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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楠: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治理研究

2026-08-06 09:45:49来源:人权研究微信公众号作者:刘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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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是联合国《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5“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中的一个具体目标。当前,“隔空猥亵”“深度伪造”“网络跟踪”等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不断涌现,对公众尤其是妇女和女童的生活造成严重困扰,也给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带来挑战。国际社会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各国通过完善立法体系、加强和完善平台责任、提高执法能力与司法水平、设立专职部门以统筹政策协调、主导技术创新和技术支持、构建受害者支持体系、培养公众的法治素养和防范意识等路径治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健全法律政策体系、构建长效治理机制、强化平台责任、升级受害者保护与救济机制、推进政府主导的技术研发支持、加强反暴力宣传,系统完善我国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法治体系。

  关键词: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 治理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三、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治理的国际倡导和域外经验

  四、中国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治理的现状及对策建议

  五、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在2015年9月25日举行的联合国发展峰会上,193个会员国一致通过了《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下简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该纲领性文件包括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项具体目标,其中可持续发展目标5为“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具体目标5.2则进一步提出“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卖、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具体目标5.2所强调的“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等很多国际文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是相互呼应的。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歧公约》虽没有使用“对妇女的暴力”这一概念,但第6条要求“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之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先后通过了四个有关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一般性建议。除了《消歧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联合国大会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定义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列举了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应该采取的一系列措施。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为重点关切的12个领域之一,指出“必须制订一种整体和多学科的对策,以促成家庭、社区和国家不存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第119段)。这些国际文件关于消除对妇女性别暴力的规定和倡导都是具体目标5.2的依据和支撑。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社会生活,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应用为增强妇女权能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手段,但也扩展了性别暴力行为的领域和形式,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性别暴力的新型策源地,妇女和女童成为最主要的受害群体。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24—202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进性别平等行动》中指出:“女性尤其成为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technology-facilitated gender-based violence)的主要受害者。五大深度伪造(deepfake)色情网站上的视频全部描绘女性,其中96%包含未经当事人同意的私密内容。”但是,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对于日趋严重的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只有不足4成国家制定了保护女性免受网络骚扰或网络跟踪的法律。这意味着全球有44%的妇女和女童,约18亿人无法获得法律保护。《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5的实现面临严峻挑战。

  互联网作为公共领域的一次大的转型,打破了传统的公私二分,却没有改变性别结构的不平等。性别暴力根植于不平等的性别权力关系,并强化这种权力关系,但是长期以来却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而对于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更是缺乏从性别和人权角度的研究和审视。因此本文采用联合国文件中广泛使用的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这一术语,来讨论在数字环境下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具体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面临的挑战,比较各国治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经验,并且在梳理我国网络暴力治理现状和不足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二、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把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界定为,由一人或多人全部或部分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或数字媒体基于性别对他人实施、协助、加剧和放大的暴力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色情勒索(以公开性信息、照片或视频相要挟进行敲诈)、基于图像的性虐待(未经同意散布私密照片)、人肉搜索(公开个人隐私信息)、网络欺凌、网络性别骚扰和性骚扰、网络跟踪、通过网络诱导实施性侵犯、黑客攻击、仇恨言论、网络假冒身份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定位虐待幸存者(survivors of abuse)以实施进一步暴力等。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的这一概念列举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也强调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基于性别”和“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或数字媒体”这两个主要特征及其本质,即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作为技术异化与结构性不平等深度耦合的产物,其本质是性别权力支配结构的数字化延伸与重构”。

  1.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是一种基于性别的暴力

  性别暴力强调性别要素在暴力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性,此处的性别是广义的,不仅包括生理性别,也包括社会性别。虽然并非只有女性才会遭受性别暴力,但由于性别暴力通常针对女性,对妇女造成不成比例的暴力危害,因此国际文件和各国立法中常常把性别暴力和“对妇女的暴力”一词交替使用或组合使用。性别暴力是一种性别歧视,也是对人权的侵害。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1992年发布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首先明确“基于性别的暴力是严重阻碍妇女与男子平等地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一种歧视形式”,并进一步指出,根据《消歧公约》第1条关于“对妇女的歧视”的界定,歧视的定义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即“因为妇女的性别而对之施加的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响妇女的暴力。它包括施加身体的、心理的或性的伤害或痛苦、威胁施加这类行动、压制和其他剥夺自由行动”。之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及《行动纲领》基本上沿用了第19号一般性建议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界定。2017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发布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对第19号一般性建议进行了更新,使用了更精确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gender-based violence against women)一词,以明示性别造成的原因和对暴力的影响。上述国际文件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在这些定义中性别暴力都聚焦“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强调存在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中妇女基于性别的原因而遭受的身心及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即“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以上对性别暴力的阐释也同样适用于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虽然任何性别群体都可能遭受技术助长型暴力,但是如果这种技术助长型暴力是基于性别对他人实施、协助、加剧和放大的暴力行为,那就是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例如,虽然“网络深度伪造”从字面上看是一种性别中立表述,但这并不影响它本质上是一种性别暴力行为或者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因为网络深度伪造的受害者中女性要远多于男性,且该行为对女性生活的影响和破坏也远大于男性,对妇女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也就是说,男性被网络深度伪造属于个别现象,并不具备系统性特征,也非过去的性别歧视与性别社会建构的产物;但女性遭受网络深度伪造则具有普遍性与系统性,是群体性劣势在个体层面的具体体现。

  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根植于性别不平等和歧视性性别规范,女性是其主要受害者。据《经济学人》2020年发布的数据,全球范围内,针对妇女的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总体发生率高达85%,而年轻女性遭遇这种暴力的风险相对更高。2024年联合国大会第79届会议上秘书长的报告指出:“在全球范围内,关于各种形式的暴力、虐待和骚扰遭遇的数据表明,错误信息和诽谤是影响妇女的最普遍的网络性别暴力形式,67%遭遇过网络暴力的妇女和女童遇到过这种手段。网络骚扰(66%)、仇恨言论(65%)、冒充(63%)、黑客和盯梢骚扰(63%)、虚假宣传(58%)、基于图像和视频的虐待(57%)、人肉搜索(55%)和暴力威胁(52%)是其他最常见的形式。”根据Sensity AI的数据,90%至95%的网上深度伪造都是未经同意的色情图像,其中约90%是描述女性的色情图像。

  2.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是“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或数字媒体”的新型性别暴力

  信息和通信技术或数字媒体的利用虽然给促进性别平等带来新的契机,但是也可能加剧甚至变异为新的性别暴力。

  首先,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数字媒体可能进一步放大性别偏见。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强调,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本身就是歧视,是不平等和歧视性制度的结果,其基础是对妇女的结构性支配和排斥。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根植于性别不平等的文化,体现了社会对女性的偏见和歧视,又不断强化性别偏见和性别歧视。202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大型语言模型(LLM)存在性别偏见、恐同和种族刻板印象倾向,因为如果系统不是由多元化的团队开发,就不太可能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甚至无法保护他们的人权。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发挥作用的三个基础要素即数据、算法与算力都存在着各种社会偏见,当然也包括性别偏见。在数据源头,缺乏妇女、女童的数据,不同肤色、阶层等背景的妇女的数据代表性存在不均衡,用于机器学习训练的数据标注包含性别刻板印象,数据本身也会反映出性别不平等的历史;在算法应用中,内容推荐进一步加剧性别偏见,运用算法进行智能决策会产生性别不平等的结果,算法也鲜少被有意识地用于保护弱势女性、推动性别平等;在计算能力发展中,由于女性的参与度低,当前的人工智能开发人员缺乏性别意识,未来的发展也可能扩大性别差距,而非作出有利于性别平等的改善。如果不加以合理规制,不断强化的性别偏见不仅会使女性在网络空间的生存范围被限缩,还会影响女性在现实生活中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进一步加剧社会的结构性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将进一步扩大包括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在内的性别暴力的发生范围与频率。

  其次,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数字媒体的利用扩展了性别暴力发生的场域和形式。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及《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书强调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即这些国际文书关注的是实体空间中发生的性别暴力行为,但是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数字媒体这些新的手段加重了传统性别暴力造成的危害,也扩展了性别暴力可能发生的空间和领域。2017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关注到,信息和通信技术、数字媒体的发展,使性别暴力不仅可能发生在传统的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的各个不同领域之中,甚至可以说存在于“人际接触的所有空间和领域,无论是公共场所还是私人场所,包括家庭、社区、公共空间、工作场所、娱乐、政治、体育、健康服务和教育环境,以及根据以技术为媒介的环境重新界定的公共和私人场所,例如当下在网络或其他数码环境中发生的暴力行为”。

  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数字媒体的利用还不断催生新的性别暴力形式。早期反对性别暴力的国际文件主要把性别暴力形式和表现归类为五个方面,但在数字环境中,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形式日趋多样且不断翻新,比如AI深度伪造色情内容。将女性的面孔非法合成到色情影像中,制作门槛低、传播快,对受害者造成严重心理伤害和声誉损害,成为目前增长最快、危害最突出的新型暴力形式之一。再如生成式AI驱动的骚扰与诱骗行为也屡见不鲜,比如,基于AI的模拟交友应用可能被用于诱骗、情感操纵青少年;AI也被用于批量生成针对女性的侮辱性评论、威胁信息,或进行持续的网络跟踪。

  有学者把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归总为两大类别:一是新技术辅助下的传统性别暴力升级,例如,数字监控技术加剧了施暴者对受害者的跟踪、监控力度;二是新技术引发的网络/数字环境独有的性别暴力形式,如人肉搜索、网络骚扰等。也就是说,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与传统性别暴力并非截然两分,这也正是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定义所指出的“全部或部分”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或数字媒体“实施、协助、加剧和放大”的性别暴力行为都可界定为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或数字媒体加剧和放大传统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情况也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注。比如,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指出,数字技术在人口贩运中的使用使缔约国面临网络空间人口贩运的增加,包括网上性剥削招募、对儿童性虐待材料的需求以及由技术促进的儿童性贩运增加。社交媒体、暗网和聊天平台等需求渠道,提供了接触潜在受害者的便捷途径,使他们变得更加脆弱。而且电子货币的使用提供了隐藏诸如参与交易者的身份和地点等个人信息的工具,甚至允许在不披露交易目的的情况下匿名支付,所有这些都为参与贩卖人口者提供了便利。

  最后,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数字媒体的利用加重了性别暴力受害者的伤害程度和维权难度。传统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威胁采取这种行为、胁迫或任意剥夺自由,可能对受害人造成身体、心理或性等方面的伤害或痛苦,而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相较于传统性别暴力,由于其场所和工具的特点,即在“网络空间”中利用“信息”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与传统性别暴力相比更为严重,也更难获得救济。这首先是因为,数字技术的利用简化了传统的性别暴力行为,尤其是AI等技术工具的普及使技术门槛降低,可批量生成有害内容,施暴者实施性别暴力的方式更加便捷,导致暴力规模化发生。比如韩国2020年发生的“N号房”事件,由最初的在Telegram平台上的几个聊天室传播偷拍偷录的女性私密照片和视频甚至性侵幼女视频,最终演变为观众人数多达26万的恶性社会事件,并衍生出了巨大的黑色产业链。而且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具有极强的时空延展性,也可能线上线下相融合,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持续时间更长,即使侵权内容被删除,其造成的社会评价降低、人格侮辱等恶劣影响已难以彻底消除,这种精神损害难以用经济赔偿完全弥补。比如,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个人信息,极易使受害者成为海量网络言论的标靶,甚至引发线下骚扰和攻击,不仅更严重侵害受害人人身权益,还可能危害受害人的受教育权、工作权等其他方面的权益。比如在“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案”中,该女子不仅遭受了汹涌的网络暴力,她也因此收到工作单位的“劝退书”,即使该女子在维权成功、谣言得到澄清之后的求职过程中,也有用人单位因这次事件而拒绝聘用她。而女童在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面前更加脆弱:“青春期少女常常面临以下多种形式的网上迫害:谩骂、散布谣言、威胁、泄露机密资料、图像/录像、报复、色情、往往来自陌生人的性骚扰和性挑逗。……网络欺凌对青春期少女有各种各样的影响,包括可能是轻度或极端的情绪影响;不安全和恐惧情绪;在某些情况下,不仅引起自杀的念头,而且导致实施自杀。”

  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受害者维权也因“技术”这一特性而异常艰难,给性别暴力的治理带来新的问题。借助数字技术,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匿名性,施暴者身份难以识别,而且可能同时有多名施暴者。施暴者常利用非实名注册的账号、境外社交平台或临时通讯群组实施侵害,追踪这些虚拟身份需要专业的技术侦查手段,如远程勘验、电子数据提取等,而且电子数据易逝,取证成本高,证据固定难,必须依赖网络平台的配合与技术支持,若平台响应迟缓或提供信息不全,维权将陷入停滞。由于溯源技术门槛高,普通受害者甚至基层执法部门都难以独立完成,因此造成受害者维权难。比如,《冰点周刊》在对粉色头发女孩遭网暴后自杀事件的报道中提到:“网络暴力并未因她主动维权、向平台投诉、亮明律师函、通过媒体呼吁、提起诉讼而终止,有些施暴者反而变本加厉,持续对她攻击。”其代理律师也曾在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提到,受害者的伤害来自众多“键盘侠”你一言我一语的合力,但如果要追责,单个言论很难符合当时刑法的构罪标准。

  三、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治理的国际倡导和域外经验

  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频发,其中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尤为严重,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国际社会强调以“一种旨在解决根本原因和风险因素(包括社会性别成见、多种交叉形式的歧视以及基于社会性别的不平等权力关系),具有包容性、综合性以及回应社会性别层面的方法”治理性别暴力的关键性和迫切性。

  (一)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治理的国际倡导

  联合国大会于2024年9月22日通过了《未来契约》及其附件《全球数字契约》和《子孙后代问题宣言》,确立了联合国范围内的数字安全与人工智能治理标准。《未来契约》指出,科技的发展存在潜在风险,特别是科学、技术和创新可能以某种方式延续和加深鸿沟,尤其是性别差距、歧视模式等,并对人权享有与可持续发展推进产生不利影响。国际社会应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使用技术带来的与性别有关的风险和挑战,包括由技术导致或加剧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等一切形式暴力行为、贩运人口、骚扰、偏见以及歧视妇女和女童。

  《全球数字契约》则进一步指出,全球应通过合作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技术导致或加剧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一切形式的仇恨言论和歧视、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网络欺凌以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在《全球数字契约》中,各国承诺到2030年制定有效的方法衡量、监测和打击数字空间的一切形式暴力和侵害;监测和审查数字平台如何采取政策和做法,打击通过技术手段发生或加剧的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包括通过数字平台散布儿童性虐待或儿童性剥削材料,以及为实施针对儿童的性犯罪而进行的教唆或诱骗行为。数字技术公司和社交媒体平台应为其用户提供有关在线安全特别是涉及儿童和青少年用户的培训材料和保障措施,建立安全、可靠和无障碍的报告机制,包括适合儿童和残疾人的特别报告机制,便于用户及其倡导者报告可能违反政策的行为。同时,各国在《子孙后代问题宣言》中也承诺将执行各项政策和方案,以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暴力、骚扰和虐待,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2024年12月,联合国通过首个在应对数字犯罪方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以及为打击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系统实施的某些犯罪并共享严重犯罪电子证据而加强国际合作公约》。其中第14条“涉及网上儿童性虐待或儿童性剥削材料的犯罪”、第15条“为对儿童实施性犯罪而进行教唆或诱骗”的犯罪、第16条“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的犯罪均是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专项规定。

  此外,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近年发布的一般性建议中也频繁提及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倡导缔约国加强防范。其中第33号一般性建议强调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包括制定立法,以保护妇女不受各种网络犯罪之害。在第36号一般性建议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指出尽管网络欺凌并非总是植根于学校,但缔约国在学校中应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女童,包括:提醒父母这一现象的蔓延以及可能对女童造成的影响;制订全面方案,向教师、学生和家长介绍网络欺凌可能的形式及其潜在影响,并为遭受网络欺凌的受害学生提供咨询和支持;制定确保学校的现有技术不用于网络欺凌的政策,并监测政策的执行情况;通过建立同龄人和教师咨询服务、学校热点以及匿名举报热线,建立学生可随时用来报告此类事件的多个渠道;告知女童从事此种行为对她们健康和福祉的后果以及可能适用的制裁;颁布界定和惩处所有形式的基于通信技术和在线骚扰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法律。在第38号一般性建议中,为减少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贩运行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缔约国及社交媒体和通信平台公司均提出新的要求和建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积极应对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新的贩运手段,包括积极主动地发现制作网上性虐待材料的情况,与技术公司合作开发检测在线招聘并识别人贩子的自动工具,加强公私部门之间的伙伴关系。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要求社交媒体和通信平台公司对使用其服务的妇女和女童面临的人口贩运和性剥削风险承担责任,要求这些公司界定相关的控制措施,以减轻这些风险,并建立适当的治理结构和程序,使其能够作出应对,并向有关当局提供所需的信息;还要求公司利用自身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分析方面的现有能力,识别任何可能导致人口贩运的模式,并查明包括需求方在内的各当事方的情况。在第40号一般性建议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强调了媒体机构和社交媒体平台在实施、延续和正常化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各政党在淡化这类暴力(包括政党内部的性骚扰和其他厌恶女性行为)方面所起的作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社交媒体公司拥有适合其使用地区和国家的系统,以立即、有效和高效地应对用户和人工智能生成的构成网上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骚扰的内容,并通过和执行基于人权特别是基于妇女权利的方法的法律和国际法规,确保问责制。

  (二)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治理的域外经验

  性别暴力借助信息技术产生或放大,也引发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虽然针对数字环境中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国际范围内尚缺乏统一的术语和定义,但是近年来,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完善本土相关法律内容,探索治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有效路径。本文选取韩国、日本、印度、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瑞典、芬兰、巴西、卢旺达、肯尼亚12个国家治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措施来进行比较研究。这些国家遍布五大洲,既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包括地缘和文化与中国相近的东亚国家,因此各国在治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方面存在一些普遍的做法和经验。

  1.完善立法体系,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纳入法律规制

  为了应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行为,很多国家将其纳入国内立法框架,通过修订或新增法律,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进行规制,并加大处罚力度。例如,韩国修订《跟踪犯罪处罚法》,将在线跟踪纳入犯罪范畴;制定《根除数字性犯罪措施》,将“在线诱导”行为定义为一种新形式的数字性犯罪;对《惩治性犯罪特别案件法》进行修订,加强了对涉及“深度伪造”犯罪的处罚,对使用性拍摄内容进行恐吓或强迫的行为以及惯犯加重处罚。2024年,韩国通过的《关于防止性暴力和保护受害者的法律修正案》细化了针对深度伪造性犯罪的处罚规定,明确国家有义务删除非法深度伪造换脸影像,并为受害者恢复正常生活提供支持;同年通过的《关于儿童和青少年防性侵的法律修正案》增加处罚条款,将利用性剥削影像进行恐吓、强迫的犯罪行为的刑罚分别加重至不低于3年、5年的监禁。加拿大拟通过《网络危害法案》(Online Harms Act),该法案提议对加拿大《刑法》和《人权法》进行修订,以帮助打击基于性别、性别身份等理由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并对传播者追究责任。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还推出了更为具体的《私密图像保护法案》(Intimate Images Protection Act),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未经同意被分享私密图像或视频进行单独的立法保护,要求犯罪者从互联网上删除私密图像或视频,停止其传播,并支持受害者寻求经济赔偿。日本修订《刑法》,新增《未经同意录制性图像处罚法》,将性同意年龄从13岁提高至16岁,将偷窥和向他人提供偷拍的照片等定为犯罪,并延长了性犯罪的诉讼时效期限。法国通过了多项法律,将未经同意传播涉性内容(“复仇色情”)入刑,加重了对网络欺凌和数字暴力的处罚,并要求平台迅速移除网络性别暴力相关的有害内容。瑞典通过对《刑法》《新闻法》等相关法律中强奸、性侵儿童等条款的扩充,将数字性骚扰、威胁等行为与线下犯罪同等定罪。芬兰在通过的性犯罪新立法中加强了每个人对性自主权和个人完整性的权利,惩罚未经同意传播性图像的行为,以多种方式解决在线性虐待问题。卢旺达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和规定,如2018年颁布的关于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明确对网络跟踪、在线引诱、以电子形式发布不适当信息以及未经授权访问电子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罚。另外,任何形式针对儿童的技术滥用行为和任何可能使儿童感到羞耻的行为也为法律所明确禁止。

  2.强化和完善平台责任

  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通常需要依靠网络平台来实施,网络平台或服务提供商往往掌握着较为先进的数字技术,借助平台的力量治理技术助长型暴力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如果国家不对平台责任加以规制,平台为了争夺流量,就会助长暴力信息的生成、扩散、异化。因此,应针对平台责任作出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进一步夯实平台责任,并建立政府对平台的长效监管机制。对此,包括法国、加拿大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国通过颁布相关法令,规定了在线平台在制止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方面的义务,如迅速移除有害内容、制止网络欺凌。加拿大拟出台的《网络危害法案》以强化平台责任为重点,对社交媒体平台和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防范网络暴力方面的责任进行详细规定,以减少有害内容的传播,包括建立内容删除机制和采取用户保护措施,要求平台在接到举报后迅速删除涉及儿童性剥削、未经同意传播的亲密图像和网络仇恨等内容,提供更强大的用户隐私保护工具,例如加密通信和匿名举报功能。该国还将创建加拿大数字安全委员会和加拿大数字安全监察员,由数字安全办公室提供行政支持。在对平台治理的过程中,尽管严惩施暴者、提高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犯罪成本能够增强法律威慑力,但对于平台责任的规定也需谨慎,否则可能会导致平台因惧怕担责而过度审查内容,影响言论自由。

  3.强化法律实践,提高执法能力与司法水平

  在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治理中,如何推动法律落地、将法律条文转化为实际保护力,是难点也是关键,因此各国着手提高执法能力与司法水平。一些国家通过出台详细的办案规则、改革司法体制等配套措施,以强化执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促进法律落实。例如,韩国引入了关于警方秘密调查特殊案件的规定,为有效调查针对儿童和青年的数字性犯罪铺平了道路。《警察组织法》制定了关于跟踪骚扰案件的处理准则,以确保对跟踪骚扰犯罪给予适当的惩罚。此外,韩国还修订性犯罪和家庭暴力犯罪调查手册,推出专门针对虐待儿童案件的新手册,并分发给各检察分院以提高其调查能力。同时,各国积极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的培训,提升其应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案件的能力。比如,芬兰重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能力建设、优先考虑和发展在线工具,专注于打击所有形式的技术助长型暴力。该国每个警察部门和国家调查局都设有专门的团队,通过警察维护在线举报渠道,并与各种组织合作,以创建全面解决问题的多专业机制。肯尼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中的技术官员提供技能培训,以便他们能够识别并应对不断演变的网络安全威胁。

  4.成立治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专职部门

  为应对复杂的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各国通过成立处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专职部门或跨部门协调机构等方式集中资源,形成治理合力,以促进法律政策整体协调,提高执行效率。例如,韩国在两性平等和家庭部设立专职部门,建立由韩国通信委员会和韩国国家警察厅等机构参与的定期协商机制,以防止和应对非法拍摄内容的在线传播。该国还加强部门协作,督促各部委合作制定旨在消除数字性犯罪的政策措施,通过各种协商渠道持续监测实施进展,并探索体制改进领域,以解决持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的制定和忠实执行。美国成立了白宫应对网络骚扰和虐待特别工作组,协调来自十几个联邦机构的全面行动。美国司法部则资助建立了一个新的打击个人网络犯罪的国家资源中心,帮助执法部门、检察官和受害者服务组织预防、执行和起诉针对个人的网络犯罪。

  5.为防治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提供技术支持

  许多国家通过政府主导的技术研发和执法人员技能培训来强化治理能力,切实掌握技术防治的主导权。如法国设立的在线妇女权利实验室(The Laboratory for Women's Rights Online)既是多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平台,也旨在作为预防、识别并遏制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研究项目的孵化器。加拿大政府利用在线平台举办与技术相关的主题网络研讨会,促进技术进步;利用自动化网络爬虫技术检测并删除全球儿童性虐待材料;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以及使用加密货币提高对人口贩卖所利用的多种技术形式的认识;执法部门通过加强技术工具和软件,协助调查案件并发现基于证据的解决方案。韩国开发了特定的人脸搜索技术,从非法拍摄的有害内容中识别受害者并删除非法视频,并向电信服务商提供公共数据库,用于建立过滤系统,防止儿童和青少年性剥削材料的传播。

  此外,各国也致力于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以配合执法和司法机关侦查、审查案件,以提高执法司法效率。例如,瑞典修订《电子通信法》,加大警方获取证据的权限,授权警方与各大科技公司合作;成立国家和地区层面的网络犯罪中心。此外,警方已在全国推行统一的IT支持系统,各警区亦严格依照国家指南重组工作流程,显著优化了案件侦查、后续跟进及质量控制环节,并提高了与儿童性虐待相关的犯罪预防工作的优先级。法国警察总署的反网络犯罪办公室下设一个用于案件调查的在线平台,该平台集中处理对网络非法内容的举报,自动识别相关司法部门并转交举报信息,为正在进行的调查提供补充证据。此外,在紧急情况下,在不会对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平台可要求涉事社交平台删除相关内容。

  6.构建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受害者的社会支持体系

  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行为不仅使受害者法律权利受损,也会给受害者造成严重心理创伤与现实生活冲击。同时,新技术手段的使用导致维权门槛升高,受害者常面临取证难、侵权主体认定难、诉讼流程复杂等困境。因此,需要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的支撑,建立全面的修复机制。对此,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是建立线上或线下多渠道的受害者咨询、援助中心,为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全天候、一站式、全方位的支持体系,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证据保存、举报监督、心理支持等服务。如韩国建立了由政府资助的在线性虐待受害者咨询中心,开通援助热线,为技术助长型性犯罪受害者提供基本服务,包括咨询、删除性犯罪视频以及法律、调查和医疗援助转介服务,旨在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支持。另外,韩国的各大城市政府也建立了数字性犯罪地区咨询中心,以确保受害者在其社区内获得必要的支持。德国为技术助长型暴力受害者设立了免费的国家求助热线,该热线全年全天开通,能够在任何时间为受害者提供19种语言的匿名、安全、无障碍咨询服务。法国不仅设置了由国家支持的针对技术助长型暴力受害者的热线和支持平台,为受害者提供匿名举报和支持服务,还资助非政府组织建立帮助受害者的机制,为青少年及家长提供指导,并帮助受害者固定证据。美国司法部资助了首个全国性热线,为非自愿传播亲密图像的受害者提供每天24小时的支持和专业服务。巴西建立女性服务中心,开通“Call 180”热线服务,为女性提供关于暴力侵害的投诉途径和指导,并提供虚拟服务人员进行支持。印度启动了国家网络犯罪举报门户网站,个人可通过该门户网站举报儿童色情、儿童性虐待材料或性露骨等内容,既可以阻止非法内容传播,也有利于受害者维权。

  7.增强防范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法治素养和意识

  性别暴力屡禁不止的根源不仅在于施暴者个人对一般行为规范的背离,更深植于结构性性别权力的不平等之中,而新技术手段的运用使暴力行为更难以被识别与救济。因此,各国积极宣传性别平等理念,营造“零容忍”的社会氛围,努力提升公众的法治素养以及对技术助长型暴力的防范意识。比如,加拿大政府制作教育材料普及性别平等观念,提高青少年对性别暴力的认识;每年投入专项资金开展预防和应对青少年网络欺凌的活动,支持社区干预项目的实施和评估、加强关于预防欺凌和网络欺凌的知识研究,以及开展宣传活动,向家长、青少年、监护人和教育工作者普及预防和应对网络欺凌的措施。芬兰针对社会和卫生保健部门、教育和安全领域的专业人士、学生等群体开展包括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在内的在线培训,提高公众对这种新型暴力的认识。瑞典开展反对网络仇恨言论活动,覆盖约300万人,提高公众对网络仇恨言论的认识,并告知遭受仇恨言论的个人寻求信息和帮助的途径。韩国针对不同学龄群体的学生、照顾者和教育工作者开展了预防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教育,同时继续开展“观看也是一种犯罪”的宣传活动。印度注重培养信息安全领域的人力资源,并培养社会公众对网络卫生、网络安全各方面的普遍认识,为女性开设信息安全培训与安全意识讲座。

  四、中国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治理的现状及对策建议

  针对数字环境中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我国目前主要使用的是“网络暴力”这个概念,虽然立法中尚未对网络暴力进行定义,但2024年6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32条将网络暴力信息定义为“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与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的定义相比,这一定义列举的行为形式更全面、内容更具体,覆盖了更广泛的精神伤害和行为胁迫。不过与联合国文件中使用的技术助长型暴力相比,这一概念的宽泛性和包容性仍稍显不足。由于技术助长型暴力可能呈现线上线下相融合或互相转化的形式,而非单纯存在于网络上的暴力,因此技术助长型暴力的说法更为合理。此外,我国法律政策中仍缺乏具有性别视角的概念,以阐释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性质及其对妇女和女童造成的危害。

  近年来,我国在网络暴力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诸多挑战。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加强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治理,保障妇女和女童免受暴力侵害,推动早日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治理的现状与进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近年来,我国连续出台网络暴力治理新规为网络暴力治理作出规范指引。与此同时,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发布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网络暴力治理也取得诸多实效。

  1.完善法律政策

  我国主要通过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纳入妇女和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保障法以及网络暴力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并将对妇女的性骚扰阐释为“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这一修订将网络暴力言论和网络性骚扰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畴。《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时将网络欺凌纳入未成年人保护范畴,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第77条)。2024年1月起正式实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对国家网信部门、平台、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在未成年人遭遇网络欺凌等伤害时的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条例》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尽到事前预防义务。《条例》还新增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关于未成年人可能受到侵害的注意与报告义务,最大限度防范未成年人遭受“隔空猥亵”等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

  部分省份也积极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规制,如2025年修订通过并发布施行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2条对禁止通过网络侵害妇女权益及相关平台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同年修订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禁止利用网络、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我国也持续出台相关的政策和司法解释等以完善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治理的配套制度。比如,2023年5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或者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并将“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情节列入了从重处罚情节。《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明确了网络暴力信息的定义、分类、预防、预警、处理、监督等方面的要求,还指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

  2.加强执法和司法保障

  在法律政策不断完善的同时,我国也积极采取措施,为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治理提供执法和司法保障。比如,公安机关加大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打击力度,在2024年由公安部发布的整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10起典型案例中,明确包含利用AI技术制作虚假淫秽图片、分手后散布隐私视频等直接侵害女性权益的案件。“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7761人。起诉‘隔空猥亵’‘线上联系、线下性侵’等犯罪占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近六分之一。”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案”,并要求检察机关针对网络诽谤犯罪的特点积极主动履职,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沟通协调,依法启动公诉程序,及时有效打击犯罪。这一批指导案例为网络谣言治理司法程序提供了良好示范。针对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了“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等同于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截至2023年10月已累计追诉犯罪3000余人。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线上猥亵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应与后续线下犯罪数罪并罚,并且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应及时督促职能部门采取全方位措施保障被害人免受次生伤害。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吕某某在网络通信群组散布他人裸照、裸聊视频等私密信息的行为被认定构成侮辱罪的典型案例。

  (二)进一步完善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治理的对策建议

  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作为网络暴力的一种类型具有特殊性,因此有必要超越“技术中立”,采取更具性别视角的干预措施。当前,我国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治理还存在法律规制碎片化、长效机制不完善、平台企业责任设定不合理、对受害者的支持与服务不充分、网民法治素养有待提升等方面的不足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性别暴力是社会问题而非个人问题,需要采取不局限于针对具体事件、个别施暴者和受害人/幸存者的全面的应对措施。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治理不仅要关注个体补偿,更应致力于通过制度性手段纠正结构性不平等,从根源上铲除暴力滋生的土壤。本文立足我国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治理的现实语境与发展需求,同时借鉴国际社会在该领域的有益实践,提出以下建议。

  1.健全治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法律政策体系

  我国当前针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规制尚未形成较为系统的立法体系。这种碎片化的立法使得我国对于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治理不全面,如《网络安全法》仅在第14条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特殊保护,却没有关于防治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条款,因此对于近些年出现的以女性为主要侵害对象的深度伪造、网络跟踪等新型技术犯罪应对不足。

  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实践,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纳入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现有法律范畴,并细化和完善《网络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中针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具体规制条款,形成统一的法律框架,确保法律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对此,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应出台治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明确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定义、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处理机构、预防机制、证据规则、处置机制、量刑标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特别要对未经同意传播性图像、网络性骚扰、网络跟踪、网络谣言、利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实施性别暴力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此外,在其他相关政策中纳入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内容,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治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法律政策体系。

  2.加强建设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治理的长效机制

  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治理涉及网信、公安、法院等多部门。当前,我国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打击主要依托多部门开展的网络暴力治理专项行动。这类专项行动对于快速整合资源、迅速回应社会需求能起到良好效果,但是对于不同类型的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界定、识别、调查、取证,不同部门的不同人员还存在认识不一、能力不足的问题。部分执法人员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案件的取证技术掌握不足,尤其在面对深度伪造、匿名传播等技术手段时,难以快速获取关键证据,影响案件侦办效率。

  从长期治理来看,我国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多部门的长效协同治理机制。相关政府部门在已有的多部门保护妇女儿童的专项行动与合作机制中,应进一步整合公安、网信、司法等部门力量,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治理纳入重点工作和专题研究,并在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监测与调查、为受害者提供支持等方面形成长效机制。同时,需要细化标准指引,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案件的识别处理能力和对受害者的保护能力。

  3.完善和强化平台责任

  我国目前出台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对平台防治网络暴力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网络暴力认定标准和平台责任边界模糊,平台企业往往难以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进行精准识别和有效干预,进而难以真正有效承担主体责任。比如,平台企业性别意识薄弱且审核标准不统一,容易导致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技术识别产生漏洞;而政府部门在技术治理上的滞后性介入,则容易导致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治理中执法环节的处置能力不足和司法环节的取证困难。

  平台责任的强化需要通过技术、规则、运营和透明度的系统性建设,构筑一道从预防到救济的完整防线。通过完善和强化平台责任来治理技术助长型暴力,核心在于推动平台从“被动处置”转向“主动防治”,在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修复和改进责任等全过程,承担起与其技术能力和社会影响相匹配的主体责任。平台应与网信部门、行业协会、法律和心理等专业机构,及用户代表建立协作,共同制定标准并联动提供支持,形成治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合力。

  4.升级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受害者保护和救济机制

  相较于一般的网络暴力,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与性和性别相关联,侵犯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的恶劣程度往往更加严重。受害者遭遇性骚扰、性侵害本就难以启齿,而新技术助长下的网络骚扰、网络欺凌和性虐待因其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匿名性等特点,给受害者带来的恐惧感和无助感更为强烈。同时,若不能及时删除有害信息,还可能对受害者造成持续性伤害。目前,中国在对受暴妇女儿童的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以及对施暴者的辅导和改造方面都还缺乏足够的制度、技术和资金支持,也尚未设立专门的机构。传统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难以有效纾解受害者因污名化遭受的心理创伤,加之该领域部分服务人员缺乏性别敏感意识,容易无意间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16为“创建和平、包容的社会以促进可持续发展,让所有人都能诉诸司法,在各级建立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具体目标16.1则要求“在全球大幅减少一切形式的暴力和相关的死亡率”。这一目标意味着国家应保障遭受包括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在内的各类暴力受害者能够获得充分、无歧视的司法救济和社会支持。对此,国家不仅应该从法律上明确遭受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侵害的特殊救助程序,支持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还应该在现有援助服务体系中嵌入针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专项服务模块,如在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12355青少年服务台、12377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等渠道开设“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求助专线”,为受害者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和法律援助、有害信息处置等帮助;保护受害者隐私,避免司法程序和媒体报道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在确立以受害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基础上,充分调动与整合法律、心理、社工、医疗、庇护、教育、就业等各类社会支持资源,同时加强多机构协作,优化资源配置和使用。”

  5.加强政府主导的技术研发与支持,掌握治理主导权

  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本质上是在信息网络技术催化下产生的性别暴力新形式,同样根源于社会矛盾,因此仅靠立法和司法系统的调整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治理体系。对此,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需要借鉴互联网平台运用新技术治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经验,加大对互联网治理技术研发投入,制定明确的技术标准,以更加智能高效的内容审核、监测和追踪技术,提高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信息的识别、处理、调查取证等能力。

  6.加强反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宣传,提高网民法治素养

  有研究指出,个人受教育程度、职业状况、收入水平、对互联网的认知等因素所导致的信息差距,与网络暴力的发生存在着紧密联系。而积极采取措施提升公民网络素养和法治意识能够有效减少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现象。对此,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应创新宣传方式,如在短视频平台投放关于反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公益广告,提升网民的性别平等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和法治素养,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同时,教育部应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宣传教育扩展至未成年群体,开展与其认知水平相适应的应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系列课程。此外,及时对宣传教育成果加以评估,调整宣传策略,发挥宣传实效。

  五、结语

  根植于性别权力不平等关系的性别暴力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展出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这一新形式,成为性别暴力治理的一大挑战。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既具有传统性别暴力的特点,又在信息网络等数字技术的加持下突破了传统性别暴力的时空场域,衍生出危害更大、更难管控的新形式,因此需要采取多元的综合治理方式。2025年10月13日在北京召开的全球妇女峰会上,中国在主席声明中明确指出,要“把握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促进妇女充分、平等、有意义地参与和领导数字变革,从数智技术源头上推动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和陈规定型”。我国虽然已经在立法、司法等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但仍然存在着立法碎片化、长效治理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结合国际社会治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经验,从完善法律政策体系、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强化平台责任、升级受害者保护和救济机制、加强政府主导的技术支持、提高网民法治素养多个方面入手,才能构建起对抗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坚实壁垒,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目标,进而“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

  【作者:刘小楠,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当代法治研究院)教授。】

  (来源:本文刊载于《人权研究》2026年6月第2期。为方便阅读,文中注释已隐去。本文转自人权研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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