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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会议综述 | 分论坛三:AI时代的发展权保障与新挑战

2026-07-20 11:51:29来源:仁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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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时代的发展权保障:挑战、机遇与治理路径

——2026·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分论坛三学术综述

  2026年适逢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40周年。在这一重要历史节点,“2026·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于6月11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分论坛三以“AI时代的发展权保障与新挑战”为主题,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分别由上海交通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李海平教授与捷克左翼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扬·坎贝尔院士、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教授与加纳大学法学院院长彼得·阿图迪韦·阿图帕雷教授共同主持。来自十余个国家的政府政要、高校学者、实务工作者、公益组织代表与国际组织专家参与研讨,二十余位发言人围绕数字人权理论定位、AI对发展权的多重冲击、各国保障实践与全球治理协同等议题发表主题演讲,形成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学术成果。

  一、现实困境:AI时代发展权保障面临的多重挑战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人工智能在赋能发展权实现的同时,也从个体、社会到全球层面带来了系统性挑战,对发展权的公平实现形成多重冲击。

  算法不公与数字鸿沟是AI时代发展权保障最直接的挑战。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教授指出,部分AI算法存在隐性歧视,可能基于性别、地域、收入等因素设置不合理限制,剥夺特定群体发展机会,加剧贫富差距与社会不公。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杨春福教授将数字参与权风险归纳为三重:参与能力不平等,数字基础设施普及不等于应用能力提升,接入与应用间存在显著门槛;参与机会不平等,数字技术“自由开放”的形式标签下潜藏结构性差异;参与权利不平等,技术变革可能塑造新型权利不平等,技术进步并不必然导向权利公平。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丁进教授进一步总结了四类普遍性挑战:岗位替代效应、AI产品可及性差异、劳动强度异化、财富向技术掌握者加速集中。

  数据资源垄断与平台权力扩张,从社会结构层面冲击发展权的实现基础。四川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成教授从训练数据利用视角,剖析了三重发展权挑战:其一,训练数据采集使用透明度不足,公众难以知晓自身数据用途、行使异议权,从技术发展的主动参与者沦为被动数据供给者;其二,数据资源向少数头部企业高度集中,形成数据壁垒,个人、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难以深度参与AI产业链;其三,数据无偿使用模式导致发展成果分配不公,普通用户与内容创作者贡献核心数据,却无法分享技术红利,AI服务付费门槛进一步加剧利益失衡。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从治理结构变迁角度指出,传统人权治理是国家与公民的二元结构,数智时代平台企业掌握强大的用户权力,形成“国家—平台—用户”三元治理结构。平台通过数据画像掌握用户信息、通过算法推荐影响用户行为,用户权利受到全面且深刻的影响。在文化发展领域,韩国全南大学边贤珍教授指出,生成式AI推动文化资源从静态文物转化为动态数字资产,但算法趋同性可能挤压多元文化生存空间,损害文化多样性,侵蚀文化发展权根基。

  在全球人权治理视野下,数字技术发展不均衡正在重塑全球发展格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王惠茹助理研究员从三个维度剖析全球南方的发展权困境:一是发展资格剥夺。AI对劳动的替代可能使南方国家跳过传统工业化进程,人口红利转化为失业压力。二是发展成果分配失衡。数字时代形成新型“中心—外围”结构,南方国家人才持续流向技术强国,技术红利与规则主导权高度集中。三是发展自主性被侵蚀。若关键基础设施嵌入他国AI系统,国家社会运行逻辑将被外部标准重塑,发展自主权难以保障。孟加拉国学者、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哈桑·莎博丽娜以海洋治理为切入点指出,沿海发展中国家因AI技术能力不足,无法有效管控本国专属经济区的违法活动,形成“主权赤字”,直接损害海洋发展权;同时,训练数据不对称导致算法偏见加深,现有国际海洋法框架缺乏AI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的具体规则,进一步加剧南方国家的不利地位。新西兰海湾国家观察网地缘政治分析师杰弗利·米勒也指出,AI资源集中可能催生“数据殖民主义”,弱势语言与传统文化可能因训练数据缺失面临消亡风险。

  二、理论回应:数字时代发展权的理论发展

  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嵌入社会运行底层逻辑,传统发展权的内涵、外延与实现形态均发生深刻变迁。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教授提出,数字人权构成第四代人权,是人权理论在信息革命时代的必然发展。传统三代人权以生物人的自然属性与物理空间为基础,而数字人权突破了既有逻辑边界:其一,权利基础从生物属性延伸至数字属性,数字人成为人的新型存在形态;其二,权利生成源于信息革命的技术解放,技术发展催生新型权利需求;其三,权利运行遵循数字社会的行为规律,以数字技术促进人的自由而非限制自由。在权利体系上,数字人权既包括传统人权的数字化延伸,也涵盖新兴数字专属权利,具体可类型化为数字生存权、数字发展权、数字平等权等九项核心权利。

  与会学者还从不同维度讨论数字时代发展权的具体权利形态。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杨春福教授以技术平权为切入点,提出技术平权的核心是技术权、应用权、受益权、保障权的平等,与共同富裕理念高度契合;对应数字参与权包含接入、应用、收益、保障四个维度,直接关系公民能否平等参与数字社会发展。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刘耀辉副教授聚焦教育发展权,提出数字时代教育发展权依托数字连接权与算法公正权两项基础权利:前者对应国家给付义务,是数字教育的前提;后者对应国家保护义务,是教育公平的保障。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宋保振教授提出“数字民生权”概念,认为其是数字时代具有基本权利属性的民生权利形态,内容既包括传统民生权利的数字化增能,也涵盖互联网断开权、信息无障碍权、数字决策参与权等新型复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于曦乔助理研究员从数字正义视角提出,AI时代发展的不平等已从资源不足转向数字条件不平等,从显性排斥转向隐蔽的算法性机会排除,发展权保障应当以数字正义为核心重构规范框架。

  三、制度回应:中国发展权保障的实践探索与体系建构

  针对AI时代发展权面临的挑战,中国形成了顶层设计、制度规范、地方实践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多元保障体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教授将中国AI时代发展权保障的实践成就归纳为四方面:一是AI赋能民生发展,推动技术广泛应用于乡村振兴、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拓展保障广度深度;二是良法善治筑牢根基,通过《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划定AI应用边界;三是学术研究赋能理论探索,高校科研机构搭建平台提供理论支撑;四是科学规划引领方向,将AI发展与人权保障统筹纳入国家战略规划。上海交通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李海平教授指出,中国数字权力规制实践涵盖三重维度:立法层面,2025年《网络安全法》完成首次重大修改,标志着数字治理从框架建构进入精细化阶段;治理内容层面,构建分层透明的协同治理制度,着力破解算法黑箱难题;制度配套层面,数据主权相关规则持续完善。基于中国实践,数字权力规制呈现三重转向:从静态规制转向动态平衡,构建与数字权力共同演化的平等系统;从权利约束转向生态治理,将平等问责、技术复权纳入治理框架;从二元对立转向协同演进,推动技术发展与权利保障协同共进。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肖君拥教授将中国数字人权保障路径总结为四个维度:一是理论先导,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核心的正确人权观,将数字正义贯穿技术全流程;二是伦理治理,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出台系列规范划定技术伦理边界;三是弥合鸿沟,推进适老化、助残化技术应用,打击新型网络诈骗,保护弱势群体;四是全球协同,推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牵头制定国际技术标准,促进全球数字普惠。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尹奎杰教授从国家义务视角,构建了尊重、保护、实现与国际合作四位一体的义务体系,其中保护义务是数字时代国家的核心义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于曦乔助理研究员则提出,国家义务应从资源供给延伸为数字权力的覆盖性规制,将平台企业纳入发展权义务体系;救济机制应适配算法损害的隐蔽性、群体性特征,构建个体程序性救济与结构性纠偏相结合的多元模式。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雪莲副教授从社会救助领域,指出中国《社会救助法》新增数字条款,明确了社会救助数字化的辅助定位。中国社会救助数字化的核心目标是精准帮扶,自动化决策仅能作为辅助依据,必须保留人工干预通道,始终以人的基本生存需要与人格尊严为中心。

  基层实践与社会组织参与是中国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常委、副区长王巍介绍了“蓝色循环”海洋生态治理模式:以数字化技术搭建智慧治污系统与渔民信用体系,构建全链条海洋塑料回收利用网络,依托物联网、区块链实现全流程追溯,实现生态保护、民生增收与产业发展多重效益,获评联合国“地球卫士奖”,为海洋生态领域发展权保障提供了基层样本。重庆陆海国际传播公益基金会胡承亮秘书长分享了社会组织数字赋能实践。“巴渝新公益”计划通过资助公益应用开发与数字人才项目,为乡村农妇、残障青年等弱势群体提供AI技能培训与创业支持。实践表明,公益组织参与数字赋能,既能帮助弱势群体打破数字鸿沟、实现从“受助”到“创富”的转变,也能构建社会支持网络,促进社会融入与人的尊严实现。

  四、全球治理:模式比较与协同共治的未来方向

  AI发展的跨国性决定了发展权保障离不开全球协同治理,与会学者围绕模式比较、南方自主路径、国际机制构建等议题展开热烈讨论。

  当前全球形成了差异化的AI治理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事务研究所所长王义桅教授指出,美国以商业主导、放松监管为特征,欧洲以规则先行、严格监管为特征,中国坚持“致中和”的中道理念,秉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原则,实现技术发展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三种模式各有侧重,唯有相互协调才能构建合理的全球AI治理体系,实现技术服务全人类的目标。上海市美国问题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黄成从发展权视角对比了中美路径:美国采取“前沿攻关+商业闭源”模式,资源向头部企业集中,付费门槛加剧国内数字分层,同时通过技术封锁推行数字霸权;中国采取“全栈式发展+开源普惠”模式,均衡布局算力资源,开源生态全球领跑,技术下沉民生领域,切实保障数字发展权。他提出,全球治理应摒弃技术民族主义,依托开源生态助力发展中国家AI建设,缩小全球数字鸿沟。澳门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诺思坦结合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经验提出,全球治理需要跨学科协作与前瞻性研究,避免被技术炒作裹挟;同时要重视人类智能的核心地位,关注技术协同效应,提升公众数字素养以适配技术发展需求。

  全球数字技术发展不平衡,一些国家数字基础和数字素养的相对落后制约了发展权的实现。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王惠茹助理研究员认为,针对全球南方在数字化发展中处于的相对弱势地位,南方国家应从三方面构建自主发展权:以数字主权划定治理边界,掌握本国数据与算法规制权;以开放共享突破能力壁垒,加强南南合作共建数字公共基础设施;以文化主体性重塑发展叙事,将本土文化与价值观融入AI技术发展。加纳大学法学院院长彼得·阿图迪韦·阿图帕雷教授从非洲视角指出,非洲国家面临数据集本土化不足、语言多样性缺失、数字素养薄弱等挑战,AI治理必须适配本土场景。中非在基层数字基建、AI辅助医疗、人才培训、伦理治理等领域合作空间广阔,可共同推动非洲数字能力建设。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哈桑·莎博丽娜则呼吁,依托现有国际海洋法公约推动AI技术转让与能力建设,保障沿海发展中国家的海洋发展权。保加利亚《24小时报》特约撰稿人格奥尔吉埃夫强调,算法必须服务于人类,人必须始终掌控技术,否则将陷入“算法独裁”。扬·坎贝尔院士指出,人对技术说不的权利是维护发展权的核心底线,必须重视科学伦理建设,以监管保护弱势群体发展权利。波兰奥波莱大学倪丹康教授强调,AI发展的核心价值是强化人类能力而非削弱人类智能,是扩大发展机会而非集中红利。德国学者、湖南师范大学欧乐·德林教授则提出,高等教育是人权治理的战略资产,通过教育提升人力资本与治理能力,是应对AI挑战、实现发展权的根本路径。

  从联合国视角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为全球AI人权治理提供了制度框架。日内瓦环球版权集团执行董事马克·阿利斯泰尔·利蒙先生介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一方面系统评估AI对人权的影响,推动《全球数字契约》等国际文件落地,另一方面着手制定普遍适用的AI人权指导方针,为各国政府与中小企业提供清晰可操作的人权合规清单。多位发言人共同强调,构建全球AI治理体系必须坚持发展权导向,摒弃数字霸权与技术封锁,坚持普惠包容、协同共治。

  本次论坛围绕AI时代发展权保障的理论与实践展开了全方位研讨,形成了诸多基本共识:第一,数字人权是信息革命背景下人权发展的必然趋势,数字发展权、数字平等权等具体权能正在获得学界与实践界的广泛认可;第二,算法公正与数据普惠是AI时代发展权保障的核心制度议题,算法黑箱、数据垄断与分配不公是主要结构性障碍;第三,国家保障义务需要实质性扩展,从传统资源供给延伸至数字基建、算法规制与数字权利保护;第四,全球南方的发展自主权与技术主权是全球人权治理的重要议题,打破数字霸权是发展权普遍实现的关键;第五,以人为中心是AI时代人权治理的根本价值导向,技术发展最终应服务于人的尊严、自由与全面发展。第六,中国的治理实践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有益参照。“在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的中道理念、“东数西算”的算力均衡布局、开源普惠的技术生态、以及“蓝色循环”“巴渝新公益”等基层创新,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权保障路径。总体而言,本次论坛既梳理了前沿理论问题,也总结了中外实践经验,兼具中国语境与国际视野,为后续学术研究与制度建设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执笔人,上海交通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李海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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