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研究》2026年第2期
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2025年人权保障立法工作述评 王媛媛(1)
中国人权史研究
“仁政”与传统中国治官之法:“民惟邦本”的政治维度 顾元(12)
两晋南北朝中央官学演化所见传统中国的教育平等取向 罗冠男 杜敏君(29)
妇女全面发展研究
可持续发展视域下的贩运妇女问题研究 戴瑞君 杨璇(42)
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治理研究 刘小楠(62)
从不歧视到实质性平等:国际人权法中的妇女环境权转向 陆海娜 黄一珍(80)
部门法中的人权保护
各国制定的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研究 常健 韦慧 吕志杰 高洁馨(97)
论受教育义务对应的个人法益 ——一个对受教育义务的辩护尝试 孙波 刘家伟(123)
试论我国生育休假制度的完善:基于国际劳工标准的视角 李西霞(141)
裁判文书说理援引法律学说的规范与方法 刘又瑜 杨贝(161)
青年人权论坛
立法视域下涉罪人员从业限制的比例原则审查 汤东澍(174)
摘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2025年人权保障立法工作述评
作者:王媛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四级调研员。
摘要:202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转化为具体法律制度,做好人权保障立法及立法相关工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等各方面权利得到更好实现,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水平不断提升。2025年人权保障立法牢牢把握人民性这一根本立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充分彰显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制度优势。
关键词:人权保障立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 全面依法治国 全过程人民民主
中国人权史研究
2.“仁政”与传统中国治官之法:“民惟邦本”的政治维度
作者:顾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
摘要:“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传统“仁政”的哲学基础,也是中华法系的实践追求。在“国—官—民”的关系中,民是国家构成的最基础要素,官吏是国家治理的媒介和中枢。“明主治吏不治民”,为政之要,重在治官。传统治官之法作为“仁政”之核心实践与制度安排,旨在建立长效的权力控制模式和激励机制,以实现治民保民的整体功能和终极目标。探究治官之法的历史逻辑与制度实践,提炼其可能蕴藏的现代适应性,有助于理解传统中国人权观的政治维度与建构人权自主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
关键词:民本主义 人权 仁政 吏治 监察法
3.两晋南北朝中央官学演化所见传统中国的教育平等取向
作者:罗冠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杜敏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24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教育平等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重要的人权理念,中央官学是传统中国教育平等取向的重要载体。传统中国的中央官学制度奠基于汉代太学,经两晋南北朝之嬗变,逐步演化为隋唐以降国子监下辖多学的“多元一统”体系。两晋南北朝中央官学制度的演化,于外在表征上是知识内容从经学走向经术、文史等实用技能并存的平等化整合;在深层规律上则指向广大民众教育机会的平等化再造,反映了中华文明维系道统、开拓新机的内在韧性。其间的历史经验,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构建公平、开放、包容的现代教育法体系,仍具有意义。
关键词:两晋南北朝 官学制度 教育平等 教育法
妇女全面发展研究
4.可持续发展视域下的贩运妇女问题研究
作者:戴瑞君,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杨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2024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贩运妇女不仅严重侵害被贩运妇女的人权,也制约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联合国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在目标5、目标8和目标16中均明确提出打击人口贩运的要求。女性是人口贩运的主要受害群体,打击贩运妇女行为是实现性别平等、人人获得体面工作及创建和平包容的社会的内在要求。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降低妇女被贩运的风险;通过根除强迫劳动、让妇女获得体面工作,预防贩运;通过司法救济、开展国际合作,及时解救被贩运妇女并帮助其重返社会。中国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将打击贩运妇女行动纳入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国家行动,保障妇女在正规经济部门的高质量就业,完善打击贩运的执法司法体系,加强打击人口贩运的国际合作,协同推进可持续发展与打击贩运,为实现性别平等、人人获得体面工作与建立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积累了中国经验。未来,中国可从促进司法实践精细化、建立被害人社会融入长效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提升对被贩运妇女的保障与救济水平。
关键词:贩运妇女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性别平等 体面劳动
5.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治理研究
作者:刘小楠,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当代法治研究院)教授。
摘要:“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是联合国《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5“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中的一个具体目标。当前,“隔空猥亵”“深度伪造”“网络跟踪”等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不断涌现,对公众尤其是妇女和女童的生活造成严重困扰,也给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带来挑战。国际社会对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各国通过完善立法体系、加强和完善平台责任、提高执法能力与司法水平、设立专职部门以统筹政策协调、主导技术创新和技术支持、构建受害者支持体系、培养公众的法治素养和防范意识等路径治理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健全法律政策体系、构建长效治理机制、强化平台责任、升级受害者保护与救济机制、推进政府主导的技术研发支持、加强反暴力宣传,系统完善我国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法治体系。
关键词: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技术助长型性别暴力 治理
6.从不歧视到实质性平等:国际人权法中的妇女环境权转向
作者:陆海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妇女与女童工作组专家。黄一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5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环境权的国际规范演进过程体现出由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的发展趋势。在环境权萌芽早期,对妇女的关注主要表现为对非歧视原则的笼统性宣誓,随后逐渐发展出以主体为导向的特定群体保护路径。随着联合国一系列决议对独立环境权的确认,妇女在这一议题下的权利主体地位也得到了实际承认,并在环境权的司法实践和全球性新议题中不断得到强化。这一转向对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对国际人权法相关规范、实践及理论的系统考察可以揭示当下保障妇女环境权的国际趋势和既有的结构性不足,从而为我国环境权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实质性别平等的实现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环境权 实质平等 妇女主体地位 非歧视原则 特定群体权利保障
部门法中的人权保护
7.各国制定的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研究
作者:常健,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韦慧,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吕志杰,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高洁馨,天津社会科学院政府治理和公共政策评估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要: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国家就促进某一权利事项的保护而制定的行动计划。通过梳理联合国会员国为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而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可知,193个联合国会员国都或多或少制定过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各国制定的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主要涉及25项权利,每个国家平均制定了涉及9.93项权利的专项行动计划。涉及权利的种类按数量由多至少排列为特定群体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新兴权利。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有制定灵活、权利细分和措施综合的特点,可以成为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重要补充。
关键词:人权 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8.论受教育义务对应的个人法益——一个对受教育义务的辩护尝试
作者:孙波,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刘家伟,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2024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在我国《宪法》第46条的规范结构中,公民接受教育呈现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复合特征。在传统的解释论框架中,受教育权利对应着个人利益,受教育义务则对应着国家利益。但在以基本权利保障为核心的现代宪法背景下,仅以国家利益作为受教育义务入宪的证成理由会面临自洽性难题。在明确受教育者本身为受教育义务主体后,重新审视义务教育社会化过程的利益产生链条,作为教育直接接受者的公民个体无疑是逻辑起点,受教育义务对应的个人利益应得到证立。以“关乎人的自我决定”的基本权利行为能力这一概念装置对此种个人利益予以法律定型,将完成受教育义务视为基本权利行为能力形成的宪法标准,此为该利益上升为法益的过程。
关键词: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义务 教育社会化 法益 基本权利行为能力
9.试论我国生育休假制度的完善:基于国际劳工标准的视角
作者:李西霞,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要: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202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要求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延长生育假、父母育儿假和陪产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对此,在全球化背景下,应统筹推进生育休假领域的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以应对日趋复杂的跨境劳动治理。在国内法上,应着重解决省级地方性法规立法层级低、延长生育假法律定位不明确、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不合理等主要问题。同时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我国应加强研究《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关于成员国实施国际劳工标准报告义务的规定,妥善应对履行该报告义务可能引起的挑战。我国加强在该国际机制建构领域的参与力度,可对全球劳动治理体系的形成产生影响,并借助该国际机制展示我国的法治进步和生育保护水平。
关键词:生育休假 国家立法 国际劳工标准 全球劳动治理
10.裁判文书说理援引法律学说的规范与方法
作者:刘又瑜,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杨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法律学说虽非我国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却已事实上进入裁判文书说理,并成为法官论证裁判理由的重要资源。由于现行规范仅原则性承认“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可以作为裁判理由的论据,而未进一步明确援引前提、援引资格和援引方式,实践中遂出现援引前提不确定、学说资格不清晰以及援引方式繁简失当等问题。裁判文书说理援引法律学说,应从法律学说的功能出发加以规范。法律学说既可以通过解释法律规范、填补法律漏洞而参与裁判大前提的证成,也可以通过具体化不确定法律概念而参与裁判小前提的建构,还可以作为修辞说理资源提升裁判理由的可理解性和可接受性。相应地,裁判文书援引法律学说应遵循其基本路径:在援引前提上,不应机械排除简单案件中的学说援引;在援引资格上,应在允许通说进入裁判说理之外,承认非通说的被援引资格;在援引方法上,应以隐名援引为主,根据学说的通行程度分配论证负担,以避免学说援引流于标签化使用、装饰性修辞或者权威性背书。如此,法律学说才能真正服务于裁判理由的充分展开、司法判断的可检验性和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实现。
关键词:法律学说 裁判文书说理 法律方法
青年人权论坛
11.立法视域下涉罪人员从业限制的比例原则审查
作者:汤东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4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我国关于涉罪人员从业限制的立法体系存在三大困境:规范表述缺乏一致性、终身禁业措施泛化以及行业限制与犯罪类型间缺乏实质关联。为破解此困境,应根据限制措施的立法目的——预防再犯罪与维护行业公信力,建构差异化的比例原则审查路径。对于以预防再犯罪为目的的限制,适用低强度审查,在确认妥当性与必要性后,原则上认可限期禁业的必要性,仅例外允许终身禁业;而对于以维护行业公信力为目的的限制,则须接受高强度审查,严格论证其必要性,并绝对禁止终身禁业。此双重审查框架旨在实现公共安全、行业秩序与公民从业自由之间的精细平衡,为立法优化与备案审查实践提供清晰的法理指引。
关键词:涉罪人员 从业自由 备案审查 比例原则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9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