权尽责意识和能力,支持高校、研究机构开展人权培训和人权知识普及,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文化氛围。

  智慧推进原则要求充分利用数智技术拓展所有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空间。人权体系是开放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的内容也会不断拓展。伴随着数智技术的发展,数字化生存已成为人的基本生存方式,利用数智技术拓展权利边界,丰富权利内容,“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使权利保障做到更精准、更高效、更普惠。例如,利用数智技术优化拓展教育、医疗、养老、文化服务空间,促进教育模式变革、医疗场景延伸、适老智慧服务升级、文化资源智能化运用,以数智技术创造美好生活。

  二、行动计划人权保障原则的演进

  行动计划确立人权保障原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呈现出以下演进逻辑。

  其一,表述逐渐完善。第一、二期行动计划明确确立依法推进、务实推进原则,同时基于各项权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特性,两期行动计划分别采用了“平衡推进”“全面推进”的不同表述,第三期之后的行动计划将其统一为“协调推进”。从关注人权发展的平衡性,到关注人权发展的全面性,再到关注人权发展的协调性;从强调各项人权的全覆盖式发展,到关注人权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行动计划更加注重各项人权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特点,也更加符合人权发展持续渐进演进的客观规律。

  其二,内容不断丰富。行动计划自第一、二期确立的三个原则逐渐发展到第五期确立的“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系统谋划、依法推进、平等推进、务实推进、协调推进、合力推进、智慧推进”八个原则,内容不断丰富。其中,第三期行动计划在前两期行动计划的基础上,从共建共享、平等参与、平等共享的角度,增加了“平等推进”“合力推进”两个原则;第四期行动计划在第三期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立足数字技术对人权的影响,增加了“智慧推进”原则;第五期行动计划在第四期行动计划的基础上,增加了“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和“系统谋划”两个原则,使行动计划中的人权保障原则更加立体全面。

  其三,层次日益分明。第五期行动计划在前四期行动计划的基础上,从全方位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的高度,将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系统谋划人权事业作为行动计划的人权保障原则,形成以“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为引领,“系统谋划”为方法论的人权原则体系,原则之间的层次性日益分明。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作为人权保障的基点,为人权的促进和保障提供了正当性根据;系统谋划原则对人权保障具有全局性的指导作用,表明在人权发展过程中要立足本国客观实际,注重各项人权之间的协调促进关系,具有方法论指导意义。相较于“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和“系统谋划”原则,“依法推进”“平等推进”“务实推进”“协调推进”“合力推进”五个原则更加具体,侧重于从不同维度落实人权保障,持续推动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智慧推进”要求充分发挥数智技术在促进人权发展中的作用,通过数智技术丰富和拓展民众生活空间、提升人权享有水平。行动计划所确立原则的排列顺序为: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系统谋划,依法、平等、务实、协调、合力、智慧推进,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从目标到行动,层次清楚、逻辑分明。

  其四,方法与时俱进。第四期行动计划将智慧推进作为人权保障的原则,明确人权的促进和保障要紧跟时代发展,从数智技术有助于提升人们生活便捷性、效率性的现实,以及数字化生存方式日益普及的现实出发,深化和规范数智技术应用,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充分发挥数智技术在创造美好生活中的作用。第五期行动计划要求加强民意征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持续畅通人民群众通过数智平台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渠道,及时回应民众合理诉求,体现出通过数智技术保障和拓展民主权利的特点。

  结语

  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各国都有权利自主选择人权发展道路,不同文明、不同国家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借鉴。”西方国家的人权保障理念根植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理性主义,以实现个体权利与自由为旨归,强调个体权利的至上性。相比之下,中国人权保障以“权利是个关系性概念”为前提,主张权利表达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从人权的历史性、具体性、现实性出发,立足群体主义、人人平等、有效管用的价值理念,在个体人权与群体人权的相互融合发展中追求“人民幸福生活”这一最大的人权目标。循此逻辑,中国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立足本国国情和“人权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这一关系本位逻辑,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系统谋划,扎实推进,始终坚持依法、平等、务实、协调、合力、智慧推进人权发展,不断提升中国社会的人权保障水平。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确定的人权保障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符合我国人权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制定下一期人权行动计划时,建议将上述原则写入行动计划导言,并借鉴第四期行动计划对相关原则进行简要介绍的思路,明确各原则的逻辑顺序和内涵,以持续增强行动计划的规范性。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评估的制度逻辑与中国实践

袁浩然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讲师)

 

  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评估的制度逻辑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评估,是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系统性检视与总结。中国已先后制定实施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同步开展了四次实施评估。从第一期到第四期,评估架构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自主评估机制也逐步成型,共同推动评估从阶段性技术安排转化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的重要制度环节。

  首先,从评估机制的定位看,评估是落实人权承诺的必要环节。从第一期到第四期,各期文件对评估的规定逐步细化并不断完善:第一期仅在导言中明确由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本行动计划的执行、监督与评估工作”,评估主要承担进度汇总功能;第二期首次设置“实施和监督”专章,明确要求“开展阶段性调研、检查和终期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评估规定从分散表述走向集中规范;第三期延续专章设置并首次提出“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评估从行政系统内部自查向外部独立验证拓展;第四期进一步要求“逐步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发并建立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并将评估与人权教育、研究、培训并列为常态化环节。这一演进表明,评估的制度定位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从行动计划的配套环节发展为具有独立规范内涵的常规化机制,其功能不再局限于对计划执行的核查,而是进一步发挥检验国家人权承诺落实程度、发现权利保障短板并推动持续改进的重要作用。

  其次,从评估机制的运行看,评估由首期以行政部门自评为主,到第三期引入第三方评估,再到第四期形成三方协作,评估主体更加多元,评估方式日趋完善。引入第三方评估,目的在于增强评估的客观性与公信力,避免陷入自我评判的闭环。多方参与架构的确立,推动评估工作的规范化、机制化程度不断提升。在此过程中,也逐步探索形成了立足本国实际、自主设定评估框架与指标体系的评估做法。这一做法并不意味着排斥国际人权标准,而是强调国家在将国际人权规范转化为国内可测量、可验证的评估指标时,可根据本国实际自行设定评估框架与指标体系。其法理依据在于,国际人权公约以“逐步实现”作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核心义务,“逐步实现”的具体路径和优先顺序,应当由缔约国根据本国发展实际加以确定。这一制度安排使评估植根于本国实际,并形成以国家自主制定的发展规划为基准,依靠国内第三方独立核实的自主评估机制。

  再次,从评估机制的价值看,自主评估为国家持续检视和改进人权保障状况提供了制度支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虽倡导建立监测评估机制,但不少国家仍停留在行政部门自报自评阶段,存在“重制定、轻评估”的问题。此外,发展中国家往往面临双重困境:在国际上,常常处于“被审查”的被动地位;在国内,又普遍缺乏一套系统性、制度化的自我评估手段,难以将人权承诺转化为可验证的国内实践。中国连续制定五期行动计划并发布四期评估报告,以制度化评估将人权承诺从原则宣示转化为可检验的制度实践,也体现了自主评估机制的治理价值。

  最后,从评估机制的限度看,自主评估是在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基础上形成的实践探索。其自主性并不意味着排斥国际人权标准,而是强调在遵守国际人权义务的前提下,根据本国发展阶段和现实条件,将普遍性规范转化为可测量、可验证的阶段性目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要求“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应立即履行的义务;国内规划则立足国情,确定权利实现的阶段性目标与优先次序,两者在义务性质上存在张力。第四期评估采取以国内指标记录权利保障进度的方式,同时在履约章节中说明条约义务的履行情况。这种做法并非消极的“内外有别”,而是在尊重人权普遍标准的前提下,探索将《公约》规范要求转化为契合本国发展实际的阶段性指标。

  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评估的三重功能

  一是验证功能,即通过评估对行动计划设定的指标进行核查,验证人权保障目标从承诺到实际成效的转化程度。评估不仅要核查指标的完成度,还要检视指标背后的权利保障机制是否建立。以就业保障为例,行动计划设定了失业率控制目标,评估则通过调取统计部门的独立监测数据,不仅核查该指标是否达成,还检视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是否从阶段性应对举措转化为劳动力市场常态化治理的制度安排,进而判断劳动者就业权是否从政策承诺转化为可检验的制度保障。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评估同样依托相应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既检视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也反映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二是监督功能,其核心在于通过独立评估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形成外部检视和约束。联席会议机制要求各责任单位提交执行报告,评估方并不简单接受这些报告,而是逐条逐项加以核实。这种核实的有效性,依赖于跨部门数据的交叉验证。以妇女权益指标为例,评估需要比照妇联、法院、教育等多个部门的数据,单靠某一部门自行报告难以形成有效核验。正是这种跨部门验证机制,使评估具备了区别于行政自查的独立核实能力,从而对责任主体形成实质性约束。同时,监督功能的价值还在于防止指标替代目标。某项指标一旦被设定为考核标准,执行部门往往倾向于以最低成本完成该指标。评估通过引入第三方视角,揭示这种倾向。例如,虽然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标,但融合教育的质量在不同区域之间并不均衡;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虽已完成,但专业护理人员的配备尚未同步到位。虽然这些情况不影响指标完成度的判定,却揭示出“指标治理”的固有局限,即可量化的产出指标可能遮蔽难以量化的结果质量。这一发现为第五期指标优化提供了具体参照,推动评估从关注指标完成度向关注权利保障质量延伸。

  三是衔接功能。即将本期实施结果转化为新一轮规划的重要依据。第四期评估报告在结语中期待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这种期待源于评估中发现的权利需求变化。其具体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方面,更新指标,将第四期尚未充分覆盖的新兴领域纳入第五期框架。例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虽在工作权利章节有所涉及,但平台算法治理、职业伤害保障等尚缺乏专门指标。另一方面,提升标准、改进方法,既适当提高已超额完成指标的基准线,又将评估中发现的核实难点转化为新的数据收集机制。例如,企业人权尽责在第四期仅作为国际履约内容出现,但供应链尽职调查,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与人权衔接等议题已具备纳入国内规划的现实条件。由此,“规划—实施—评估—再规划”的治理循环得以形成,评估也成为承接既有实施成果、推动新一轮制度改进的关键环节。

  三、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评估的实践成效

  第一,评估推动了责任落实。经过四期评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逐步形成了对照行动计划逐项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评估并非到期末才做一次总结,而是从计划执行中期就开展阶段性调研和检查,并在期末进行终期评估。这种安排使得责任单位不再等到期末才集中完成任务,而是在执行过程中主动对标、及时补缺。由此,人权保障从缺乏刚性约束的弹性任务,转变为有明确指标可核、有独立评估可验的规范性要求。各项目标任务也得以落到实处。

  第二,评估发现了既有指标体系之外的新兴权利需求。评估的功能不仅是验证既有指标,也包括发现既有指标体系的边界。第四期评估的一项重要发现是,在181项指标覆盖的领域之外,新的权利需求正在涌现。这类未被覆盖但实际出现的权利保障需求,可称为指标体系的“溢出效应”。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是其中的典型。第四期行动计划制定时,平台算法治理等议题尚未充分进入框架。然而,随着数字技术深度重塑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保障问题已无法回避。以外卖骑手为例,其劳动过程与收入计算均受算法支配。学界将这种难以被传统劳动法指标捕捉的依附关系称为“技术从属性”。当劳动控制的核心从人转向代码,劳动权、休息权和人格尊严的保障便产生了新型需求,这就要求第五期行动计划设置专门指标予以回应。企业人权尽责也是评估中另一项值得关注的发现。第四期指标主要在促进全球供应链负责任商业行为的层面有所涉及,重心仍放在国际履约维度。然而,从国内实践看,企业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领域侵犯权益的情形并不鲜见,这表明第五期有必要增设企业人权尽责的专门内容。

  第三,评估方法逐步走向专业和系统。第四期评估由联席会议机制组建专家组具体承担,专家来自中国人权研究会、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以及高校研究机构,涵盖法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学科。这种安排使评估从单一部门的工作汇报转变为多学科专业力量共同参与的系统性工作,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机制。一方面,评估参与主体越来越多元。不仅包括政府部门,还延伸到社会组织、权利主体,使各方面声音都能进入评估视野,弥补了单一视角的局限。另一方面,评估方法越来越专业。具体表现为“三重核验”:一是文本核验,将责任单位提交的材料与法律法规、统计年鉴等公开数据对照核实;二是实地核验,选取典型地区开展调研,验证文本陈述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三是社会核验,通过座谈会、网络征集等方式听取权利主体和相关方面的意见。三种方法交叉使用、相互补充,使评估结论既有学术深度,又贴近实际,为评估的客观性和公信力提供了程序保障。

  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评估的治理效应

  从国内情况看,评估推动了国家人权承诺转化为可验证、可查阅的事实。四期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使公众不再局限于阅读政策文本,而是能够对照具体数据了解人权保障的进展,感知身边实实在在的变化。更重要的是,评估没有回避短板,既讲成绩也讲不足,这种客观呈现比单纯展示成就更有公信力。持续评估已将对照指标抓落实的要求从外部压力转化为政府部门的常态化工作方式,人权保障由此获得了清晰可验的刚性约束。此外,专家组在核实数据的过程中深入基层,收集了大量地方实践案例,将治理经验转化为研究素材,推动了人权研究人才的培养。在向基层群众解释指标、核实情况时,宏大的人权规划被转化成了听得懂、用得上的权利知识。

  从国际情况看,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场域往往面临来自西方主导的人权评估话语权压力,但大多又缺乏系统性的自我评估能力,常常处于“被审查”的被动地位。中国连续发布自主评估报告,以可核验的数据回应国际社会关切,不是回避监督,而是以自主规划回应外部关切。这种以自我规划为基准,以自主评估为特征的参与方式,不是自我封闭,而是用具体事实说话,为国际人权对话提供了可讨论的客观基础,推动对话从抽象的观念分歧转向可核实的事实讨论。

  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评估已完成,这并非终点,而是新一轮人权保障的起点。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已经发布,评估制度正从成熟走向深化。第五期评估面临的问题是:理论上如何进一步完善自主评估机制,方法上如何增强对“溢出效应”等质性议题的识别能力,效果上如何提升社会各界的实质性参与度。这些问题的回答,关系到评估的治理效应能否在现有机制基础上持续深化,并形成开放且可分享的制度经验。

迈向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评析

廖予含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

  引言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全人类解放的核心命题。一百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为实现这一远大理想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推动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协调发展,不断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从理想走向现实,从应然走向实然,书写了人类人权事业发展的伟大篇章。

  2009年起,中国开始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形式系统规划国家人权事业建设。2026年6月,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评估报告及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先后发布。作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贯穿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一条主线,就是不断拓展人的发展的广度、深度和高度。第四期行动计划在序言中明确“将促进全体人民的自由全面共同发展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目标”,第五期行动计划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列为基本原则。从生存到发展,从发展到全面,再从全面到自由,这一内在逻辑的演进正体现了通往“自由王国”的道路:人从必然性的束缚中走出,真正成为自身命运的自觉主体。

  一、从生存的人到发展的人

  “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切东西。”我国第一部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中指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通过救亡图存实现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人民生命安全获得根本保障后,中国人权事业的核心任务便长期聚焦于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各期行动计划中,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便是将生存权与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予以推进。

  其一,人的生存确定性得到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在人权方面取得的最为重大的历史性成就之一,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消除了极端贫困对人生存的威胁。第四期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国家持续强化政策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加大对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以及困难群体的帮扶救助力度,全体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准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例如,持续投入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不断完善监测帮扶对象动态识别与精准支持机制;脱贫地区产业结构逐步形成内生发展能力,多数脱贫县已形成具有带动力的主导产业;就业支持体系稳定吸纳大规模劳动力,脱贫人口务工就业规模连续5年稳定在3000万人以上;社会救助与养老保险代缴机制有效覆盖困难群体,累计支出城乡低保资金9745亿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2797 亿元,共为1.25 亿人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困难人员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以四川凉山州三河村为例,这个曾经的深度贫困村,脱贫群众人均纯收入从2018年的不足7000元增长到2025年的21933元。“人民的温饱问题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解决了。”国家以切实的政策行动履行捍卫人民生存权的政治承诺,将人从纯粹的生物性挣扎中解救出来,恢复其自身可行能力,为更高层次的精神活动与自我实现提供了物质前提。

  其二,人的生活安全感不断提升。专项性、临时性的政策行动,还需进一步转化为普遍性、常态性的制度供给,让“体面生活”成为一种稳定且可预期的社会事实。在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中国继续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进行社会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建设,在粮食、用水、住房、出行及生活保障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医疗保险覆盖超过13亿人,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突破10亿,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效防止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回应了老龄化社会的迫切需求;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也在逐步纳入制度框架。全国人均粮食占有量超500千克,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6%;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安置住房1100多万套(间),超3000 万人受益;20万以上人口城市高速公路覆盖率达99%,50多万个建制村全部通硬化路;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33068.14万人,参保率巩固在95%。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在制度的托底下,个体不再需要孤立地面对莫测命运,而是作为社会关系中的成员栖息于树荫之下、网络之中。正如四川省凉山州昭觉县三岔河镇三河村党支部书记洛古有格在“2026·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发言中所说:“在我们三河村,人权就是乡亲们漂亮的新房子,是鼓起来的钱袋子,是孩子们都能上学、老人们都能看病,是村民们不断提升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其三,人发展的可持续性进一步增强。从生存迈向发展是一个持续的赋能过程,要求系统地提升人们参与劳动和接受教育的水平及条件,为每一个人提供不断拓展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机会。例如,从第一期至第五期的行动计划中,关于推进职业教育的目标从“扩大职业培训”到“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再到“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以及最后“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数以亿计的劳动者获得了伴随职业生涯全过程的技能提升。第四期评估报告显示,五年间全国面向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超9800 万人次,培育返乡创业人员超过1510万人。除工作外,教育同样是关切到人的长远乃至代际发展的重要因素。第四期行动计划实施期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稳步推进,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分别达92%、61.3%,新增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超过14.35年。此外,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教育公平,进一步消除城乡、地域、数字教育资源及水平差距,中央预算内投资教育专项计划分配给中西部地区的比例超过9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覆盖超过90%的学生。事实上,从事劳动、接受教育的过程,是人不断确证和实现自身本质力量的过程。人发展的可持续性,正在于不断生成新的发展能力和发展可能性,使人始终处于自我丰富、自我完善和自我超越的进程之中。

  二、从发展的人到全面的人

  从生存到发展,主要解决的是人的物质性存在如何从被动走向主动的问题。但人的本性要求人的发展必须走向人的需要、能力、社会关系和个性品质的全面丰富。行动计划坚持以系统性思维谋划人权建设,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作为贯穿各项任务部署的重要价值取向,既关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也注重精神世界丰富、社会参与扩大和人格尊严提升;既强调发展的速度和成果,更注重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和包容性。评估报告显示,各项人权保障协同推进,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发展条件不断改善、内涵不断丰富、质量持续提升,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其一,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协调推进。人的发展是物质丰裕与精神充盈相统一的过程。中国人权事业顺应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规律,统筹推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多样化、多层次需要。第四期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在产权保护方面,涉民企刑事错案得到甄别纠正,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加大,专利转化大幅增长;在健康保障方面,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13亿人,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在文化供给方面,全国建成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逾万个,2025年举办“村晚”活动9.13万场,农家书屋覆盖城乡,国民综合阅读率达82.3%,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持续推进。此外,第四期行动计划将环境权利单独成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出台,2025年全国优良天数比例达89.3%,PM2.5平均浓度降至有监测以来最好水平,地表水水质优良断面比例超91%。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行动计划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人权保障的内涵不断丰富、层次不断提升,推动人的发展从满足基本需要迈向全面发展,不断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其二,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一体保障。公私领域分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完整的人既是私人性的存在,也是公共性的存在;既享有私人空间不受任意侵犯的自由,也享有作为社会成员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评估报告显示,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保障个人自由空间的同时,不断拓展人民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生活的渠道。私人领域保障方面,公民的人格尊严、个人信息权益和宗教信仰自由得到更加充分的尊重与保护。人格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健全,宗教事务治理更加规范有序。在公共领域保障方面,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落实。公众参与国家立法和公共决策的渠道不断拓展,数字治理平台建设持续推进,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监督救济机制不断完善。“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全面发展,不仅意味着私人生活的丰富充实,也意味着公共人格的成长成熟。中国坚持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一体保障,既维护个体自由发展的空间,也拓展了参与社会生活的实践场域,推动人在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中成长为更加完整、更加全面的人。

  其三,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相互结合。平等保护强调权利主体在法律面前的普遍性与一致性,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参与发展进程、平等分享发展成果;特殊保护则立足于现实差异与结构性条件,结合特定群体在发展起点、能力基础与风险承受能力上的不同处境给予必要支持,从而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评估报告显示,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坚持统筹普遍保障与重点关怀,不断完善面向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体系。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的权益保障持续加强。在政治参与、教育发展、就业支持、社会保障、医疗康复、文化传承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领域,一系列制度安排不断完善,既保障其平等享有各项基本权利,也针对其特殊需求提供更加精准的支持与服务。例如,民族地区教育和文化保护水平持续提升,妇女在发展机会和司法保护方面获得更多保障,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健全,残疾人社会参与条件持续改善。通过普遍性制度保障与针对性政策支持相结合,中国特定群体权益保障不断走向体系化与精细化,在平等权利基础上更充分回应差异化需求,使发展的成果能够更广泛、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不断拓展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基础。

  三、从全面的人到自由的人

  全面发展体现的是人的能力和素质的充分成长,自由发展则是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实现。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自由,并非自由主义意义上免于国家干预、个人意志不受约束的消极自由,而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通过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不断摆脱自然力量、物质匮乏以及异化社会关系的支配,实现人的主体力量不断发展的积极自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促进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奋斗方向,通过持续完善制度保障、拓展发展机会、激发社会活力,不断为人的自由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五期接续实施、不断丰富完善,正是中国人权事业立足现实国情、着眼长远目标,循序渐进推进人自由发展的生动体现。

  其一,以自觉为起点,推动人作为权利主体的意识觉醒。“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是自己历史的创造者,但这种创造必须建立在主体自觉基础之上。人的自由首先表现为主体意识的觉醒,即认识自身作为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位,并能够自觉运用权利参与社会生活。因此,推动人的自由发展,首先要实现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使尊重和保障人权从制度要求转化为社会共识,从外在规范转化为内在自觉。历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始终将人权教育与研究作为基础性工程持续推进,逐步构建起覆盖国家机关、学校教育、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的人权教育体系。人权知识被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内容,进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课程体系,成为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公职人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人权教育逐步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高校人权通识教育、人权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不断加强。自2011年起,我国已设立20家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形成集教学培训、学术研究、国际交流于一体的人权教育研究网络。与此同时,人权研究机构、特色智库和学术平台不断发展,人权理念传播渠道持续拓展,推动尊重和保障人权逐渐由制度要求转化为社会共识。主体意识的苏醒是迈向“自由王国”的精神火种。当越来越多的人能够知晓权利、理解权利、运用权利并尊重他人权利时,人便自然开始成为权利的自觉主体。这样的意识觉醒,正是通向自由发展的第一步。

  其二,以自主为途径,推动人作为能动主体的自我主宰。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不是孤立个体摆脱一切约束,而是在共同体生活中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目标。因此,自由必须通过制度化实践不断生成,使个人由公共权力的被管理对象转变为公共事务的参与主体,使人的主体力量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得到确证。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期间,中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民主形式,畅通民主渠道,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民主权利。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顺利完成,全国人大代表结构持续优化,流动人口参选等制度安排不断完善,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升。与此同时,协商民主、基层民主以及各类民主监督机制持续发展,人民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渠道不断拓展。同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关于民主权利的表述本身反映出中国民主实践的发展轨迹。从第一期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到第二、三期强调“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再到第四期提出“促进人民有效社会参与”,直至第五期明确要求“进一步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民主机制不断完善、实践不断深化。在这一过程中,个体意志与国家制度、社会结构实现内在贯通,成为塑造公共生活的现实力量。在此过程中,人民不仅依法享有民主权利,更不断获得参与公共生活、影响公共决策、塑造社会秩序的实践能力,自由因而由一种制度赋予的资格,转化为一种现实的主体能力。

  其三,以自由为旨归,人作为类存在物的普遍解放。马克思认为,随着世界历史的形成,人的自由已经超越单一民族国家的发展命题,逐渐成为全人类共同发展的历史命题。“每一个单个人的解放的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人的自由不仅体现为个体摆脱束缚、实现自我发展,也体现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共同发展与共同解放。因此,自由不仅是国内人权事业的价值目标,也必然延伸为全球人权治理的实践追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清晰呈现了这一理念不断深化的过程。第一期侧重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和开展交流合作;第二、三期强调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加强人权对话合作;第四期首次提出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五期进一步倡导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这表明,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的重心,已由履行国际义务拓展为参与全球公共产品供给、推动国际规则完善和倡导全球人权治理理念,更加强调以共同发展促进共同自由。第四期行动计划实施期间,中国建设性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推动国际社会更加重视发展权和各类人权协调实现;同时发起四大“全球倡议”,通过全球公共产品以及“南南合作”、发展援助和能力建设合作,持续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创造发展机遇、增强发展能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所展现的国际维度,正是将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由国家内部治理拓展至全球治理层面,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中,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断创造更加广阔的历史条件,也使人的解放由个体主体性的实现进一步迈向作为“类存在物”的共同解放。

  结语

  从更长的历史尺度看,人权发展的本质,是人在社会历史进程中不断摆脱外在束缚、拓展发展可能、实现主体解放的过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连续实施,为这一历史进程提供了一个独特的中国观察样本。“从生存的人到发展的人、从发展的人到全面的人、从全面的人到自由的人”,不仅展现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轨迹,也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逻辑。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之中,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既是中国人权事业始终坚守的价值目标,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对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贡献。其所追求的,乃是在共同发展、共同安全、共同繁荣中不断拓展人的自由边界、丰富人的发展可能。归根到底,“迈向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既是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方向,也是中国式现代化最深层的人文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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