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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瑞君 杨璇:可持续发展视域下的贩运妇女问题研究

2026-07-13 14:14:20来源:人权研究微信公众号作者:戴瑞君 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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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贩运妇女不仅严重侵害被贩运妇女的人权,也制约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在目标5、目标8和目标16中均明确提出打击人口贩运的要求。女性是人口贩运的主要受害群体,打击贩运妇女行为是实现性别平等、人人获得体面工作及创建和平包容的社会的内在要求。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降低妇女被贩运的风险;通过根除强迫劳动、让妇女获得体面工作,预防贩运;通过司法救济、开展国际合作,及时解救被贩运妇女并帮助其重返社会。中国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将打击贩运妇女行动纳入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国家行动,保障妇女在正规经济部门的高质量就业,完善打击贩运的执法司法体系,加强打击人口贩运的国际合作,协同推进可持续发展与打击贩运,为实现性别平等、人人获得体面工作与建立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积累了中国经验。未来,中国可从促进司法实践精细化、建立被害人社会融入长效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提升对被贩运妇女的保障与救济水平。

  关键词:贩运妇女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性别平等 体面劳动

  目录

  一、贩运妇女问题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内在关联

  二、通过可持续发展打击贩运妇女行为的路径

  三、打击贩运妇女的中国实践与经验

  四、结论

  消除贩运人口,尤其是消除贩运妇女问题,是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过程中具有跨领域性质的议题。贩运妇女问题受到联合国大会2015年通过的《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下简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多个目标的关注。其中,目标5、目标8和目标16与该问题直接相关,许多其他目标也与打击贩运妇女问题密不可分。贩运妇女问题还深深植根于更广泛的发展议题之中,包括贫困、教育、童工、虐待与剥削、性别不平等与歧视、移民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等。因此,打击贩运妇女需要各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协调推进,反过来,消除贩运妇女问题对于实现各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并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贩运妇女问题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内在关联

  贩运人口是遍及全球的犯罪问题,严重侵害人权。妇女是贩运人口的主要受害群体。准确理解“贩运人口”的内涵是打击贩运、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前提。要彻底根除贩运妇女这一严重犯罪,必须将其纳入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宏大框架,进行全面而深刻的系统性治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此提供了关键的认知框架和统一的行动指南。

  (一)贩运妇女的定义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下通称《巴勒莫议定书》)第3条将贩运人口定义为:“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根据上述定义,贩运妇女包含以下三要素。

  首先,以剥削为目的。《巴勒莫议定书》明确列举了五种剥削形式。一是性剥削,指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从事性活动并从中获利。二是强迫劳动或服务,指的是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三是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凡对他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力,若体现出对他人相当于占有的管控,则可视作奴役。四是苦役,通常指在惩罚性或非人道条件下的劳作。五是器官摘除,涉及在无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人体器官。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中“至少包括”的表述体现出该定义的开放性,即其列举的剥削形式是非穷尽的,凡是通过非自愿、压迫性手段获得他人利益的行为,均可构成《巴勒莫议定书》意义下的剥削行为。被贩运妇女容易陷入多种形式的剥削,其中,性剥削是贩运妇女的主要目的。卖淫或被收买人强奸乃至非自愿生育均属于性剥削,与收买人组成家庭的被贩运妇女往往还被强迫从事家政劳动。

  其次,通过非正常手段实现对他人的控制。构成人口贩运的行为必须借助一定的“手段”完成,这些手段反映了行为对被害人意志的压制或操控,足以剥夺其自由同意的可能性。其中,“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指直接以身体伤害或威胁造成伤害迫使被害人服从,是最为直观的胁迫方式;“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包括精神控制、非法债务或对家庭成员的威胁等非物理形式的强制;“诱拐”一般指未经监护人同意或未获合法授权而将儿童带走或扣留的情形;“欺诈”和“欺骗”指的是未能向被害人兑现承诺,不论是口头承诺还是书面形式的诺言;“滥用权力”涉及加害者利用其在职位、法律地位或社会关系上的优势地位强加影响;“滥用脆弱境况”指被害人除忍受有关滥用外,实际上没有真正和可接受的其他选择;“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控制权”指的是通过向被害人的控制人支付报酬换取对被害人的支配权,是将被害人进一步商品化的行为。例如,以帮助被贩运妇女找工作为由行贩运之实,并在贩运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就构成通过欺诈和暴力手段实现对被害人的控制。《巴勒莫议定书》对于非正常手段的列举也并非穷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很可能出现更多控制被害人的手段,只要其符合“控制”的核心要素,就可以构成贩运。

  最后,有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之一的行为。这几种行为涵盖了被害人从受到限制、被剥削直到被解救的全过程。其中,“招募”是指以欺骗、胁迫、滥用权力、给予报酬或利益等方式吸引或获取潜在被害人,通常是贩运链条的起点;“运送”涉及将被害人从一地带往另一地,无论是跨国还是一国内的空间移动,均属于运送;“转移”则强调贩运控制权的交接,常发生于中间人之间;“窝藏”是指对被害人进行隐藏、拘禁或限制人身自由,使其与外界隔绝,便于持续控制;“接收”作为最终环节,表现为对被贩运者加以接管和控制,并直接进入剥削实施阶段。这些行为虽各自独立,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人口贩运的系统流程。

  综上所述,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贩运人口,法律上并不要求上述五项行为全部具备,只要实施其中之一,并与手段(如胁迫、欺骗)和剥削目的相结合,即可满足贩运犯罪的完整法律要件。由此可知,收买被贩运妇女的行为实际上也属于贩运人口的行为。

  (二)贩运妇女问题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密切联系

  可持续发展包含多重相互关联的、不可分割的目标,这就要求为落实目标制定综合性的政策框架。可持续发展的多个目标明确提及人口贩运,表明人口贩运是一个涉及犯罪、暴力、人权、移民、劳工和性别等诸多方面的复杂问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梳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具体涉及人口贩运的条款,分析其与打击贩运妇女问题的内在联系与现实意义。

  1.可持续发展目标5与贩运妇女

  可持续发展目标5明确贩运妇女属于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消除贩运妇女问题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内在要求。在目标5“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中,具体目标5.2提出要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卖、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亦明确认定贩运妇女是一种对妇女基于性别的暴力,因此违反了禁止基于性别歧视的规范。在其第38号一般性建议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进一步指出,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根源在于基于性别的歧视、基于性别的结构性不平等和贫困的“女性化”。联合国妇女署指出,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严重侵犯人权,是实现性别平等的最大挑战之一,并将消除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作为联合国妇女署的首要任务。

  妇女是人口贩运的主要被害人,贩运过程具有高度性别化的特征。从数量上看,在全球范围内查明的被害人中,女性被害人占人口贩运被害人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且女性被害人受到性剥削的比例远高于男性。从剥削的形式上看,性剥削和强迫劳动是人口贩运的主要剥削形式,女性被害人中六成以上受到性剥削。从招募到剥削的整个贩运过程来看,女性被害人和男性被害人也存在巨大差异。妇女和女童被贩运后往往会遭遇具有剥削性质的卖淫和性旅游以及佣工和服务业内强迫劳动等针对特定性别的剥削情形。此外,女性被害人还可能遭受具有显著性别特征的伤害形式和被贩运的后果,例如,强奸、强迫婚姻、意外或强迫怀孕、强迫终止妊娠以及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播疾病。其中非自愿的怀孕、生产或堕胎等伤害是男性被害人不会遭受的后果。

  因此,贩运妇女是对妇女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歧视。如果无法消除贩运妇女的现象并保障被贩运妇女的权利,性别平等的目标就无法真正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5将防止对妇女的剥削和贩运明确纳入实现性别平等与增强妇女权能的重要内容,这为各国在保障妇女权益与反贩运行动之间建立内在衔接提供了新的方向。继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妇女赋权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新依据。2025年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全球妇女峰会开幕式的主旨讲话中指出,“暴力和歧视痼疾难消,……健全和完善反暴力机制,坚决打击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全球妇女峰会主席声明》重申落实《北京宣言》《行动纲领》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并再次呼吁“预防和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与暴力”。

  2.可持续发展目标8与贩运妇女

  在可持续发展目标8“促进持久、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促进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人人获得体面工作”中,具体目标8.7指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根除强制劳动、现代奴隶制和贩卖人口。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强迫劳动是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目前,以强迫劳动为目的遭受贩运的被害人在所有贩运人口的被害人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打击强迫劳动、实现体面劳动有助于预防、发现和打击贩运妇女的行为。

  首先,从预防的角度而言,实现体面劳动有助于预防妇女为寻求工作机会而被贩运的情况。体面劳动是国际劳工组织促进劳动权利、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对话这四大战略目标的交汇点。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妇女因劳动市场中存在性别歧视、就业机会受限、薪酬水平偏低而被迫离开常住地去别处寻求就业机会。这种脆弱性使妇女更容易成为人口贩运的目标。促进体面劳动不仅意味着增加就业机会,还包括打破职业性别隔离、缩小性别薪酬差距和消除职场性别歧视,以确保妇女能在安全、有尊严的环境中工作,从源头上降低因贫困和不平等待遇而导致的高风险迁移。

  其次,强迫劳动与体面劳动背道而驰,是贩运人口的主要剥削形式,打击强迫劳动就是打击人口贩运的“买方市场”。尽管男性和女性都可能成为人口贩运的被害人并陷入强迫劳动,但其强迫劳动的类型却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被识别出的女性贩运被害人在家务劳动中遭受剥削的比例更高,而男性被害人在建筑业中遭受剥削的比例高于女性。这是传统性别分工在劳动力市场的直接体现,导致隐蔽在家庭空间中的女性贩运被害人更难被识别和解救。性别的社会构建导致对妇女的剥削多发生在私密的和非正规化的劳动情景中,例如家政服务、性服务等。这些领域通常缺乏有效的劳动监察机制,执法机关难以及时介入,导致强迫劳动的识别率更低。相比之下,男性在建筑业等公共空间遭遇剥削时,由于劳动场所更为公开,往往更容易被外界察觉和介入。因此,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强调,劳动监察在防止人口贩运和查明贩运被害人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最后,遭受贩运的妇女在被解救后,通过获得体面劳动可以实现经济赋权,免因贫困而再次陷入被剥削的处境。但是,被解救的妇女往往因性别歧视、社会污名化以及缺乏职业培训机会而难以顺利重返劳动力市场。因此,消除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偏见和歧视性障碍,是真正实现经济赋权的前提。为此,国家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她们享有不受歧视的体面劳动,从而促进其经济独立、重拾尊严,增强抵御再次受害的能力。

  3.可持续发展目标16与贩运妇女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打击贩运妇女犯罪和保障被贩运妇女的权益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可持续发展目标16“创建和平、包容的社会以促进可持续发展,让所有人都能诉诸司法,在各级建立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中,具体目标16.1要求在全球大幅减少一切形式的暴力和相关死亡率。各国政府承担着打击贩运妇女犯罪和及时解救被贩运妇女并保障其权利的首要和主要责任。被贩运妇女享有被解救、获得赔偿和重返社会等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各国建立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可以说,对贩运妇女犯罪的打击成效和对被贩运妇女权利的保障可以成为检验国家机构有效性的重要指标。

  执法机关在保障被贩运妇女的三重权利时应履行以下责任。

  首先,被贩运妇女作为人口贩运的被害人,其被解救的权利应首先得到保障。只有执法机构及时发现被害人并采取有效行动,才能真正兑现国家在反对贩运、保护被害人方面的法律与政策承诺。

  其次,根据《巴勒莫议定书》,贩运人口被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该议定书第6条第6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确保本国的法律制度包括各项必要措施,使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可以就所受损害获得赔偿”。这一权利的实现是国家履行反贩运义务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被害人中心主义的重要内容。根据一般国际法和特定的人权公约,如果国家未能尽职尽责地采取行动防止贩运人口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调查和惩处暴力行为并提供赔偿,国家也可能对私人行为负责。落实被贩运妇女的赔偿权,需要国家建立专门化、协调性强且具备性别敏感度的执法机构。这类机构应有能力协调具备反人口贩运专业知识的司法人员、刑事执法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并配备必要的调查、信息共享和案件追踪系统,以确保对人口贩运案件的及时识别和处理。

  最后,被贩运妇女享有因其被贩运而受政府帮助并重返社会的权利。《巴勒莫议定书》第6条第3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为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提供条件,包括提供适当的居住场所,提供有关法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咨询和信息,提供医疗、心理和物质帮助,提供就业、教育和培训机会等。落实被贩运妇女重返社会的权利,需要国家建立系统化、协调高效且具备性别敏感性的支持机制。这类机制应涵盖社会服务、司法、卫生、教育和就业等多个部门,通过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确保被贩运妇女在获得救助后能够顺利接受身心康复服务、法律援助以及职业培训。同时,机构内部应配备经过性别敏感培训的专业人员,能够识别妇女在社会融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歧视、心理压力或社会排斥,并提供针对性的支持措施。

  公正的司法审判是对被贩运妇女实施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要求各国确保采取有效的刑事司法对策以应对贩运人口问题,重点是结束针对贩运者的有罪不罚现象,以及确保被害人获得司法正义的救济。

  打击人口贩运尤其是贩运妇女的核心在于惩治犯罪与保障被害人权利并重,二者本质上是同一目标的不同侧面。对贩运人口罪犯进行惩罚是国家打击贩运人口问题的基本方面,这要求各国确保贩运人口罪行及相关侵犯人权行为应受到有效且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处罚。对贩运者的处罚力度不足可能损害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并且可能会因为未能向被害人提供应有的保护而令其感到失望。反之,强制性最低监禁期或死刑等严厉或过重的处罚可能又存在侵犯人权和违反刑事司法标准之嫌。在贩运妇女的语境下,实现对被贩运妇女的有效救济,在严密完备的刑事立法之上,更依赖于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专业化建设。司法机关应配备经过性别敏感培训的法官、检察官和司法工作人员,确保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充分识别被贩运妇女的脆弱性、保护其隐私,并为她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心理援助。这种机制不仅能够确保对贩运者施加适度且符合比例原则的刑事制裁,也能够在程序上体现对被害人的尊重和保障,避免她们受到二次伤害。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其他目标的实现同样有助于预防、惩治贩运妇女行为和救济被贩运妇女的权利。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第38号一般性建议中指出,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1、3、4、5、8、10、11、13、16和17等,通过促进性别平等以及促进妇女和女童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来赋予她们力量。例如,消除贫困(目标1)是防止妇女被贩运的重要前提,因为经济上的贫困往往增加妇女和女童遭受剥削和贩运的风险;公平的优质教育(目标4)不仅有助于提升妇女的自主能力和识别风险的意识,也有助于为被贩运妇女重返社会、获得稳定就业、实现经济独立打下基础,进一步增强其抵御剥削的能力;此外,跨境贩运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加强国际合作与伙伴关系(目标17)与打击跨国贩运、协调救援行动和保障被贩运妇女的权利同样重要。有效预防和应对人口贩运需要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行动,以确保追求平等、消除歧视、实现包容性经济参与、依法治理,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协调推进的路径。

  二、通过可持续发展打击贩运妇女行为的路径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2015年,《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其具体化为17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目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体面劳动和机构建设对于打击贩运妇女的重要性。首先,目标5关于性别平等的要求,是从根本上消除贩运风险的前提。通过促进教育、就业、政治参与等领域的平等,提升妇女的社会地位与自我保护能力,由此减少其因社会性别结构的脆弱性而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其次,目标8提出的获得体面劳动,对防止劳动剥削和实现幸存者的经济赋权具有重要意义。体面劳动不仅涉及安全与公平的工作条件,也体现了妇女在劳动领域实现自主与尊严的基本要求。最后,目标16强调建设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其核心在于通过透明、公正和可及的制度安排,确保贩运被害人在司法、救助与重返社会等环节中的权利得到保障。三者有机结合,形成一套兼顾预防、打击与救济的综合性治理框架,通过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全面打击贩运妇女问题并保障其人权。

  (一)实现性别平等,瓦解贩运的结构性根源

  以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崭新合作关系是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条件。同时,提高妇女地位和实现男女平等也是建设一个可持续、公正和发达的社会的唯一途径。鉴于贩运妇女根源于男性与女性之间的不平等权力关系和基于性别的歧视,要消除贩运妇女问题和保障被贩运妇女的权益,就需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被誉为“妇女权利宪章”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第1条即明确界定何为“对妇女的歧视”,为识别歧视提供了标准。第6条专门针对贩运问题予以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消歧公约》通过向缔约国施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法律义务,为打击贩运妇女问题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可持续发展目标5要求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促进性别平等、在各级增强妇女和女童的权能,与《消歧公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致,将国际公约的义务进一步转化为国际社会和各国共同遵循的发展议程。

  第一,实现性别平等应首先在法律上确立男女平等和禁止歧视的原则。

  《消歧公约》第2条规定了缔约国的核心义务,首要的一点是在法律上确立男女平等的原则。它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同时,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看来,各国立法仅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是不够的,还需要纳入符合《消歧公约》第1条的歧视定义,这有助于帮助缔约国理解实质性平等和不歧视的含义,提供识别各个领域的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标准,并为禁止性别歧视的执行机制和制裁措施提供依据。在法律上确立男女平等原则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妇女因结构性不平等而陷入脆弱处境的风险,从而切断贩运人口的重要诱因。

  第二,性别主流化是实现性别平等的一项重要策略。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宣称,各国政府承诺确保在所有的政策和方案之中体现性别观点,《行动纲领》随之要求在各个战略领域采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策略措施。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定义为在任何领域和各个层面对任何行动计划(包括立法、政策和规划)对男女影响进行评估的过程。这一策略,使妇女和男子的关切和经历成为任何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及方案在设计、执行、监测、评估时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终止不平等现象,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在执行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必须有系统地顾及性别平等因素。

  具体到打击贩运妇女的问题上,性别主流化要求预防、惩治、救济等各环节均应纳入性别观点,充分考虑被贩运妇女与被贩运男性的差异化需求。《巴勒莫议定书》第6条第4款指出,缔约国在帮助和保护被害人时均应考虑到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特殊需要。如前文所述,妇女和女童遭受贩运的方式往往具有性别特殊性,而贩运的后果也将以不同的方式影响妇女和男子。当前处理贩运问题的政策和机构常常不具备应有的性别敏感度。正如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所指出的,执法机构中仍然广泛存在歧视态度,这些歧视、污名化和有害的成见限制劳动法的实施和执行,也限制对贩运被害人或可能被贩运者的识别,造成贩运者有罪不罚的后果,使被害人得不到援助或保护。国家刑事司法机构未将性别观点纳入其工作,一方面法官本身可能存在性别偏见或受到污名化被害人的影响,轻视女性被害人的陈述,由此加剧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致使应对措施在结束有罪不罚现象和确保被害人获得司法正义方面的效率降低。在被解救后,如果救济措施未能体现性别敏感性,妇女往往因社会歧视而面临“二次受害”。消除歧视意味着执法和司法机构在调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应采取性别敏感的方法,确保妇女的陈述得到重视,其权利诉求被平等对待。同时,国家应建立被害人友好型机制,避免再次侵犯被贩运妇女的尊严。

  第三,实现性别平等需要为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提供支持性制度措施。

  贫困妇女、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妇女、遭受灾害或意外的妇女等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更容易成为人口贩运的目标。各国在落实《行动纲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履行《消歧公约》的过程中,应更多纳入、更加关注对处境不利妇女群体发展的支持和权利保障,从而防范其遭遇贩运之害。针对性的措施包括:在教育方面,为贫困女性提供助学金与职业培训,消除“早婚早育”导致的教育中断,对风险家庭开展早期干预与社会支持等。这些措施也是可持续发展目标4“优质教育”中要求消除教育中的性别差距、确保弱势群体平等获得各级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内在要求。为消除国家内部的不平等,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10的要求,实施性别敏感的财政和社保政策,优先向处境不利的妇女倾斜资源。为应对气候变化及其影响,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13,为农村和受灾害影响地区的妇女提供气候适应技能培训,保障其在绿色产业中的就业和资源获取权。在促进就业方面,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5,各国应认可和尊重无偿护理和家务,为贫困妇女提供小额信贷、创业担保贷款并简化审批流程、提供配套经营指导和市场对接,促进妇女实现平等获取金融服务、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

  综上,实现性别平等以及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将大大促进各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的实现。落实《消歧公约》与推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5不仅意味着在法律上禁止贩卖妇女和相关剥削行为,更要求国家在教育、就业、司法救济和社会融入等领域建立性别敏感的制度性保障。

  (二)获得体面工作,切断贩运的经济诱因

  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8“人人获得体面工作”对于预防贩运妇女和被贩运妇女重返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目标8.5提出,到2030年,所有男女有体面工作并做到同工同酬。目标8.7指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以根除强迫劳动、现代奴隶制和贩卖人口。实现体面劳动与根除强迫劳动相辅相成:前者通过对妇女经济赋权和保护妇女劳动权预防贩运的发生,后者通过执法和治理打击贩运的延续,两者共同构成了预防与救济并重的反贩运妇女战略框架。

  为预防和惩治强迫劳动,联合国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加强供应链中的监管应作为一个重要切入点。通过加强供应链中对劳工权利和人权的监管来解决贩运人口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首先,政府应当通过立法明确企业对供应链的监管责任,并辅以有效的执法和跨境合作,促使企业不只承担社会责任,还需对参与或纵容贩运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其次,企业建立供应链尽职调查制度。如果企业能够在供应链的每一环节识别、预防并应对强迫劳动和贩运风险,便可切断对被贩运劳工的需求,从源头上减少刺激人口贩运的经济因素。再次,建立第三方审计和劳工申诉机制。通过强化透明度和可追溯机制,例如强制企业披露供应链信息,以揭示隐蔽的剥削性用工模式,使被害人有机会被识别和救助。最后,在国际合作中将劳工和人权标准纳入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促进供应链整体合规水平的提升,形成企业在全球市场竞争中共同遵守的底线。这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人口贩运的经济诱因,具有为被贩运妇女提供更为安全、公正的劳动环境和帮助其重返社会的潜能。

  当人口贩运的幸存者已经摆脱被贩运处境,逐渐重拾自主生活的信心时,他们普遍将经济保障视为首要诉求。获得体面工作能够预防贩运,同时也是从经济角度赋能被贩运妇女、促使其重返社会的重要措施。经济赋权不仅关乎生计保障,更是幸存者恢复尊严、重建自主性和实现社会再融入的关键策略。临时性的经济补贴或者依据常规经验设计的职业技能培训往往不能回应幸存者在长期就业机会、职业选择自由、社会认可度和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关切,非但无法实现可持续的经济赋权,反而可能使她们再度陷入边缘化甚至遭受剥削的境地。为此,学者主张应将经济赋能的项目和政策聚焦幸存者的目标与需求。联合国提出,经济赋权政策应当转向以幸存者为中心的路径,不只是短期帮扶,而要打通“能力适配—就业支持—自主发展”的全链条,倾听其需求,增强她们在项目设计与实施中的参与度,并与反歧视措施、教育机会和劳工保护机制相结合,形成系统性的支持网络,最终实现能就业、稳收入、有尊严、可持续的目标。

  200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任命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旨在突出以被害人为中心、以权利为基础的打击人口贩运方针的重要性。201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打击贩运人口的全球行动计划》,提出确保在预防和打击贩运、保护和协助及补偿被害人的一切努力中,将重点放在促进和保护人口贩运被害人的人权上。以幸存者为中心的赋能行动需要坚持尊重幸存者意愿、保护幸存者隐私、维护幸存者尊严的原则。为帮助其获得体面工作,需要提供兼顾幸存者适配性与市场需求的就业培训服务,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多元支持体系,消除社会污名化和信任缺失等重返社会的障碍。研究显示,人口贩运幸存者的职业需求与其成功康复和社会融入之间存在显著关联。因此,持续的咨询和援助服务对于培养幸存者的自立能力、使其能够独立开展生活与工作至关重要。随着人口贩运幸存者的基本生存需求得到满足,对其支持的重点将转为从贩运经历中恢复并开始构建自主生活。在这一阶段,她们希望接受教育或获得职业培训以及工作许可,以便寻求合法的就业机会。以获得体面劳动为核心的经济赋权正契合幸存者这一阶段的需求,其最终目标是通过能力建设、政策支持及制度保障实现从依赖帮扶到自主发展。唯有此,救济措施才能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预防再度贩运、促进社会融合的作用。

  (三)建立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为贩运被害人构筑制度保障

  可持续发展目标16之具体目标16.6要求在各级建立有效、负责和透明的机构。具体到贩运妇女案件中,“有效”意味着机构能够在预防、识别、调查、起诉和保护被害人等各环节发挥实质作用,确保贩运妇女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并提供必要支持。“负责”强调机构在履行其反贩运职责时必须遵循法律与政策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并对失职或不当行为承担相应后果,从而避免辖区内出现保护缺失或权利落空。“透明”则要求机构的程序、信息和决策对公众、被害人及监督机制保持开放,使反贩运行动可被审查、评估并持续改进。几乎所有国家都由执法部门牵头应对人口贩运问题,并与其他国家及非国家机构协同行动。增强这些机构侦查打击贩运活动的能力,以及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建立合作机制,是确保实际成效的关键所在。一国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承担着打击贩运妇女行为的主要责任。执法机关负责被贩运妇女的解救及其重返社会,司法机关则通过对贩运者定罪处罚实现对被贩运妇女人权的救济,二者共同保障被贩运妇女权利的实现。

  在打击贩运妇女的执法过程中,识别被贩运妇女是解救和保障被贩运妇女的前提,及时准确地识别对于确保被贩运者权利免遭进一步侵犯至关重要。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第38号一般性建议中指出,国际人权法规定各国有识别贩运被害人的积极义务。一项成功的识别要求“反贩运专业人员能够以适当、敏感和及时的方式识别被贩运(或可能被贩运)的个人,并根据情况在国内或国外提供适当的转介和援助选择”。被贩运妇女往往处于封闭、受控状态,且受到威胁、欺骗或语言障碍等因素影响,难以主动表明身份。在婚姻登记、居住调查、孕产妇建档、基层走访、子女入学等过程中,均有可能发现身份来源异常、行动受限或交流存在障碍的妇女,此时若能对个体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就可能及时识别人口贩运受害情形,阻止其权利进一步受到侵害。相反,若忽视此类线索,或因缺乏培训、制度不健全、责任机制不清而导致识别失败,国家事实上便未能充分履行保障被贩运妇女基本人权的积极义务。

  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16.3,各国应确保所有人都有平等诉诸司法的机会。司法是保障和救济被贩运妇女权利的重要途径,通过刑事诉讼实现对被贩运妇女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性自主权等权利的救济,通过民事诉讼保障被贩运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和获得赔偿等权利。有效的司法救济需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考察。第一,在司法程序中,贯彻以贩运被害人为中心的理念,保障被贩运妇女的意志能够得到充分尊重,支持其合理诉求。为使被贩运妇女能够真正获得诉诸司法的机会,应为被贩运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翻译支持等必要措施,帮助其全面了解自身在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消除因语言障碍、法律知识不足或心理创伤带来的参与障碍,使其能够积极参与诉讼程序,有效表达自身意见。第二,司法救济的结果应确保被贩运妇女获得有效赔偿。首先,不得把损害难以量化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其次,扩大赔偿责任主体,构建以加害人为主、以国家为补充的赔偿机制。联合国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指出,许多国家未设立国家赔偿基金,导致许多贩运人口被害人得不到补救。由于收买人往往经济困难,难以负担赔偿金额,国家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赔偿机制或被害人补偿基金,为无法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提供替代性救济。最后,在赔偿标准方面,对于因身体残疾、心理创伤或社会歧视等因素处于更弱势地位的被贩运妇女,应当实施个案化、差异化的赔偿安排,体现实质平等。

  有效、体系完备、包容的司法救济还要求国家在对贩运妇女犯罪的认定和处理过程中纳入性别视角,这也是性别主流化策略在可持续发展目标16中的体现。妇女遭受贩运的方式以及所受影响均呈现出显著的性别化特征。国际法要求各国确保采取有效的刑事司法对策以应对贩运人口问题,从而结束针对贩运者的有罪不罚现象并确保被害人获得司法正义。举例来说,在认定与贩运相关的罪行及其罪名时,应充分考虑贩运妇女行为的性别化特征。中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相关犯罪是最典型的一类贩运妇女行为。在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情形下,司法实践往往忽视收买型强奸的特殊性:有单独成罪的收买行为做预备、长期多次且强迫生育、有家庭婚姻关系作为掩盖形式。只有充分考虑到这些特殊性,才能正确地适用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因此,只要存在被贩运妇女“被结婚”且有性经历或已生育子女的情形,被害人一方主张被强奸的,一般就应予认定。对收买被贩运妇女罪的处置,法官也不应以被贩运妇女未主张、“维护家庭稳定”为由对收买人从轻处罚。这种做法以忽视或牺牲被贩运妇女的权利为代价而导致对被贩运妇女的二次侵害,也是对犯罪行为人的变相纵容。

  总之,要有效打击贩运妇女的问题并切实保障受害妇女的权利,必须把可持续发展目标5、8和16作为相互支撑的核心支柱:实现性别平等是消除贩运妇女根源的前提条件,获得体面劳动是防止被贩运妇女再次受害并实现其社会融入的现实途径,而建设有效、负责且包容的机构则为预防、惩治与救济提供持久的制度保障。性别平等的普遍实现能够从根源上削弱贩运妇女的结构性成因,因为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打破性别刻板印象和权力不平等关系能够减少妇女因教育不足、就业受限和经济依赖而被贩运的可能性。体面劳动的普遍实现不仅意味着就业机会的增加,更强调劳动条件的公平、安全和有尊严,这既是防止妇女因贫困与不平等待遇而被迫高风险迁移的重要手段,也是帮助被贩运妇女在获救后通过就业、教育和培训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经济独立的关键途径。与此同时,健全的司法与执法机构在打击贩运犯罪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不仅通过有效调查与惩治消除对贩运者有罪不罚的现象,还能在制度层面保障受害妇女获得司法救济,保护受害妇女的权利,防止因歧视和偏见导致其再次被边缘化。

  三、打击贩运妇女的中国实践与经验

  在全球范围人口贩运被害人数量持续上升的背景下,中国通过持续的严厉打击和综合治理,拐卖犯罪案件的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5年较2012年峰值下降77.95%,拐卖犯罪已得到有效遏制。中国为打击人口贩运,自2008年起连续出台了3个行动计划,即《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和《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三份行动计划集中体现了中国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贩运理念,在源头预防、案件查处及被害人救助等方面形成了相互衔接的政策体系。中国将可持续发展目标融入打击拐卖人口的行动计划,以实现性别平等为导向,促进就业并保障劳动者权益,不断完善公正、透明和负责任的执法与司法体系建设,打击拐卖犯罪取得显著成效,积累了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进程中打击贩运妇女问题的中国经验。

  (一)将打击贩运妇女行动纳入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国家行动

  中国将促进性别平等、推动妇女全面发展、切实加强妇女的权益保护作为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点领域和优先方向,把打击贩运妇女作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国家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妇女权益法治保障和营造平等和谐的社会环境,降低贩运妇女犯罪滋生蔓延的风险。

  中国坚持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与国家发展同步,在编制国家发展规划时特别将妇女发展目标纳入其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首次用专节部署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任务,其中就严厉打击包括贩运妇女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的违法犯罪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三、十四个五年规划进一步强化妇女权益保障,部署消除对妇女歧视和偏见等任务,设定保障妇女各方面权益的目标。第十五个五年规划重申“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连续制定四个周期的妇女发展纲要,在不同时期指导各级政府、政府的各部门协同推动妇女全面发展。正在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明确指出其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消歧公约》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公约与文件。它将“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列为“妇女与法律”领域的一项主要目标,明确要求及时解救被拐卖妇女并帮助其正常融入社会,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的关爱保护,将反拐成效纳入地方政府妇女工作考核指标,实现妇女发展规划与反拐行动计划的同频推进。在此基础上,中国进一步制定以实践为导向的专门“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权益、营造尊重女性的社会氛围作为健全预防贩运机制的重要着力点。

  中国把打击贩运妇女行动纳入妇女权益法治保障体系,构建起覆盖打击贩运妇女行动全流程的法治框架。《刑法》将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妇女以及暴力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等行为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在重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及时发现报告”义务,将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法定化,将治理重心前移,推动工作模式从事后打击向源头预防转变。“及时发现报告”的义务主体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扩展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构建起更早发现、更快响应的联防体系。2025年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也明确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现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旨在从环节上阻断贩运链条。《妇女权益保障法》同时规定了上述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安置、救助和关爱”被贩运妇女的义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歧视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体现了以被害人为中心、促进其身心康复与社会融合的权利保障导向,也明确了基层组织在打击贩运中发挥的非常关键的作用。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指出,贫穷和不平等以及歧视和性别暴力等侵犯人权的行为,都进一步促成了经济贫困,创造了限制个人选择能力并使其更容易被贩运者和剥削者加以利用的社会条件。因此,解决贩运问题,首先要解决容易遭受贩运的脆弱性问题。2020年底,中国全面消除绝对贫困,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减贫目标。中国把妇女作为重点扶贫对象,兑现脱贫路上“一个都不能少”的承诺,推动贫困妇女稳定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达成“两不愁三保障”的生活标准。消除绝对贫困,极大地削弱了犯罪团伙利用经济困境对妇女进行诱骗和剥削的基础。为巩固脱贫减贫成果,中国建立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持续支持脱贫妇女和农村低收入妇女发展生产、扩大就业、提高收入。当妇女及其家庭享有基本的经济安全和创收渠道时,她们落入“高薪工作”骗局或为生存所迫而冒险的可能性便大幅降低。

  (二)通过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遏制贩运发生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指出,增加女性劳动力参与往往被视为实现性别平等和包容性增长的先决条件,对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自1995年颁布实施首个妇女发展纲要以来,中国始终将促进妇女获得体面劳动作为重要目标,将促进平等就业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通过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建设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队伍等方式帮助妇女实现体面劳动。2007年《就业促进法》明确禁止基于性别的就业歧视,重申国家保障男女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为推动“十四五”时期就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将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作为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全面发展的一项原则,明确要求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202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重申,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和保障妇女劳动权益是衡量高质量就业的重要指标。2012年以来,中国妇女占就业人员比重保持在43%左右。中国妇女不仅在整体上保持着较高的劳动参与率,其在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就业占比也尤为突出。第五次经济普查数据显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女性从业人员占42.6%,比第四次经济普查时提高3.6个百分点,说明中国妇女正逐步从缺乏工作保障,向条件更稳定、权利保障更完善的部门就业转移。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还注重提升农村妇女的创业就业能力。在就业渠道上,鼓励支持电商、光伏、旅游等新业态新产业发展,帮助农村妇女实现家门口就业;加强财政和金融支持,出台专门政策提供免抵押、免担保的贴息贷款与税费减免支持,累计为妇女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和扶贫小额信贷4500多亿元,帮助870万名妇女实现创业增收;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截至2020年,累计对1021万名贫困妇女和妇女骨干进行各类技能培训,持续激发妇女发展的内生动力。这些在促进妇女就业、改善劳动条件方面的政策成效,减轻了贫困带来的脆弱性,从而降低了妇女被贩运的风险。

  其次,中国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强迫劳动能够从源头削减对人口贩运的需求,同时也有助于在劳动场所识别贩运被害人,从而实现对被贩运妇女的识别和解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指出,如果一国劳动标准受到监督,则不会产生或将明显减少对被贩运人口的劳工或服务的需求。当法律规定的工时、工资、安全条件和社会保障无法得到有效监督与执行时,雇主使用被贩运或遭受强迫劳动的劳工便能获得巨大的非法成本优势。反之,当所有雇主都被强制要求提供公平的薪酬、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合法的社会保障时,使用被贩运劳工的成本优势便不复存在。强有力的劳动监察、严厉的违法处罚以及畅通的维权渠道,共同大幅提高了剥削劳动力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成本。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在2025年开展联合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劳务派遣违法行为、非法职业中介活动、歧视性招聘等。中国的三个反拐行动计划都明确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中国通过强化劳动监察、提升企业合规水平并严格对相关违法主体进行追责,进一步压缩剥削的市场空间,形成人口贩运行为的“高风险、低收益”格局,从而在制度层面巩固打击贩运妇女的成效。

  最后,中国政府把帮助贩运被害人获得体面劳动作为安置被害人的重要环节。三个反拐行动计划均指出要为回归社会的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等问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为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当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异地就业。这些措施通过提高被害人的经济自主性,直接降低了因贫困与无保障就业导致的再次被贩运的风险,有利于被害人在社会中重建稳定的生计与社会联系。为了确保长期成效,上述措施需与社会保障、心理康复及法律援助相衔接,并纳入性别敏感的设计与持续跟踪评估,避免仅止于短期安置而未能实现长期融入。

  中国通过系统性提升妇女就业质量、全面落实体面劳动的理念,将保障女性劳动权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8的重点举措,从而达到预防贩运妇女并帮助被贩运妇女重返社会的效果。中国的经验表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关键在于预防,从社会经济根源入手,通过消除就业歧视、完善劳动保障、增强妇女经济自主性,彻底瓦解贩运犯罪所依赖的需求侧基础。中国的实践彰显了统筹推进妇女发展权、劳动权与人身安全权的战略智慧,为落实可持续发展议程、构建标本兼治的反贩运体系提供了借鉴。

  (三)不断完善打击贩运的执法司法体系

  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16的要求,中国通过加强社会倡导以营造尊重女性的氛围,持续提升司法的可及性、执法的效能与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系统性地保障被贩运妇女获得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保护与援助。

  第一,为被贩运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以确保其有诉诸司法的机会。为落实具体目标16.3所提出的“确保所有人都有平等诉诸司法的机会”,中国的三个反拐行动计划均明确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不仅为被害人主张刑事、民事等方面的权利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其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与资源不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更具可及性和性别敏感性的法律援助制度能够提升被害人对制度的信任度与参与度,使其在司法过程中真正成为权利主体,从而确保对贩运犯罪的追责以及对被害人的有效救济。

  第二,司法系统高度重视、依法严惩贩运妇女犯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从管辖、立案、证据、定罪量刑等方面为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拐卖犯罪案件提供指南。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供进一步的指导。各级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贩运妇女犯罪及伴生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法院办案,有效威慑贩运妇女及相关犯罪。

  第三,中国通过加强国家层面的机制建设与国际合作,提升打击跨国、跨境贩运妇女犯罪的能力。这一举措契合可持续发展目标16.a提出的通过开展国际合作等方式强化相关国家机制,以打击包括贩运在内的严重犯罪行为的要求。2018年下半年,中国与老挝、缅甸等五国共同开展联合打击拐卖人口专项行动。行动期间破获拐卖案件共634起,解救外籍被拐妇女1130名。正在实施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要求由公安部等部门牵头,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的预防工作机制,加强政府间合作与区域化治理,并持续深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预防跨国跨境拐卖人口方面的多边或双边磋商合作框架。这一行动计划旨在推动打击跨国跨境贩运妇女的司法合作不断走向制度化、机制化。此类合作不仅有助于实现跨境情报交换、案件协查和被害人救助的制度化与常态化,也提高了各国执法机构在应对复杂跨境犯罪时的协同能力,并为跨境被害人的识别、救助和权利保障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支持。

  中国通过将反拐工作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构建了预防贩运、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权利并重的综合治理体系,不仅显著遏制了贩运犯罪,更通过促进性别平等、提升司法可及性、强化社会保障的举措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呼应了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促进性别平等、实现体面劳动、促进包容性社会和建立有效机构的核心要义。中国经验表明,有效应对贩运妇女问题不仅需要强有力的刑事司法回应,更需将其置于可持续发展与人权保障的广泛框架下,通过经济社会综合施策实现标本兼治。

  (四)中国打击贩运妇女行动面临的挑战与发展方向

  尽管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对照可持续发展目标16关于“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的要求,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8号一般性建议中关于消除结构性歧视的呼吁,中国在打击贩运妇女的制度建设和执法司法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第一,对“收买”行为的惩处力度与罪行危害性尚不完全匹配。《刑法》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罪”的起点刑存在显著落差。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原《刑法》第241条第6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免责条款,但在部分案件中,法官仍可能以维持家庭稳定或有利于抚养共同子女为由,宽纵收买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也未充分回应被贩运妇女的权利诉求。

  第二,被害人重返社会的长效机制有待健全。被解救妇女在重返社会的过程中,仍普遍面临社会污名化、心理创伤难以愈合、子女抚养与教育受阻等深层障碍。目前的救助措施多为短期或一次性帮扶,缺乏跨部门协同、长期追踪的个案管理机制。特别是对于被贩运妇女被迫生育的子女,其身份认同、抚养权归属及社会福利保障等问题尚缺乏精细化的法律和政策安排。

  第三,针对隐蔽性强的剥削形式的监管和识别能力仍需加强。通过合法婚介、劳务派遣、网络交友等渠道实施的诱骗和剥削等贩运妇女形式具有隐蔽性。对藏匿于家庭内部的家政劳动剥削、强迫婚姻及非自愿生育等行为的发现和取证依然困难。精神障碍、智力障碍女性因其“意愿识别”存在法律困难,极易成为强迫婚姻和性剥削的受害人。现有保护机制对此类特殊弱势群体的识别和救助能力仍显不足。

  第四,跨国、跨境贩运的打击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利用互联网招聘、虚假婚介、旅游签证等方式将妇女拐骗至境外从事电信诈骗、强迫卖淫等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涉及跨国取证、警务协作、被害人遣返与安置等复杂问题,对现有的国际合作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针对上述挑战,未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首先,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出台更明确的司法解释,强调对收买行为伴生的强奸、虐待、非法拘禁等犯罪必须依法从严追究,原则上不因“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等情节而对收买人从宽处理,以彻底铲除“买方市场”。

  其次,构建以幸存者为中心的全周期支持体系。可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力量,为幸存者提供长期支持,同时关注其被迫生育的子女的权益保障,探索建立专项关爱基金和社会化抚养替代方案。

  再次,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强制报告制度,考虑开展针对精神障碍、智力障碍女性等特殊弱势群体强迫婚姻专项整治行动,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学校等主体的报告义务,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施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深化与周边国家及国际组织在情报共享、联合执法和被害人遣返保护方面的合作,推广DNA比对、人脸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在打击人口贩运案件中的应用,提升积案攻坚和失踪人员查找的能力。

  四、结论

  贩运妇女问题不仅是严重的跨国犯罪,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结构性障碍。《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在目标5、目标8和目标16中均明确提出要打击人口贩运,这表明打击人口贩运本身已成为实现性别平等、体面劳动和有效机构建设的必要条件。目标5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而贩运妇女恰恰是最严重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之一,因此,打击贩运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前提。目标8旨在促进持久、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其中消除强迫劳动、现代奴隶制和人口贩运是核心任务。反贩运措施有助于规范劳动市场秩序、完善劳工保障体系,确保经济增长建立在公平、合法的基础之上。目标16要求建立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而是否能够识别、保护人口贩运被害人并为其提供救济,是衡量国家机构治理能力与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因此,打击贩运妇女不仅依赖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推进,反过来也构成实现这些目标的基本路径和关键内容。

  在国际社会共同致力于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自身实际相结合,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同中国促进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相结合,通过增强妇女权能、实现体面劳动和提升治理能力,有力推动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落实,并通过降低脆弱性、遏制剥削性劳动、强化制度救济,为打击贩运妇女问题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与制度基础,形成目标与实践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未来,中国仍需在保障女性劳动者权益、供应链监管以及区域和国际合作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努力,特别是在完善收买行为刑责规定、构建幸存者全周期支持体系等方面持续发力,为被贩运妇女提供更有力的保护,在全球反贩运和可持续发展事业中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作者:戴瑞君,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杨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2024级博士研究生。)

  (来源:本文刊载于《人权研究》2026年6月第2期。为方便阅读,文中注释已隐去。本文转自人权研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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