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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2026-09-02 09:30:11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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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成为维护老年人尊严、权利,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

  2026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聚焦失能、独居等特殊老年人群体,针对公职监护履职等法律适用难点,通过穿透式审查与规则提炼,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法律在涉老纠纷中得到精准适用,通过“监护台账”“适老执行”等机制创新,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3个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厘清涉老裁判规则,彰显司法护老的鲜明态度。

  老人陷入无人照管困境

  公职监护制度提供兜底

  70多岁的崔某此前因突发脑梗致全部失能,被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而,崔某早年离异,其兄弟姐妹均年老病重,明确表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其独子则长期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致使崔某陷入“无人可依”的困境。

  崔某住院期间,其住所地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动派人照料,并垫付了部分紧急医疗费用。为解决崔某后续的医疗救治、日常照料及财产管理等问题,居委会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崔某的监护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本案中,崔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法定近亲属能够履职,处于无人照管的紧急情形。鉴于居委会前期已实际履行照料责任,熟悉崔某生活习惯且双方已建立稳定的照护关系,从保证其生活照料与医疗陪护延续性的角度出发,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据此,法院于2025年12月判决指定某居委会为崔某的监护人。同时,为确保公职监护职责的规范履行,法院依法对崔某的财产状况进行查明,并创设“监护台账”机制,向居委会释明并要求其在民政、街道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支取款项用于崔某的生活与医疗支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系依法适用民法典激活公职监护制度,为独居失能老年人提供兜底保障的典型案例。

  “当前,失能、失智、无人照料的独居老人的监护问题应得到关注。”法官说,面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特殊困难老年群体“无人监护、无钱治病”的现实困境,法院积极践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指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任公职监护人,有效填补了家庭监护的缺位。本案中,法院创新性地引入“财产查明”“监护台账”与“多方监督”配套制度,构建了“公职监护+财产监督”的双重闭环保障机制,为破解“谁来照顾独居失能老人”的社会治理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范本。

  儿子儿媳辱骂威胁母亲

  保护令延期并强制执行

  因遭受儿子、儿媳辱骂、威胁及监控等精神侵害,2025年2月,法院为90多岁的于某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到期前,因家庭纠纷未实质化解,于某持续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令有效期。法院于2025年8月依法裁定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

  但在保护令有效期间,于某的儿子、儿媳无视禁令,依然频繁进入于某居所进行骚扰、辱骂并毁坏财物,导致于某长期精神紧张。为此,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针对高龄申请人的特殊身心状况,创新建立“适老型”执行机制。法官主动上门执行,并引入心理咨询师为老人进行心理创伤干预。

  据法官回忆,那天阳光充足,于某坐在屋子里,眼神里却满是戒备,心理咨询师没有急着疏导,而是坐在她身边,轻声问:“大娘,最近睡得还好吗?”这句平常的问候,让老人红了眼眶。

  “我睡不着啊,一闭眼就听见他们骂我,总觉得他们要冲进院子里……”于某握着心理咨询师的手,把两年来的委屈、恐惧、失望一股脑地说了出来——从最初一家人的和睦,到拆迁消息传来后,自己被儿子儿媳辱骂、监视,说到动情处,她老泪纵横;说到释然处,她长叹一口气。

  “我已经很久……没有这样轻松过了。”最后,她轻声说。对于被执行人,法官“刚柔并济”,在训诫无果后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并开展家庭伦理矫治。最终,被执行人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主动拆除了监控设备,对损毁财物进行了修复,并承诺不再骚扰于某。

  “面对家庭内部长期存在、反复发生的侵害行为,法院依法裁定延长保护令有效期,坚决阻断家庭暴力的延续。”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系依法延长高龄老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推动其实质落地的典型案例。在案件执行阶段,法院秉持“如我在执”理念,创新应用“适老执行+心理干预+行为矫治”的全链条工作机制,让保护令真正“长出牙齿”,有力遏制了针对高龄老人的家庭“软暴力”,为破解涉老家事纠纷实质化解提供生动样本。

  老人养老院内摔倒致伤

  免责承诺不能完全免责

  2024年4月,88岁的重度失能老人吕某入住某养老院,其家属代为签订了入住合同及《风险告知书》。入住第6日,某养老院向吕某家属出具了《风险知情告知书》,明确告知吕某入院存在潜在风险,建议对其进行保护性约束,但吕某家属明确表示拒绝。

  随后,吕某家属签署了《风险知情告知书》,并作出书面承诺:吕某在院居住期间因自身原因及病情引发的跌倒、骨折等一切后果由老人及家属自行承担,不追究养老院的任何责任。

  入住第10日,吕某在院内摔倒,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养老院作为专门从事老年人照护的专业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负有与其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相适应的注意看护与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养老院虽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但未能采取加装床栏、提升夜间巡视频次、调整床位布局、配备防跌倒辅具等其他有效的替代性防护措施,而是放任其危险状态持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家属“风险自担、免除养老院一切责任”的承诺,依法不能免除养老院的法定义务与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保障老年人安全亦需其本人及家属合理配合,吕某一方盲目拒绝防护建议亦存在过错。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作出判决,酌定某养老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令其赔偿吕某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机构养老逐渐成为失能老年人家庭的重要选择。”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进行了细致分析,厘清了养老机构对于风险控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合理划分了养老机构与家属的责任比例,较为客观地平衡了各方权益,对引导养老机构提升精细化、规范化护理水平,促推养老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参考价值。(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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