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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范式转型及推进研究

来源:《人权》2026年第3期作者:邢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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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范式转型及推进研究
邢爱芬

内容提要: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全球人权治理是全球治理的核心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国际人权议程在理念阐释、规则制定和机制运行等方面受西方自由主义,人权政治化、工具化和双重标准削弱了全球人权治理的公正性、代表性与有效性。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理应成为全球人权治理的中坚。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范式是治理内涵的外化表达与治理效果的实现渠道。新中国自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来,已形成了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基本范式。党的十八大至今,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范式实现了理念、话语、实践的转型与升级;与此同时,也面临理论国际解释力不足、跨文化传播效能欠佳、规则塑造能力有待提升以及社会主体参与不充分等结构性张力。中国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野和面向数智时代的前瞻思维,从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国际话语转化、多边机制运筹、涉外法治保障、社会主体协同和数字技术赋能等方面推进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范式转型升级,为引领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关键词:新时代  人权  全球人权治理  范式转型  人类命运共同体

  引言

  任何一个全球大国、强国,其对世界的影响和主导,绝非仅仅依靠硬实力的“直接统治”,其所倡导和奉行的价值观与理念对人类精神层面的引领是不可或缺的旗帜性软实力。二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已达成鲜明的人权共识,构成了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的底层逻辑,并通过人权在联合国的主流化以及国际法治建设等得以落实。然而,国际人权规范的普遍发展并未自动形成公平合理的全球人权治理秩序。长期以来,西方自由主义人权理论在国际人权知识生产、议程设置和规则解释中占据优势地位。部分西方国家将其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制度模式抽象为唯一的人权标准,并将人权议题同地缘战略、意识形态竞争和经济制裁相结合,导致国际人权机制在实践中出现政治化、选择性和双重标准等问题。由此导致的结构性失衡,不仅压缩了发展中国家表达自身人权观念和发展诉求的空间,也削弱了全球人权治理的代表性、包容性和有效性。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既承担着不断提高本国人权保障水平的国内责任,也承担着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国际责任。新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逐步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提交履约报告、参加国别人权审议、开展双边和多边人权对话等方式,不断扩大国际人权合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明确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并逐步由国际人权规则的参与者、接受者转向理念贡献者、公共产品提供者和议程塑造者。

  一、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初期范式与基本特征

  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并非孤立的政策选择,而是国际人权法发展、中国人权事业进步和全球治理格局演变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概念边界、理论基础和实践形态,应当置于国际人权规范体系与新中国对外关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加以考察。

  (一)全球人权治理的法理基础与概念边界

  全球人权治理的概念虽提出较晚,但其进程早在联合国建立之初就已开始。在传统国际法体系中,人权保护主要被视为一国国内管辖事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由国内价值和制度安排发展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规范议题。《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人权原则,将促进和尊重人权确立为联合国的基本宗旨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人权标准;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首的国际人权条约体系使人权内容不断丰富。这一切共同构成了全球人权治理的法理基础和规范保障。

  全球人权治理是人权领域的全球治理,是指国际社会共同参与、旨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多边体系与进程。其主要指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行为主体围绕人权理念阐释、国际规则制定、履约监督、政策协调、能力建设、争端应对和公共产品供给所形成的制度化互动过程。其核心要素包括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规则的规范性、治理机制的多层次性以及治理目标的公共性。国家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既包括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条约机构和普遍定期审议,也包括开展国际人权对话、提供发展援助和技术合作、参与新兴权利规则制定以及通过国内法治建设履行国际义务。

  全球人权治理并非超越国家主权的世界性统治,更非西方语境下的“人权外交”。20世纪70年代,美国卡特政府将人权上升为国家对外政策的核心支柱,此后“人权外交”一词被广泛用于描述国家在人权议题上的对外政策,然而它与全球人权治理有着本质区别:一方面,该概念侧重国家行为和政策工具,难以充分涵盖国际组织、条约机构、特别程序、社会组织、跨国企业和知识共同体等主体共同参与的人权规则形成与实施过程;另一方面,它在实践上被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异化为开展外交施压、附条件经济援助和战略竞争的手段,操弄和干扰全球人权治理。

  (二)新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原则立场与基本范式

  “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是指中国以本国人权发展道路和人权保障实践为基础,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原则,通过理念倡议、规则构建、机制运筹、国际合作、公共产品供给和国际传播等方式,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制度实践。其目的不在于复制西方国家以人权议题服务强权政治的政策模式,而在于促进全球人权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公平化和包容化。

  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既有范式,可以从理论、话语和实践三个维度加以考察,理论是根基,话语是手段,实践为落地。其中,理论维度构成价值基础和规范依据,话语维度承担概念阐释与国际沟通,实践维度则体现为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机制和开展国际人权合作的具体方式。三个维度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基本结构。

  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是新中国制度化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的重要起点。这一时期,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及民族自决;基本立场是反对殖民主义、种族主义、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支持亚非拉国家争取民族独立和发展权利,具有鲜明的历史烙印和时代特征。

  冷战结束后,人权日益成为西方国家对华施压的重要议题。尤其是1989年之后,面对西方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连续抛出反华提案,中国对全球人权事务逐步由有限参与转向规则应对,由单纯立场宣示转向对话、合作与必要斗争并举。一方面依据国际法原则反对人权政治化和双重标准,另一方面积极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参加国际人权机制并开展双边人权对话,初步形成了以主权平等为底线、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重点、以对话合作为方法、以国内人权进步为基础的参与范式。

  1. 理论核心:确立主权底线与生存权发展权的首要地位

  面对西方“人权高于主权”的法理进攻,中国首先在本体论上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坚决主张主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在此基础上,依据马克思关于“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就是能够生活”的历史唯物主义论断,1991年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将生存权确立为首要人权。这一理论建构成功打破了西方将人权仅局限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狭隘界定,将人权议题的重心引导至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上,为广大面临贫困与生存压力的发展中国家争取了巨大的法理空间与道义共鸣。

  2. 话语建构:形成“对话论”“国情论”与“全面人权观”

  中国针对西方的话语垄断打出了一套组合拳。面对西方在联合国频繁抛出的反华提案,首先倡导“对话论”,坚持人权分歧应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对话来解决,坚决反对政治化与双重标准。这种“对话而非对抗”的话语策略成功将人权议题从西方设定的“审判台”拉回到多边框架下的“谈判桌”。其次是构建“国情论”,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必须与各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及发展水平相结合。人权价值具有普遍性,但人权观念、体系、标准、制度和模式存在相对性,以此从认识论上解构西方人权模式的“唯一论”与“普世论”。最后提出“全面人权观”,针对西方过分强调个人政治自由的“原子化”倾向,中国主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相协调、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相互促进,强调各类人权具有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特征,应当根据具体国情和现实条件统筹推进、协调保障。这种更具包容性的话语框架在学理上更为圆满,实践上也更加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需求。

  3. 实践路径:坚持法治引领、内外统筹与多边双边并举

  在国际法治层面,中国积极拥抱国际规则,先后签署、批准了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一系列核心人权公约,并于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将外部博弈转化为内部法治动力。在多边实操上,中国加强与“77国集团”的南南合作,多次成功运用程序性动议在联合国多边战场挫败反华提案。在双边层面,与美、欧等20多个国家和组织建立人权对话机制,通过建设性磋商有效分化了西方的施压联盟,避免了人权议题过度政治化对双边关系大局的冲击。

  (三)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与西方对外人权政策的范式差异

  西方国家的“人权外交”构成了当代国际人权政治的复杂图景,也成为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环境与挑战。

  1. 西方国家对外人权政策的典型范式

  美国的“人权外交”呈霸权干涉型的“武器化”范式。其理论基石建立在抽象人性论的“天赋人权”之上,构建出“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的霸权话语体系。在实践路径上,依托其超级大国的综合实力,将人权问题“武器化”,奉行“胡萝卜加大棒”政策与双重标准,对外频繁动用单边制裁与长臂管辖,对内则对其种族歧视、枪支暴力等人权痼疾讳莫如深。这种范式实质是以人权之名行霸权之实,为当前国际人权机制政治化的最大乱源。

  欧盟的“人权外交”呈规范渗透型的“制度化”范式,随欧洲一体化进程而外溢。欧盟倾向于将自身塑造为区别于传统军事强权的“规范性力量”。在话语建构上,将废除死刑和劳工权利等具有欧洲特定历史背景的议题普适化。在实践中倾向于“软法”与“硬法”相结合,既通过广泛的人权对话机制(如中欧人权对话)进行软施压,又频繁在双边及多边合作协议中强行植入人权条款(如《科托努协定》),实施制度性捆绑。此种范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规训色彩。

  日本的“人权外交”呈依附跟随型的“实用主义”范式,缺乏原创性的哲学根基,长期处于追随美国战略与维护自身亚洲地缘利益的夹缝中。其理论上一方面宣扬西方的“普世价值”,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妥协于亚洲的特殊状况,呈现出依附性与摇摆性。在实施层面,日本鲜少采取激烈的对抗制裁,而是主要将政府开发援助作为核心杠杆,采取以经济利益为“诱饵”的软施压手段。

  综上,美、欧、日三种范式虽各有特点,但本质相通。其共同的局限在于将特定历史阶段的西方经验绝对化,无视文明的多样性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诉求。这种结构性的霸权壁垒,正是新时代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必须直面并予以破除的外部阻力。

  2. 不同参与范式的差异及其生成根源

  早期形成的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范式与西方的三种典型范式存在本质区别(见表1)。这种深刻的分野并非仅仅是具体的议题摩擦,而是深层的制度逻辑与文明基因差异的外化表现。

  中西范式差异的根源可归结为三个维度:其一,历史文化土壤的异质。西方人权观根植于自然法学派的个体主义传统,而中国深受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影响,且近代民族苦难、国家独立和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使中国更加重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社会稳定与人民整体福祉之间的的内在联系。其二,经济发展阶段的错位。西方已跨越物质匮乏阶段,故而将选票与政治自由视为衡量标准;而处于发展中阶段的中国,必然将消除贫困、保障十几亿人的生存与发展作为最紧迫的人权诉求。其三,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对立。西方将“人权外交”视为输出自由民主体制与实施和平演变的工具,而中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

  中国既有参与范式虽成功捍卫了国家核心利益,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局限性”。在理论供给上,整体仍处于回应西方诘难的守势地位。虽然提出了生存权与发展权,但尚未能从全球治理的高度,提出超越西方自由主义、具有全球普适引领力的人权治理新规则。在人权叙事上,“话语赤字”明显。在实践路径上,过多依赖国家层面的官方外交,社会力量(如NGO、智库)的参与严重不足。这种时代局限性与现实需求的强烈碰撞,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范式进行全方位、系统性转型的内在驱动力。

  二、新时代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范式转型

  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经济科技的巨大成就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中国成功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与此同时,西方人权话语霸权遭遇困境,全球治理体系面临改革压力,为中国提供了战略空间,中国由此开启了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范式转型,其核心在于试图终结西方对“人权”解释权的垄断,从改革开放后形成的“防御包容型”范式,正在向新时代“引领型”范式转型升级(见图1),“它兼具发展国内人权事业和国际人权事业的双重逻辑与意义。”

  (一)理论深化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其系统回答了为什么要发展人权、发展什么样的人权、怎样发展人权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标志着党对人权事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为新时代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科学思想和理论支撑。

  1. 疏证首要基本人权:古今融通与中外互鉴

  究竟怎样定义人权?这一核心问题决定着中国人权道路的根本。它集中体现于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两大核心理念:第一,“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基本人权”;第二,“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各国国情不同,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必须也只能从本国实际和人民需求出发,探索适合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前者界定权利的位阶排序,后者锚定人权的实现路径。从传统文明的赓续维度审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和而不同”的处世智慧,为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与当代中国人权理念中的“人民至上”形成跨越时空的呼应。从理论内核的守正维度分析,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以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揭示了人权的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其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终极追求,为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锚定了价值航向,构成了核心命题的理论依据。从中外互鉴的创新维度考察,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并未陷入“西方中心主义”的话语陷阱,而是在尊重《联合国宪章》原则基础上,将其与人类发展的客观规律,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需求紧密融合,并构建起了涵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等领域的全面人权观,为国际社会理解各类人权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关系提供了中国视角。

  2. 锚定全球价值共识:“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为全球人权治理贡献的顶层理念。它将人权的视野从个体和国家拓展到“人类”整体,打破了“文明冲突论”的桎梏,展现出对全人类共同未来的深刻关切。这一理念为解决全球人权困境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坐标,它对于人权事业发展具有三方面的重要功能:认知引领层面,强调人权的整体性、多样性;价值评判层面,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标尺;行动指南层面,强调全人类共同利益高于局部利益,要求各国以合作代替对抗,共同应对和平、发展、安全等全球性挑战。其理论内涵既契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又彰显了中华文明“协和万邦”的天下情怀,将中国的发展实践与人类共通理想连接起来,从而将国际人权讨论从模式之争引向成果共享,从价值传播转向价值交流与文明互鉴。

  3. 人权治理的中国方案:四大全球倡议

  习近平主席2021—2025年提出的“四大全球倡议”与人权议题实现了深度法理协同,共同构成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指引,从发展、安全、文明和治理四个相互联系的维度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具有中国立场的理念资源、合作原则和行动方向,为破除西方人权叙事的碎片化与工具化提供了体系化的法理支撑,实现了从价值宣示到规则建构的理论跃迁。其中,“全球发展倡议”突出“以发展促人权”,超越了西方“基于人权的发展”理念,将发展权置于全球人权治理的核心位置,回应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消除贫困、改善民生、提升发展能力的迫切需求;“全球安全倡议”强调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揭示和平、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内在关系;“全球文明倡议”反对文明优越论和人权模式单一化,倡导文明平等、互鉴、对话、包容,为不同国家自主选择人权发展道路提供价值支撑;“全球治理倡议”则面向国际制度不公、规则失衡和治理赤字,主张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推动国际人权治理由少数国家主导转向各国共同参与。

  四大全球倡议的提出表明,中国不仅主张国际社会尊重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也开始围绕全球共同问题提供人权治理理念和制度性公共产品。

  (二)话语创新

  理论创新的外化和实践的舆论开路都需要话语表达。面对国际人权领域长期存在的人权政治化、双重标准等问题,中国采取积极主动的价值捍卫与话语重塑,其话语转型的核心特征是从长期受西方话语体系主导的被动状态,转向基于中国实践、融通中外、面向未来的自主话语构建。

  1. 核心概念新释:“正确人权观”的元叙事话语

  “正确人权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原创性概念,是其人权观的集中体现;其所深刻阐明的中国人权发展六个方面的主要特征,彰显着当代中国人权观,亦即正确人权观。它浓缩表达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标识性概念,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元叙事话语,是对“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基本人权”的落地具象化和坚持与发展,成功地将人权议题从抽象的道德辩论,锚定到经济增长、民生改善、基础设施提升等可量化、可比较的发展维度上,从而在全球人权话语场域中开辟了一条新赛道,为发展中国家争取话语权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武器和叙事模板。

  2. 叙事框架转换:“以人民为中心”的立体化人权叙事

  新时代中国人权国际叙事实现了从回击外部指控的被动辩护到主动讲述内生故事的深刻转换,构建了一套“以人民为中心”的立体化叙事框架,不再围绕西方设定的个别议题打转,而是全景式展现人权保障与中国整体社会发展进程的有机统一。例如,通过“精准扶贫”故事讲述减贫脱贫作为最大人权工程的实践;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阐释政治权利的广泛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通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连接环境保护与人民福祉。将宏大的国家发展成就,转化为亿万普通人生活品质提升、权利得以实现的具体数据。

  3. 话语策略升级:“事实—法理—道义”的三联工具

  在话语交锋与人权传播的策略上,中国实现了从被动辩解到主动设置议题的升级,打造了“事实为基础、法理为依据、道义为旗帜”的复合型话语工具箱。在事实层面,系统运用白皮书、数据、影像和实地参访,构筑坚实的事实防线,用发展成就本身作为最有力的话语;在法理层面,更加娴熟地运用《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国际人权文书中的相关条款(如发展权、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法框架内论证自身立场,提升话语的法理权威性;在道义层面,继续高举“全球南方”共同诉求,强调合作共赢、反对双重标准,占据道德制高点。这种多维度的话语策略,使中国能够更加自信、从容地应对复杂国际舆论,不仅防御,更能发起议题,引导讨论方向。

  (三)实践拓展

  新时代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实践转型,核心特征是从过去防御反击为主的有限参与转变为全面出击与积极引领。通过全球、区域、双边、单边四层共进的全场域参与,高调倡导中国的人权理念,全力构建崭新的制度规则,有效引领全球人权治理。

  1. 全球场域全面参与:传播理念与重构规则

  新时代中国以全新姿态活跃在以联合国为主的全球舞台,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和联合国人权条约机制等多边机制的各项活动,在开放、透明、建设性的交流中阐释中国人权道路,反对选择性指责和对抗性审议。例如,参加历次人权理事会国别人权审议,系统说明当前中国正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把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在多边机制中逐步由规则接受者转向规则倡导者和塑造者。中国2024—2026年度已第六次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促进人权”“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等理念进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相关决议,推动殖民主义遗留问题、单边强制措施、发展权、文明对话等议题获得更多关注。2025年7月人权理事会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中国主提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这表明中国正在通过多边平台调整国际人权议程的价值排序,使发展、合作、公平和多样性成为全球人权讨论中的重要关键词,并通过决议倡议、联合声明和国际合作项目等方式扩大相关议题的制度可见度。

  中国的社会组织、智库和学术机构也逐步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通过提交书面材料、举办边会、开展国际研讨等方式,为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提供社会化和专业化支撑。例如,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联合国协会等围绕发展权、数字包容、无障碍环境、宗教信仰自由、文化多样性和环境权保护等议题发声,推动官方外交与民间外交形成互补。

  2. 区域层面加强对话:回应分歧与赋能合作

  区域层面的人权对话具有承上启下的功能。一方面,它是回应分歧、管控争议的有效渠道;另一方面,它也是深化合作、扩大共识的重要平台。中欧人权对话即是典型场域。欧盟长期自我定位为“规范性力量”,在人权问题上具有较强外溢冲动。中国与欧盟持续开展人权对话,既有助于保持沟通渠道,也有助于在平等基础上指出欧方的双重标准及自身困境。以2025年6月中欧人权对话为例,中方在阐明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成就的同时,对欧方不实指责予以驳斥,并指出欧盟国家在民主自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难民移民保护、种族歧视、宗教仇恨、社会分化、司法不公和警察暴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除中欧对话外,中国基于自身在减贫、发展等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将经过实践检验的人权保障经验进行系统性总结,并通过平等交流、能力建设和发展合作等方式与有关国家分享。例如,参加联合国“消除贫困联盟”,通过中国扶贫国际论坛、中非减贫与发展高端对话会、中国-东盟社会发展与减贫论坛等向广大发展中国家分享减贫经验;通过设立全球发展和南南合作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人权治理体系,迄今已支持150多个项目。这一路径不同于西方以附加政治条件为特征的人权输出,有效树立了中国在全球人权事业中的贡献者与合作伙伴形象。

  3. 扩大双边交流磋商:深化互动与增进理解

  在双边层面,中国已与数十个国家建立了常态化的人权对话机制,例如中德迄今已举行近20次线下和线上人权对话;对话日益从早期的观念交锋转向司法改革、社会保障、特定群体权利保护等务实领域的经验交流与项目合作。此外,也积极开展与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巴基斯坦、南非、古巴、俄罗斯、非盟、安哥拉、埃塞俄比亚等)的人权磋商。对话前后主办方通常还会安排参观走访活动,让与会者更直接地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2024年16国媒体走进天山南北,感受真实新疆。中国人权研究会代表团还多次出访,包括访问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墨西哥、智利和巴西。

  4. 充分运用主场外交:主动展示与制度塑造

  中国通过发布人权白皮书、《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向国内外介绍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理念、政策安排和实践进展。2012—2025年,中国已发布40本人权白皮书,发布频率远超1991—2011年这20年间,内容也广泛涵盖综合性人权事业进展、减贫、抗疫、粮食安全、维和行动、新疆和西藏发展、新型政党制度、妇女事业进步、残疾人体育事业、中国的全面小康、绿色发展、碳中和、碳达峰、反恐、“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网络法治、中国的民主、“一国两制”下的香港、生物多样性等几十个主题。

  中国还积极运用国际会议、专题论坛、学术研讨和政策对话等平台进行主场外交,形成了一定具有持续性和专业性的国际人权交流网络。2017—2021年,国务院新闻办和外交部联合主办了三届“南南人权论坛”;2023年和2026年,国务院新闻办、外交部和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主办了两届“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中国人权研究会等机构持续举办北京人权论坛、中欧人权研讨会等国际交流活动。北京人权论坛于2022年举办第十届;中欧人权研讨会已持续举办至2026年,议题也由传统的权利保障逐步拓展至数字技术、国际秩序与全球人权治理。中国不再只是进入西方主导的议程体系中进行回应,而是通过自主设置议题、邀请多方参与、推动平等讨论,逐步形成具有中国议程意识和国际公共产品属性的全球人权治理参与平台。

  三、新时代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范式转型的结构性张力

  新时代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范式转型,并非一蹴而就的单向度演进,而是在与西方传统人权霸权体系的激烈交锋中展开的动态结构性博弈。西方国家出于维护其制度霸权与规则垄断的战略焦虑,必然对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能动性提升和范式转型形成强力反弹与系统性压制。正是在这种高压博弈下,我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范式转型的深层掣肘逐渐暴露,体现于理论、话语和实践三个维度。

  (一)理论张力:理论原创性增强与国际解释力不足之间的矛盾

  当前,西方“普世价值”的霸权扩张与中国自主理论建构的相对不足依然是制约我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由“防御型”向“引领型”跨越的深层掣肘。中国虽然在减贫、发展、社会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形成了丰富的人权实践,也具备了一定原创性思想基础,但如何创建能够回应全球共同关切、具有国际可译性的理论体系和概念表达,提高中国自主人权知识体系的解释力,进而形成适用于全球人权治理的规则,仍是当前面临的主要理论挑战。

  理论建设的任务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深化理论根基,从人权本体论层面阐明“现实的人”“发展中的人”“社会关系中的人”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当代价值,超越西方抽象个人主义人权观的局限;二是提炼规则形成,将中国的全球倡议中蕴含的国际法治元素凝练成全球治理原则,将政策性倡议转化为法治性规则主张;三是创新话语表达,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全球治理层面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发展促进人权”“全人类共同价值”等中国命题转化为国际社会能够理解和共享的规范表达。只有完成这一理论转化才能真正从事实优势、实践优势进一步转化为理论优势和规则优势。

  (二)话语张力:自主叙事体系形成与跨文化传播效能不足之间的矛盾

  新时代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已经初步形成自主话语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传播效能的自然实现。国际舆论场长期存在“西强东弱”格局,西方主流媒体、跨国传播平台、国际非政府组织和知识生产机构在涉华人权议题上具有较强议程设置能力。它们通过选择性报道、框架化解释和情绪化标签,将涉疆、涉藏、涉港、劳动权益、宗教自由等复杂议题纳入“民主对抗威权”的意识形态叙事之中,形成对中国人权形象的持续塑造压力,致使中国尽管已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却往往处于“有理说不清、说了传不开”的失语状态。

  与此同时,我国跨文化共情传播能力的建构仍处在持续探索中,中国式人权话语在国际学术界和舆论界的接受度仍然有限。涉外话语由于表达方式较为单一,面临着实效不彰的挑战。以往人权叙事往往偏宏观,政策语言偏浓,过多依赖成就宣介和事实澄清。

  因此,话语层面的挑战并非中国“无话可说”,而是如何实现从“事实充分”到“表达有效”、从“政策正确”到“情感可达”、从“官方叙述”到“多主体共鸣”的转化。既要揭示西方人权话语中的双重标准和政治操弄,也要避免陷入单纯反驳式传播;既要坚持中国立场,也要提高跨文化表达能力;既要讲好国家发展成就,也要讲好普通人的权利实现故事。此外,不仅要宣传“我们做了什么”,而且要充分说明“为什么这样做”“普通人人权如何受益”“这种经验对其他国家有何启示”,以形成国际上稳定认同。

  (三)实践张力:多边参与能力提升与专业化、社会化、机制化不足之间的矛盾

  在实践层面,中国在多边人权舞台上已进入“自信引领”的新阶段;但与西方长期积累的制度资源、法律工具和社会组织网络相比,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仍面临专业化、社会化和机制化不足的主要张力。

  涉外法治工具仍需进一步体系化。近年来,个别西方国家以所谓人权问题为由,对中国机构、企业和个人实施非法单边制裁,并通过国内法域外适用、供应链审查、出口管制和金融限制等方式实施长臂管辖。中国已通过《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等法律构建反制基础,但在法律适用衔接、企业合规支持、跨境诉讼援助、证据收集、国际仲裁和舆论配合等方面仍需完善。

  多边机制中的议程塑造能力亦需加强。中国已经在发展权、合作共赢、反对单边强制措施、文明对话等议题上形成一定影响。然而,如何将理念倡议持续转化为国际规则文本、机构议程、专家机制和评估标准,仍需更高水平的专业运筹。国际人权机制的竞争不仅发生在公开辩论场,也发生在文件起草、议程安排、专家任命、信息采信和程序规则等细密环节。

  西方非政府组织的渗透性攻势仍明显强于中国社会组织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与影响。它们长期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通过提交报告、组织边会、影响媒体和游说代表团等方式塑造议程。相比之下,中国社会组织、智库、高校、行业协会和企业在人权国际传播、事实调查、规范研究、公共辩论和跨文化沟通方面的参与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中国亟须构建官方外交、民间外交、学术外交、媒体传播和企业合规共同发力的复合型机制。

  四、新时代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范式转型的推进路径

  2026年是中国“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并实现“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全面拓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进一步将推动完善全球人权治理、开展国际人权对话合作、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和推进履约审议列为专门任务。因此,面对国际人权治理格局深刻调整、全球南方力量上升、西方人权政治化倾向加剧以及数智技术重塑人类权利形态的新形势,新时代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范式转型的推进应植根中国道路、回应时代课题、旨在前瞻引领。

  (一)深化理论根基:提升中国人权理论的国际解释力与规范塑造力

  理论供给能力决定一个国家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深层竞争力。当前中国不仅需要提出应对世界问题的中国方案,而且要具备坚实的中国方案的理论支撑和法理背书。

  1. 构建中国自主人权知识体系,提升中国人权实践的学理解释力

  构建中国自主人权知识体系是新时代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学理支撑,更是科学阐释中国系列全球倡议内在法理逻辑的必然要求。这一工程无法也不应套用或延用西方知识体系。而是必须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当代中国人权实践的基础上,深化中国的人权理论根基,强化中国的人权理论供给。从“人权话语如何表达”推进为“具体的人的权利如何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真实实现”“中国的人权道路和经验如何具有全球人权治理的意义和价值”。具体而言:

  从“现实的人”出发重构人权本体论。“以人民为中心”不仅是中国人权事业秉持的核心价值,也是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构建公正合理国际新秩序的根本导向。“十五五”规划建议将“坚持人民至上”列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应以此为总纲,从人权目的论、道路论、制度论、实践论及合作论入手进行深度的学理化阐释。通过本土理论的体系化向国际社会充分论证全球治理倡议中所主张的“坚持以人为本”与“力求实效”,实质上正是中国国内人权保障理念在多边治理领域的价值外溢。

  从中国式现代化出发阐明人权发展道路。将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说明人权普遍性原则如何通过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实践和发展进程,体现为具有中国国情特点的人权发展道路。中国式现代化不是以资本扩张和对外掠夺为基础的现代化,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共同富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平发展的现代化,它为人权保障提供了新的制度场景和实践基础。应围绕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健康中国、美丽中国等实践,提炼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内涵,说明中国人权事业不是西方模式的复制,而是现代化道路多样性在人权领域的体现。

  从“人类命运共同体”出发拓展人权理论的国际共鸣。“人类已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非简单政治倡议,而是具有深刻国际法理基础的规范性理念。一方面,该理念强调超越国家个体利益,关注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这与国际法中“对世义务”(obligations erga omnes)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等概念高度契合,为国际法从“共存”走向“合作”与“共进”提供了理论支撑;另一方面,该理念涵盖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集体人权维度,与《发展权利宣言》《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巴黎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件的价值目标高度一致,有助于形成以发展为导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律正义观。这一理念的逐步国际法化,推动国际法从“规则导向”向“价值与规则并重”的深层转型,标志着国际法价值体系正从国家安全中心主义迈向人类整体命运关怀的新阶段。

  2. 重塑全球人权治理规则,提升中国四大全球倡议的法理效能

  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域下,全球治理与全球人权治理高度重合、异曲同工。中国提出的四大全球倡议特别是全球治理倡议中的五大核心原则(主权平等、国际法治、多边主义、以人为本、行动导向),既是中国一贯立场和主张的升级表达,又蕴含着丰富的国际法内涵。应当充分挖掘和提炼四大全球倡议中蕴含的国际法治精神,将其转化形成为可操作的全球人权治理原则和主张,使之比肩70年前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做出的历史性贡献。

  无论在传统领域的改革关头,还是在在深海、极地、外空、气候变化、网络空间、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全球治理的新兴领域,我们均应抓住规则制定“窗口期”,形成和提出中国的规则方案。例如,在传统经贸领域,中国主导的共建“一带一路”创新性地将发展权原则融入国际经贸规则;在生态环境领域,将中华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思想智慧,创造性转化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现代阐释;在网络安全治理领域,中国率先系统提出“网络空间主权”概念,并推动通过《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针对“保护的责任”等争议性概念,中国学者提出“负责任的保护”理论框架,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与现代人权保护要求相结合;在推动制定全球数字治理公约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立法经验值得提炼。在未来全球人权治理中还可以创新性地引用“全球多数”(global majority)原则,这既符合西方发达国家所标榜的民主精神,使其难以公然反对;又可以将我们所一向坚持的主权平等、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纳入其中,以打破目前全球治理在实践和制度层面存在的话语权过度集中于少数发达国家,规则制定服务于少数特定国家利益的不公正情形。

  3.提出数智时代的人权理念,提升中国人权理论的规范供给力

  理论建构必须具备前瞻性。数智时代对人权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西方传统人权理论在面对算法偏见、数据主权、人工智能伦理等新兴议题时存在明显乏力。中国应抓住全球数智规则尚未完全定型的重要窗口期,从法理、命题、理念、规则等方面构建数智时代人权理念。

  首先应从理论上阐明数字技术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所追求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数智时代具有新的实现条件。数字技术能够提高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拓展人民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机会;但若技术被资本垄断、算法被权力滥用、数据被不平等占有,数字化也可能加剧人的异化和社会不平等。因此,数智人权理论的核心不应局限于个人数据保护或隐私权保障,而应将数字发展权、数字平等权、算法公正、平台责任、智能技术可及性和数字能力建设纳入整体性人权框架。

  当前全球数字鸿沟日益成为发展鸿沟的新形态,发达国家在算力、数据、芯片、模型、平台和标准方面占据优势,发展中国家则在数字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规则参与方面面临结构性不平等。若不改变这种格局,人工智能可能进一步扩大南北差距,使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在教育、医疗、就业和公共治理中处于新的不利地位。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强调构建开放、自由、安全和以人为中心的数字未来,并将国际法和人权保护作为数字治理的重要基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明确将人的尊严和人权置于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中心位置。中国已率先对“数字时代的发展权”进行系统理论建构,并结合自身数字治理和人工智能发展实践,积极倡导兼顾发展、安全、公平和尊严的数智人权理念,维护发展中国家在数智时代的发展权利;应继续积极推动将数字发展权、数字平等、算法公正和数字能力建设等纳入全球人权治理讨论,并最终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下凝聚成反映全球南方国家共同诉求、具有国际共识的重要议题,建构“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公平包容、安全可控”的数智人权原则体系,成为数智时代人权理论的创新者与实践引领者。2026年7月中国在上海主办的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亦是对数智时代人类发展权实现的引领和推动。

  (二)优化话语转化:提升中国人权叙事的跨文化传播效能

  新时代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自主话语体系,但在国际传播中仍需从实质内容和科学技巧两方面加强。首先应从简单的成就叙事转向人权实现表达,从“我们做了什么”,转向“我们的实践如何构成权利实现机制”(包括人权如何从政治理念进入宪法和法律,如何从法律规范进入公共政策,如何从公共政策进入普通人的生活条件;权利受损后如何获得救济;国家能力如何既保障权利,又受到权利约束等)。其次解决表达方式、受众差异和情感共鸣问题。

  1. 话语构建:提炼可国际传播的标识性概念

  中国人权话语的国际传播,不能简单移植国内政治话语,也不能被动采用西方设定的概念框架,而应在融汇中外、贯通古今的基础上提炼具有国际解释力和传播力的标识性概念,并做好概念工程,科学定义概念、厘清内涵、涵摄外延、划定边界,同时设计评价标准。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中提炼可转化的人权话语。例如,中华文明中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体现了国家治理以人民为本的价值取向;“天下为公”体现了超越狭隘国家私利的公共责任意识;“和而不同”体现了尊重差异、反对强制同化的文明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体现了平等交往和反对双重标准的伦理原则;“天人合一”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智慧。这些思想并非可以简单替代现代人权概念,而是要通过创新性发展,转化为当代国际人权话语中的人民主体性、人权道路多样性、文明平等、全球公共责任、生态人权和代际正义等表达。

  从中国当代实践中提炼具有现实基础的标识性概念。“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可以作为中国人权话语的核心表达,强调人权的最终目的在于人民生活质量、尊严感、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的提升。“发展促进人权”可以作为面向全球南方的关键概念,说明发展不是人权的外部条件,而是人权实现的重要路径。“全过程人民民主”可以用于阐明中国政治权利保障的制度逻辑,强调民主不仅表现为周期性选举,更体现为人民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持续参与。“共同富裕”可以用于阐释社会权利、公平正义和实质平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可以用于连接环境权、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

  四大全球倡议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底层逻辑,以人民福祉为根本旨归,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基本方法,在理念、目标、原则、路径上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特别要提炼四大全球倡议所蕴含的开放包容、合作共赢、共同价值等当代先进人权理念,将其深度融入人权话语体系。例如,中国学者提出的“和平发展权”概念,就旨在弥合和平权与发展权在理论上的割裂状态。

  2. 叙事策略:多维故事体系与精准共情传播

  要丰富核心叙事维度。在发展叙事方面,将中国减贫、民生改善、基础设施飞跃等成就,转化为“通过发展实现人权”的连贯故事与可借鉴经验。在过程叙事方面,坦诚说明中国人权发展的阶段性、国情特色与改革演进逻辑,以“不断进步的改革者”形象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消解“完美主义”预设下的苛责。在全球叙事方面,将“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多边合作项目等,转化为促进各国人民发展权、构建命运共同体的生动实践。

  在国际传播层面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应结合不同国家在人权的意识、理论、实践等方面的差异,采用分类施策和分众传播的叙事策略。对于有关国家和组织提出的涉华人权批评,应当依法、据实、平等地开展回应和交流,必要时勇于进行话语交锋与法理斗争,通过发布权威报告、事实对比等,揭露其在人权问题上的双重标准与自身困境,破除其道德优越感叙事;对友好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要强化情感共鸣与利益联结,通过公共外交、媒体合作、人文交流,深化“主体间承认”,构建“合作共赢”的共享叙事,推动传播从“扩大覆盖面”向“提升认同度”转变。

  要“共情”叙事以创新表达。一方面,识别中外人权关切的基本共识,选取中国人权事业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共情点”。例如,通过介绍化解矛盾于源头的“枫桥经验”,提升国际受众对我们珍视人与人之间和睦关系的理念认同与情感共鸣。另一方面要善于运用贴近不同区域文化受众的叙述方式,将宏大理念融入具体人物、场景与细节,实现从低语境的直接陈述向高语境的文化共情转变。

  3. 数智技术:提升国际传播的精准性与可信度

  数智技术正在重塑国际传播生态。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应将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区块链、智能翻译和社交平台分析等技术有机嵌入人权传播体系,提升传播的精准性、互动性和可信度。

  运用大数据提升受众研究和议题识别能力。通过对国际媒体、社交平台、智库报告、非政府组织材料和国际组织文件的语义分析,可以识别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对中国人权议题的关注重点、情绪结构和认知偏差,从而实现“一国一策”“一群体一方案”的精准传播。

  运用人工智能提升多语种表达和内容生产能力。人权传播涉及复杂概念、法律术语和文化差异,须避免机械翻译和生硬表达。可以建立人权术语多语种数据库、典型案例库和国际传播语料库,利用人工智能辅助生成不同语种、不同风格、不同篇幅的传播产品,同时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校,确保准确性和文化适配性。

  运用沉浸式技术增强传播体验。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和数字展馆可用于呈现中国减贫、生态治理、民族地区发展、无障碍建设、公共卫生和基层民主实践,使国际受众通过可视化、场景化、交互式方式理解中国人权事业。相较单向宣介,沉浸式传播更容易形成具身体验和情感认同。

  推动多主体数字传播。数字平台降低了国际传播门槛,智库、大学、社会组织、媒体、企业和普通公民均可成为人权叙事主体。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通过国际社交平台、专题网站、播客、短视频、公开课程、在线研讨会等形式参与人权传播,以民间化、专业化和生活化叙事补充官方表达,形成多层次传播矩阵。

  强化事实核验和可信传播。针对西方舆论场中涉华人权虚假信息、伪造证据和选择性剪辑等问题,可探索运用区块链存证、开放数据平台、可核验影像资料及第三方合作研究等方式,提升中国人权叙事的证据强度。特别是在国际人道援助、跨境发展合作、数字身份保护和公共项目评估中,可通过数据可追溯机制增强国际合作的透明度和互信度。

  (三)完善实践支撑:提升全球人权治理的制度运筹力与数智赋能力

  新时代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范式转型需要在实操层面构建一套融通传统文化、依托涉外法治并能熟练运筹多边机制的立体化实践路径,真正实现从“参与者”向“贡献者”再到“引领者”的实质转变。

  1. 加强涉外法治保障,充实反制与防范的法律工具箱 

  在涉外法治维度,对外传播“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中国法治文化同时,还须打造坚实的反干涉、反制裁法律工具箱,为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护盾与反制抓手。我国已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等涉外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及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反制与限制措施。在未来的外交和法律实操中,还应进一步细化合规与反制机制,依法对干涉中国内政、侵害中国公民与机构合法权益的外国实体和个人实施精准反制。同时,积极鼓励并支持中国企业与社会组织运用国内法与涉外法律服务工具在国内外提起诉讼,以涉外法治的“硬约束”切实阻断西方人权霸权在实务领域的非法蔓延。

  2. 优化多边机制运筹,增强议题设置和规则塑造能力 

  在国际舆论格局中,谁占据了议题的设置权,谁就掌握了话语权。破解西方在议程上的结构性垄断,我国需要制定和实施“议题聚焦、伙伴协同”的议程策略,借由具体的国际议题与议程,传播中国自主人权知识体系下形成的人权价值理念。

  持续深耕优势议题。要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平台,持续主张、提出并推动通过以“发展权”“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决议,将理念转化为国际规则,在最富争议的人权与主权、个人权利与集体发展权关系等领域,力争掌握定义与诠释的主动权。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9届会议通过了中国主提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已显示出以发展权重塑国际人权议程的潜力。在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基本人权的同时,应进一步向国际社会阐释其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等其他权利相互促进的关系,即通过生存权和发展权创造其他权利实现的条件,并通过法治防止发展目标吞没权利。

  构建“议程联盟”。国际人权机制中的规则塑造不能依靠单一国家单独推进,而必须依托稳定的伙伴网络。中国应加强同全球南方国家、区域组织、友好智库和国际社会组织的合作,就共同关切形成相对稳定的提案国集团和支持国网络。通过共同研究、共同起草、共同发声和相互支持,提升相关议题在国际机制中的代表性和通过率。

  提升文本能力。国际人权规则的竞争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文件语言、概念定义和条款结构的竞争。中国应加强对联合国人权文件、决议草案、特别报告、条约机构一般性意见和区域人权文件的持续跟踪研究,提高对文本形成过程的参与深度。尤其应在“发展促进人权”“人权领域合作共赢”“数字时代的发展权”“反对人权政治化”等概念上形成稳定、精准和可被接受的外文表达。

  加强人权人才的培养、推荐和支持。建立中长期规划,培养熟悉国际法、人权理论、外交谈判、国际组织规则和跨文化传播的复合型人才。通过推荐、竞聘、交流和培训等方式,推动更多中国专家进入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人权理事会相关机制、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专家网络。只有更多专业人才进入国际机制内部,中国理念才能在文件起草、议程安排、信息处理和政策讨论中获得更稳定的制度性在场。

  3. 充分运用数智技术,提升决策、预警和国际合作能力

  数智技术不仅是传播工具,也是外交决策、风险预警、议程运筹和国际合作能力建设的重要支撑。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应将数字技术深度嵌入实践体系,从以下方面入手,形成数据驱动、智能辅助、快速响应和协同联动的参与能力。

  建设国际人权舆情数据库和风险预警系统。围绕联合国人权机制、主要西方国家议会和政府文件、国际非政府组织报告、主流媒体报道、社交平台舆情、智库研究和司法案件,建立涉华人权议题动态数据库。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情绪分析、议题聚类和传播路径分析,及时识别潜在风险和议题扩散趋势,为外交回应、法律反制和传播部署提供数据支撑。

  建设多边机制议程跟踪平台。对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条约机构、特别程序、普遍定期审议以及相关区域机制的会议议程、决议草案、发言文本、专家报告、非政府组织材料和投票结构进行持续跟踪,研判西方国家和相关组织的议题组合、联盟变化和行动策略,提高预判能力。

  运用人工智能辅助外交决策。针对重大人权议题,可利用政策沙盘、模拟谈判、舆情演化模型和方案评估工具,对不同回应策略的国际反应、传播效果、法律风险和外交成本进行预判。数字孪生和模拟会议系统可用于外交人员、专家和社会组织代表的人权议题训练,提高其在国际会议、边会交锋、媒体问答和突发事件中的应对能力。

  以数智合作深化人权南南合作。面对全球数字鸿沟,通过南南合作和“一带一路”框架,支持发展中国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公共服务、智慧农业、远程医疗、在线教育和数字减贫项目,推动数字技术成为促进发展权的工具。通过共享数字治理经验、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和数字公共产品,中国可将“以发展促人权”拓展为数智时代的国际合作实践,为全球南方参与数字人权治理提供现实支撑。

  结语

  新时代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范式转型展现出鲜明的“三重跃迁”特征:其一,主体角色的转变,从被动应对外部压力的辩护者,转变为积极参与规则制定的建设者,进而迈向引领全球人权议程设置的贡献者;其二,外交场域的拓展,从单一的双边防御性对话,拓展至区域性务实合作,进而在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全球多边舞台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人权话语体系;其三,价值与境界的升华,从侧重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础性保障,升华为包含民主法治、生态文明及数智权利在内的全面人权观;将人权视野从个体和国家升华至人类整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关切。从而实现了对西方中心主义人权叙事的学理超越与范式重构。

  刚刚结束的第61届人权理事会堪称一场世界级“人权战”,它映射出“人权在全球范围内正遭受全面攻击,而攻击者往往是那些最有权势者”。西方国家对国际人权机制的政治化利用、单边制裁和话语抹黑短期不会消失,国际传播格局中的结构性不平等也难以迅速改变。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仍需进一步提升理论解释力、话语感染力、规则塑造力和机制运筹力。积极拥抱数智变革、全面升维人权治理、争得数智时代人权规范制定新高地,是我们的不二选择。

  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根本基础始终在于国内人权事业的持续发展。国际人权话语的说服力最终取决于人民权利得到保障的真实程度,国际规则塑造能力最终取决于国内制度实践能否提供可检验、可解释和可借鉴的经验。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人权法治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才能不断增强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事实基础、制度基础和道义力量。未来,中国应前瞻性地从数智时代新的历史条件出发,以《联合国宪章》 和国际法为规范依据 ,以真正的多边主义为基本路径,以全球南方的共同发展需求为重要关切,以国内人权进步为根本支撑,以先进科技手段为有效工具,在平等对话中扩大共识,在机制参与中完善规则,在务实合作中增进各国人民福祉,推动和引领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和包容的方向发展,为全球人权事业进步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贡献中国智慧、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邢爱芬,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国家高端智库重点课题“更好对外阐释中国人权发展道路”(项目批准号:Gb2024027)的阶段性成果。】

Abstract: Human rights constitute an important hallmark of the progress of human civilization, while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forms a core component of global governance. For a long time,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agenda has been profoundly influenced by the Western liberal paradigm of human rights in terms of aspects such as conceptual interpretation, rule formation, and institutional operation. The politicization, instrumentaliz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double standards in human rights have undermined the fairness, representativeness, and effectiveness of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As the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 a founding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a permanent member of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China is duty-bound to serve as a mainstay in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The paradigm through which China participates in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is both an external expression of its governance connotations and a channel for realizing governance outcomes. Since the restoration of its lawful seat at the United Nations in 1971,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progressively established a fundamental paradigm for its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 this paradigm has undergone a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in terms of concepts, discourse, and practice. Meanwhile, China's participation continues to face structural challenges, including limited international explanatory power of its theoretical discourse, insufficient effectiveness of cross-cultural communication, inadequate capacity for rule shaping, and insufficient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entities. China shoul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uilding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and with forward-looking thinking oriented toward the era of digital intelligence, promote the further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its participation paradigm by strengthening an independent knowledge system, enhancing the international translation of Chinese discourse, improving the operation of multilateral mechanisms, reinforcing the rule of law in foreign-related affairs, promoting coordinated participation among diverse social entities, and empowering governance through digital technologies, thereby contributing Chinese wisdom to steering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toward a more equitable, just, reasonable, and inclusive direction.

Keywords: The New Era; Human Rights;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Paradigm Transformation;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2026-10-22 11:38:52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