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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更加有力促进中国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和发展

2026-07-22 11:25:00来源:新疆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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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更加有力促进中国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和发展

新疆社会科学院新疆人权研究中心

2026年7月21日

  目录

  引言

  一、中国已构建起系统完备的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更加有力地促进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和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高度契合国际人权文书和标准

  结语

引言

  尊重、保障和发展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繁荣发展,始终是中国政府矢志不渝的治理理念和一以贯之的伟大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切实保障和发展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中国政府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起以宪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衔接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保障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中国民族关系,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进步、繁荣和发展,持续推动中华民族向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不断迈进。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这是新时代以来中国政府出台的民族工作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标志着民族事务法治化迈出新的重要一步。

  《促进法》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首次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在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出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环境权利等各类权利的保障和发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少数民族繁荣发展作出全面系统规定,构建起全方位、全领域、全覆盖的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保障的法律框架,为保障和发展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奠定了坚实法律支撑和有力法治保障。

  《促进法》坚持将柔性引导与刚性约束相结合,将中国政府保障和发展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坚定意志转化为全体公民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更好保障和发展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推动各民族团结进步,推进中华各民族大团结。

  《促进法》保障和发展中国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与国际上通行的其他国家采取的促进本国民族团结进步、保障和发展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做法并无二致。它没有销蚀少数民族平等权利,而是发挥了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法治功能,以法律制度更加织密了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体系,更加充分有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在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保障的国际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促进法》保障和发展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理念与实践,与国际社会通行做法完全契合。它立足中国基本国情,以系统完备的立法,构建起覆盖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各领域的权利保障体系。由此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法治保障新方案,为世界各民族平等权利保障事业提供了有益法治借鉴。

  一、中国已构建起系统完备的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始终致力于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法律保障,已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配套衔接的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法律保障体系。这一体系内容全面、系统完备,为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和发展奠定了坚实法治根基。

  (一)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

  1982年12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5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1]该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2];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3]。这些法条从国家宪法层面明确了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保障、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关心关怀和大力支持的国家意志。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4]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5]第三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6]第五十五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7]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地方优势产品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8]1993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同年9月15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施行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民族乡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乡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9]该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收管理权限,可以采取减税、免税措施,扶持民族乡经济的发展。”[10]这些法条从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和贸易自主、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优惠等方面作出比非民族自治地方更加自主的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彰显了国家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保障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全力支持和坚定意志。

  1993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同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颁布施行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11]。这是对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彰显了国家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对少数民族经济等权利保障的重视和支持。

  2005年5月3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要在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发展相应的服务产业以及促进就业等方面,对当地给予支持。”[12]这是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层面对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和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作出的行政法规规定,展现了政府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保障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关注、关切和扶助。

  2006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颁布实施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13]这表明,国家早在2006年就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用以支持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凸显了对少数民族的特别关怀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大力支持。

  2022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国家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14]这表明,国家对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实际上是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保障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在金融政策领域的支持。

  (二)少数民族社会权利的法律保障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后经两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15]这是对少数民族平等享有工作权利的法律规定,在法律上确认了少数民族的平等工作权利。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16]这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就业的支持政策。

  2005年5月3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形成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17]这展现了国家对发展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18]这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关心支持,本质上是对少数民族健康权利的保障。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19]这表明,国家从法律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促进本地区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自治权和自主权。

  (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20]这是对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宪法确定。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21]。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经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22]这是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予以支持、保障和推动的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23]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24]第四十七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十五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一种在其自治区内通用的民族文字,作为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对不适用此种文字的民族行使职权时,应同时采用该民族的文字。”[26]第十六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27]。这从国家层面提供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和自治机关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的法治保障,表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拥有保障本地方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执行职务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自主权。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经1996年3月17日、2012年3月14日、2018年10月26日3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28]。这是对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保障。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经2014年11月1日、2017年6月27日两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29]这是对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从政策和资金上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国家支持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发展,做好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和播映,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翻译、出版。国家重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繁荣民族文艺创作,丰富各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30]这表明,国家从法律上规定,国家从政策和资金上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31]这表明,国家从法律上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发展本地区民族文化事业的自主权,这是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经3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32]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33]这表明,国家从法律上规定帮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是在法律上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34]。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后经3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35]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开展电影活动。国家鼓励、支持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创作,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统筹保障民族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36]这些条文表明,国家支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保护和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创作。

  (四)少数民族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7]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里的“公民”指涉包括少数民族公民在内的全体中国公民,是保障少数民族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权利、公民住宅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的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二十五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须保障自治区内的各民族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教育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其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禁止任何煽动民族纠纷的行为。”[38]1952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第六条规定:“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如遭受民族的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人民政府控告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对此种控告须负责予以处理;对于歧视、压迫或侮辱行为严重者,应依法予以惩治。”[39]这是对保护少数民族不受歧视地享有公民权利的规定。

  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经12次修正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40]。该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1]。这是对惩处出版物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行为的刑法规定。

  (五)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42]。《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43]这些表明,无论是否聚居,‌所有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少数民族公民,均依法享有全面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散居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在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44]序言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这些条文保障少数民族建立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的建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5]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46]第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这些都是对确保少数民族在各级人大中均有代表的法律保障。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经7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47]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该法第十九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这是对确保各级人大都有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法律保障。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4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经6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48]这是对少数民族聚居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自主行使职权的宪法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二十六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须保障自治区内的一切人民,不问民族成分如何,均享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并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9]1952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的人民,均与当地汉族人民同样享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游行示威的自由权,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50]这些都是对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宪法和行政保障。

  (六)少数民族环境权利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51]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3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52]这是国家关于保护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53]第二十七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这些是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环境权利的法律保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更加有力地促进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和发展

  《促进法》[54]系统整合了分散在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保障规范,构建起覆盖少数民族各类权利保障的法律框架。《促进法》是目前最为系统、完备的对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律规定,对保障我国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做出历史性贡献。

  (一)更加有力促进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

  《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互联互通”。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支持民族地区在优化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农林牧渔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文化旅游业,以及传统工艺、传统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边城镇体系建设,健全开发开放政策,推进开发开放平台和产业平台设施建设,增强产业支撑能力,支持边境贸易,发展边境旅游,鼓励跨境经济合作”。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心意志,是新时代新征程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更加有力促进少数民族社会权利的法律保障

  《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完善友好型、包容性、融合式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城乡建设、人口管理、住房政策、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各民族团结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活动,支持有关单位和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促进各族群众和谐融居”。这是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保障少数民族真正融入城市的法律举措。

  《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人口流动服务平台的共建和信息的共享,增强协作能力,提高跨区域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水平”;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这是对保障少数民族群众跨区域自由流动,完全自愿自主、体面就业创业权利的法律保障。

  《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高等学校双向跨区域招生,加强人才培养的协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教师开展交流。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学校和学生的特点,促进各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进步”;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促进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这是对促进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教师与其他地区教师交往交流交融、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规定,必将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青少年受教育权的保障与发展。

  《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婚姻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干涉婚姻自由”;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就业歧视、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歧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对保护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公民婚姻自主权以及对少数民族群众遭受的就业、服务等歧视行为予以纠正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少数民族婚姻自主、劳动自由平等权利的法律保障。

  (三)更加有力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

  《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合理利用”;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研究和利用”;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鼓励各民族互相欣赏优秀传统文化、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这些规定进一步为少数民族文物古籍和语言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更加有力地促进少数民族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促进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这是对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民族平等权利的法律保障,是对民族歧视的法律禁止。

  《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这是对民族特性的法律承认,彰显了现阶段对待民族差异性正确的立场、态度和意志。

  《促进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将民族事务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是依法治国在民族领域的最新实践。

  (五)更加有力地促进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法律保障

  《促进法》序言:“确保各族人民真正获得平等政治权利,共同当家做主人,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是对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民族公民政治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促进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这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确保在中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法律规定。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有力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是对少数民族政治权利保障的根本性、标志性制度。

  《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国家支持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推动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引导干部和人才向民族地区基层流动。”这是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法律规定,有力保障少数民族共同当家作主,促进少数民族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管理。

  (六)更加有力地促进少数民族环境权利的法律保障

  《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各类空间布局,加强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引导各族群众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空间。”这是对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规定,必将有力保障少数民族环境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高度契合国际人权文书和标准

  中国是国际人权事业的积极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建设,认真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截至2026年5月‌,中国已批准或加入了‌29项国际人权文书‌,其中包括6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

  《促进法》将国内法治实践与国际人权规范相贯通,对标国际人权文书和标准所确立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少数群体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环境权利以及新兴权利保障规定,在价值取向、实践要求、目标愿景方面与国际人权文书和标准完全契合,是中国积极践行国际人权文书和标准的最新法治行动。

  (一)高度契合国际人权文书和标准关于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规定

  《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支持民族地区结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在维护国家边疆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等方面担起使命责任、充分发挥作用。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互联互通。”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序推进区域间的产业合作和利益共享机制建设,支持民族地区在优化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农林牧渔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文化旅游业,以及传统工艺、传统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这些规定与《发展权利宣言》第一条“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55]规定,以及《发展权利宣言》第二条“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鉴于有必要充分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他们对社会的义务,因此,所有的人单独地和集体地都对发展负有责任,这种责任本身就可确保人的愿望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实现,他们因而还应增进和保护一个适当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以利发展。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56]规定,在精神实质上具有高度一致性。

  (二)高度契合国际人权文书和标准关于保障少数民族社会权利的原则

  《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地制宜完善友好型、包容性、融合式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促进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这些规定与《发展权利宣言》第八条“各国应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并确保除其他事项外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妇女在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应进行适当的经济和社会改革以根除所有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各国应鼓励民众在各个领域的参与,这是发展和充分实现所有人权的重要因素”[57]规定具有高度一致性。

  《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人口流动服务平台的共建和信息的共享,增强协作能力,提高跨区域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水平。”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保障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自由流动、就业、得享平等服务等社会权利的规定,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工作之权利,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本人自由选择或接受之工作谋生之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保障之。本盟约缔约国为求完全实现此种权利而须采取之步骤,应包括技术与职业指导及训练方案、政策与方法,以便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与经济自由之条件下,造成经济、社会及文化之稳步发展以及充分之生产性就业”[58]的规定在本质上具有高度一致性。

  《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就业歧视、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歧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些保障少数民族免受歧视的规定,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缔约国依本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义务承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59]的规定具有高度一致性。

  《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婚姻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干涉婚姻自由。”这是对包括少数民族在内各民族公民婚姻权利平等的规定,与《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60]的规定,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三条第3点“婚姻非经婚嫁双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缔结”[61]规定,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婚姻必须婚嫁双方自由同意方得缔结”[62]规定,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缔约国依本公约……在其他公民权利,其尤著者为:缔结婚姻及选择配偶的权利”[63]规定在实质上具有高度一致性。

  (三)高度契合国际人权文书和标准关于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规则

  《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研究和利用。”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鼓励各民族互相欣赏优秀传统文化、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这些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规定,与《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第二条“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私下和公开、自由而不受干扰或任何形式歧视地享受其文化、信奉其宗教并举行其仪式以及使用其语言”[64]的规定,与《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节第19条“考虑到促进和保护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之极为重要,有助于这些人所居住的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安定,世界人权会议重申,各国有义务依照<在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确保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可不受歧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充分和有效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自由地、不受干预、不受任何形式歧视地享有自己的文化,信仰和奉行自己的宗教,私下或公开使用自己的语言”[65]的规定,与《儿童权利公约》第一部分第29条“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其自身的文化、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文明的尊重”[66]的规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一条“禁止歧视,包括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经济状况或出生等因素,旨在或实际造成教育平等待遇被否定或损害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偏袒”[67]的规定在思想上具有高度一致性。

  (四)高度契合国际人权文书和标准关于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权利的规定

  《促进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九条规定:“国家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方式,制作和传播含有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第六十条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未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保障平等权利的规定,与《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68]规定,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69]规定,与《发展权利宣言》第六条“所有国家应合作以促进、鼓励并加强普遍尊重和遵守全体人类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等任何区别。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对实施、增进和保护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予以同等重视和紧急考虑。各国应采取步骤以扫除由于不遵守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产生的阻碍发展的障碍”[70]规定,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一部分第一条“本公约称‘种族歧视’者,谓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专为使若干须予必要保护的种族或民族团体或个人获得充分进展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以期确保此等团体或个人同等享受或行使人权及基本自由者,不得视为种族歧视,但此等措施的后果须不致在不同种族团体间保持各别行使的权利,且此等措施不得于所定目的达成后继续实行”[71]规定,与《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第四条第1点“凡在公民、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生活领域里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行使和享有等方面出现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行为,所有国家均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消除”[72]规定,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序言强调“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必须共同地、分别地履行其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庄严义务,不得有任何区别包括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的区别,重申亟须根据〈宪章〉达成国际合作以履行这一义务”[73]规定,与《儿童权利公约》第一部分第2条“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74]规定,与《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部分第7条“缔约国依照关于人权的各项国际文书,承担尊重并确保所有在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享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不分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或信念、政治见解或其他意见、民族、族裔或社会根源、国籍、年龄、经济地位、财产、婚姻状况、出身或其他身份地位等任何区别”[75]规定,在本质上具有高度一致性。

  (五)高度契合国际人权文书和标准关于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规范

  《促进法》序言:“确保各族人民真正获得平等政治权利,共同当家作主。”第八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第四十九条规定:“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国家支持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这些规定与《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76]序言“确认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之昭示,唯有创造环境,使人人除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外,并得享受公民及政治权利,始可实现自由人类享受公民及政治自由无所恐惧不虞匮乏之理想”规定、第二条第1点“本盟约缔约国承允尊重并确保所有境内受其管辖之人,无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等,一律享受本盟约所确认之权利”规定、第三条“本盟约缔约国承允确保本盟约所载一切公民及政治权利之享受,男女权利一律平等”规定,与《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节第2条“所有民族均……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77]规定,在性质上具有高度一致性。

  (六)高度契合国际人权文书和标准关于保障少数民族环境权利的要求

  《促进法》第四条作出“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各类空间布局,加强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引导各族群众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空间”。这些对保障少数民族环境权利的规定,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第2点“所有民族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及资源,但不得妨害因基于互惠原则之国际经济合作及因国际法而生之任何义务。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78]规定,与《世界自然宪章》第八条“在制定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提高生活水平的长期计划时,应适当考虑到自然系统须确有使有关人口的生存和居住的长期能力,同时认识到这种能力可以通过科学和技术加以提高”[79]规定,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80]的目标,与《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人权:海洋与人权》[81]第五条“吁请各国建立、维持和加强有效的法律和体制框架,规范公共和私人行为体的活动,以防止、减少和补救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损害,同时考虑到与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义务和承诺”规定和第十一条“吁请所有国家养护、保护和恢复健康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并确保对它们进行可持续管理和利用,为此需要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在自然资源管理方面强调参与、包容、透明度和问责制”规定,在精神实质上具有高度一致性。

结语

  中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动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保障法治化、履行国际人权文书和标准的重大立法实践,彰显了负责任大国将国际承诺转化为国内法治行动坚决担当,是主权国家正当立法行动,属于中国内政,不容任何外部势力置喙。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中国将以更强力度、更实举措保障和发展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推动各民族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部法律必将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树立起新的法治里程碑,也为国际社会特别是“全球南方”国家提供保障和发展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促进少数民族繁荣发展的中国智慧、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执笔:新疆社会科学院院长、新疆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顾光海;新疆社会科学院新疆人权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梁玉春;新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贺世明;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秘天一;新疆社会科学院新疆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耶斯尔;新疆社会科学院新疆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艾木拉江·艾山江;新疆社会科学院新疆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排孜力亚·艾乃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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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0705/28/t20070528_11517501.shtml.
  
  [27] 中国经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0705/28/t20070528_11517501.shtml.
  
  [28]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http://www.npc.gov.cn/npc/c2/c12435/201905/t20190521_276591.html.
  
  [29]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7-06/29/content_2024894.htm.
  
  [30]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http://www.npc.gov.cn/bmzz2023/mzwyh2023/mzwyh2023020/202303/t20230304_425134.html.
 
  [31]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http://www.npc.gov.cn/bmzz2023/mzwyh2023/mzwyh2023020/202303/t20230304_425134.html.
  
  [32]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http://www.npc.gov.cn/npc/c1772/c21116/c28934/c28939/201905/t20190521_211238.html.
  
  [33]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http://www.npc.gov.cn/npc/c1772/c21116/c28934/c28939/201905/t20190521_211238.html.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https://www.mct.gov.cn/whzx/bnsj/fwzwhycs/201111/t20111128_765151.html.
  
  [35] 国家体育总局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https://www.sport.gov.cn/n10503/c24405484/content.html.
 
  [3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650c3a9a9dc348c8ac10287998a3c03e.html.
  
  [37]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1905/t20190521_281393.html.
  
  [38] 中国经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0705/28/t20070528_11517501.shtml.
 
  [39] 中国经济网.《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
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0705/28/t20070528_11517537.shtml.
 
  [40]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ttp://www.npc.gov.cn/zgrdw/npc/lfzt/rlys/2008-08/21/content_1882895.htm.
 
  [41]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ttp://www.npc.gov.cn/zgrdw/npc/lfzt/rlys/2008-08/21/content_1882895.htm.
 
  [42]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1905/t20190521_281393.html.
 
  [43] 中国经济网.《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
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0705/28/t20070528_11517537.shtml.
 
  [44]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http://www.npc.gov.cn/bmzz2023/mzwyh2023/mzwyh2023020/202303/t20230304_425134.html.
 
  [45]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1905/t20190521_281393.html.
 
  [46]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http://www.npc.gov.cn/bmzz2023/mzwyh2023/mzwyh2023020/202303/t20230304_425134.html.
 
  [47]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011/t20201119_308799.html.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https://www.gov.cn/xinwen/2022-03/12/content_5678642.htm.
 
  [49] 中国经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0705/28/t20070528_11517501.shtml.
 
  [50] 中国经济网.《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
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0705/28/t20070528_11517537.shtml.
 
  [51]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http://www.npc.gov.cn/bmzz2023/mzwyh2023/mzwyh2023020/202303/t20230304_425134.html.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106/t20210608_836755.shtml.
 
  [53]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http://www.npc.gov.cn/bmzz2023/mzwyh2023/mzwyh2023020/202303/t20230304_425134.html.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gkztzl/2026nianzhuanti/2026qglh0206/lhjj20260206/lhjjyw20260206/202603/t20260313_532735.html
 
  [55] 联合国网站.《发展权利宣言》.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41-128.
 
  [56] 联合国网站.《发展权利宣言》.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41-128.
 
  [57] 联合国网站.《发展权利宣言》.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41-128.
 
  [58] 联合国网站.《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2200-XXI.
 
  [59] 联合国网站.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https://www.ohchr.org/zh/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international-convention-elimination-all-forms-racial.
 
  [60] 联合国网站.《世界人权宣言》.
https://www.un.org/zh/about-us/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
 
  [61] 联合国网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2200-XXI-2.
 
  [62] 联合国网站.《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2200-XXI.
 
  [63] 联合国网站.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https://www.ohchr.org/zh/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international-convention-elimination-all-forms-racial.
 
  [64] 联合国网站.《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47-135.
 
  [65] 联合国网站.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https://www.ohchr.org/zh/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vienna-declaration-and-programme-action.
 
  [66] 联合国网站.《儿童权利公约》.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44-25.
 
  [67] 联合国网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UNESCO-1960.
 
  [68] 联合国网站.《世界人权宣言》.
https://www.un.org/zh/about-us/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
 
  [69] 联合国网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2200-XXI-2.
 
  [70] 联合国网站.《发展权利宣言》.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41-128.
 
  [71] 联合国网站.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https://www.ohchr.org/zh/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international-convention-elimination-all-forms-racial.
 
  [72] 联合国网站.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https://www.ohchr.org/zh/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declaration-elimination-all-forms-intolerance-and-discrimination.
 
  [73] 联合国网站.《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53-144.
 
  [74] 联合国网站.《儿童权利公约》.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44-25.
 
  [75] 联合国网站.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https://www.ohchr.org/zh/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international-convention-protection-rights-all-migrant-workers.
 
  [76] 联合国网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2200-XXI-2.
 
  [77] 联合国网站.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https://www.ohchr.org/zh/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vienna-declaration-and-programme-action.
 
  [78] 联合国网站.《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2200-XXI.
 
  [79] 联合国网站.《世界自然宪章》.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37-7.
 
  [80] 联合国网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AC.237-18(PARTII)-ADD.1.
 
  [81] 联合国网站.《A/HRC/58/59: 海洋与人权 - 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人权特别报告员阿斯特丽德·普恩特斯·里亚尼奥的报告》.
https://www.ohchr.org/zh/documents/thematic-reports/ahrc5859-ocean-and-human-rights-report-special-rapporteur-human-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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