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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移民人权保护国家实践的新发展及其国际法分析

——以“澳图睦邻友好联盟条约”为例

来源:《人权》2025年第5期作者:蒋小翼 梁可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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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移民人权保护国家实践的新发展及其国际法分析——以“澳图睦邻友好联盟条约”为例
蒋小翼 梁可儿

内容提要:气候变化对人权构成严重且紧迫的威胁,小岛屿国家正不成比例地承受着这一负面影响。尽管国际社会正沿着气候变化法和人权法的双重路径解决该问题,但效果相对有限,气候移民人权面临保障无门的困境。2023年底澳大利亚与图瓦卢达成“澳图睦邻友好联盟条约”是这一领域的最新实践动向。该条约的出现推动气候变化法与人权法两大体系进一步互动融合,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气候移民人权保护的国际法空白。然而,条约中让渡主权权利换取人权保护的条款虽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有违气候正义,缺失正当性基础,其本质上不仅无益于国际法治的完善,还加剧了人权保护与主权独立的冲突关系。条约中折射出的地缘政治考量,或将推动气候移民人权保护向具有政治属性的安全问题转变,进而影响太平洋地区的地缘政治格局,并阻滞中国与小岛屿国家在相关领域的合作。中国应研判该条约可能的发展动向及潜在影响,并以整体系统观为指导推动人权法和气候变化法体系的协同治理,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与小岛屿国家开展有针对性的合作,构建中国自主的气候移民人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气候移民  人权保护  澳图睦邻友好联盟条约  主权权利  小岛屿国家

气候变化加剧人权的脆弱性并正在重塑全球人口流动模式。预计到2100年,海平面上升等缓慢发生的变化将进一步侵蚀沿海及农业用地,造成数千万至数亿人流离失所。小岛屿国家是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地区,图瓦卢、基里巴斯、马尔代夫等正不成比例地承受着这一负面影响。随着海平面的持续上升,其全部领土或将被淹没,面临举国移民或重新安置的风险。在此背景下,气候移民的人权保障成为国际法无法回避的问题。2023年11月,澳大利亚与图瓦卢签订的“澳图睦邻友好联盟条约”(Australia-Tuvalu Falepili Union Treaty,以下简称“澳图盟约”)是这一领域的最新国际法实践。其对气候合作和人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新安排,被认为是全球首个气候移民安置条约。

作为最新进展,“澳图盟约”一方面明确认识到气候变化导致的人员流动问题,试图通过双边安排,促进图瓦卢公民居住权、迁徙权等相关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盟约将气候、人权议题与国家安全问题深度绑定,图瓦卢等小岛屿国家被迫采取让渡主权权利换取气候庇护的举措。从人权保护角度而言,该条约无可厚非,但让渡主权权利换取人权保护的国家实践或将引发诸多国际法问题。据此,本文试图以条约中的人权问题为切入点,对其中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探讨,从规则层面深入分析人权条款的实质、合法性及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探析这一实践动向对气候移民人权保护国际法治造成的影响,以及该合作模式的扩散趋势对中国构成的挑战及因应策略。

一、气候移民人权保护国家实践发展

过去十年,与气候有关的灾害极大地改变了宜居的环境,导致每年近2,160万人流离失所,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气候移民浪潮。然而,国际法理论及实践尚未对气候移民的内涵及外延作出清晰的界定。为避免概念不清引发的法律不确定性,本文借用学者对“气候移民”的定义展开论述,即将文中所指的“气候移民”界定为“因气候变化导致自然环境发生突发性或者缓慢性变化而不得不立即或在不久的将来离开其原居住地的人”,包括国内移民(或称国内流离失所者)和跨境移民两种类型。

(一)气候移民人权保护的国际法困境

当前,气候变化引发的移民问题给地势低洼的小岛屿国家带来了严峻挑战。鉴于气候变化与人权保障间的紧密关系,该问题的法律进程正沿着人权法和气候变化法双重路径展开。其一,人权法体系下面临的气候变化挑战。在人权法路径下,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国家履行人权保障义务的内在要求。但现有体系中气候移民的国际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国际社会难以将其认定为难民、无国籍人,进而由《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以下简称《难民公约》)《无国籍人地位公约》提供保护。鉴于此,联合国人权保护机构和区域人权法院通过对既有体系进行扩张解释,为气候移民的人权保护寻求国际法依据。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中明确指出,气候变化已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规定的生命权构成了最紧迫和最严重的威胁,国家尊重和保护生命权的义务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气候变化、流离失所和人权》中指出,国家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和扩大适应融资是气候变化背景下保护流离失所者人权的可行途径。在司法实践中,荷兰最高法院在Urgenda诉荷兰政府案(Urgenda Foundation v.the State of Netherlands)中裁决,国家有义务充分、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包括减缓和适应),保护公民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和第8条所享有的生命权和生活权。然而,实践中,联合国人权保护机构和区域人权法院存在解释不一致的问题,且个案特征明显,扩张解释的方法难以应对日趋复杂的气候移民问题。

其二,气候变化法体系下面临的人权保障困境。在气候变化法体系下,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国家“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坎昆协定》首次要求缔约方“在涉及气候变化的行动中尊重人权”,并在“加强适应性行动”部分,进一步要求国家、区域和国际社会强化对气候变化所致流离失所、移徙和计划搬迁问题的了解、协调和国际合作。2015年《巴黎协定》在序言中明确提及,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尊重、促进土著人民、迁徙者等的人权、健康权。同时,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举措,使其与“减缓”措施并重,发展为气候变化背景下人权保护的两大关键手段。由此,《巴黎协定》成为国际社会第一个明确承认气候移民人权的气候协定,但接纳气候移民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问题,缔约方分歧明显,气候变化法体系进展缓慢,难以为气候移民人权提供及时保障。

(二)气候移民人权保护的现有国家实践

尽管人权法和气候变化法体系已触及气候移民人权保障的相关问题,但尚未能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路径。鉴于此,小岛屿国家在实践中普遍倾向于依靠地区力量或外部援助,应对气候变化导致的移民问题。其一,新西兰太平洋准入类别移民签证和萨摩亚配额移民签证计划。根据该计划,新西兰每年为图瓦卢、基里巴斯、萨摩亚提供一定的移居新西兰名额,但同时设有年龄、语言、收入等诸多限制条件,因此实际可获得认证的移民人数远少于新西兰提供的分配名额,且仅提供极为有限的人权保障措施。为回应日益紧迫的气候移民需求,新西兰政府又于2018年颁布了《太平洋气候变化导致的流离失所和移民:新西兰行动计划》,该计划建议为太平洋地区因气候变化导致的流离失所者发放专门的人道主义签证。然而,新西兰至今并未采取任何与落实该计划有关的行动。

其二,澳大利亚太平洋劳动框架。在提升小岛屿国家气候适应能力方面,澳大利亚制定了与新西兰类似的劳动力流动计划。其于2016年启动了北澳大利亚工人试点计划,为基里巴斯、瑙鲁和图瓦卢的公民提供移民配额,并于2018年通过太平洋劳动框架具体执行该计划。新西兰、澳大利亚政府普遍认为通过前述计划,小岛屿国家的公民能够获得跨境务工的机会,帮助其增加收入,进而提升适应能力,间接地强化小岛屿国家的气候复原力。

其三,阿根廷流离失所移民的人道主义签证计划。2022年5月,阿根廷政府制定了新的人道主义签证计划,允许因气候灾害而流离失所的墨西哥、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公民在阿根廷获得为期三年的居住许可,三年后,气候移民还可获得永久居留权。该计划明确将移民作为一项人权进行保护,而无论气候移民的法律地位是否在国际法上得以界定。然而,该项计划仅针对因已然发生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流离失所人群,而未涉及海平面上升等缓慢发生的灾害引发的气候移民问题。

尽管图瓦卢、基里巴斯和汤加等小岛屿国家已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签订了少数移民准入协议,允许个人和家庭以劳动力的方式自愿流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岛屿国家气候移民的紧迫的需求,但可以看出,新西兰、澳大利亚并未将气候移民视作需要独立保护的客体,而将其视作劳动力资源,因此,其流动方式严格受移民目的地国雇主需求的限制。此种实践无法关切到气候移民的现实需求,劳工移民短期性、流动性的特点,使多项人权难以得到充分保护。此外,阿根廷的气候移民计划适用范围仅限于气候灾害发生后,而无涉在气候灾害发生前为气候移民提供可选择的、有尊严的流动渠道。因此可以认为,现有国际法框架和国家实践未能有力地促进气候移民的人权保护。

(三)气候移民人权保护的新发展

随着气候变化问题凸显,小岛屿国家对于气候移民的需求更加紧迫。与当前促进劳动力流动和移居的方式不同,“澳图盟约”初步回应了现有实践的不足,推动气候移民人权保护的国家实践呈现新发展。(1)盟约明确承认气候变化危及图瓦卢公民基本人权,包括有尊严的迁徙权、居住权等,且气候移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移居,不再受限于目的国雇主的需求;(2)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造成气候移民的原因不仅包括突发性的环境灾害,还包括海平面上升等缓慢性的环境事件。“澳图盟约”认识到缓慢性的环境事件是导致太平洋地区气候移民的主要原因,而提升适应能力和跨境迁徙可作为保护气候移民人权的有效路径。针对前者,澳大利亚将援助图瓦卢的气候适应项目,通过土地开垦,加强就地安置,避免不必要的人员迁徙,以保护其居住权。针对后者,澳大利亚将提供人员流动通道,允许图瓦卢公民以气候变化为由申请庇护,跨境迁移进入澳大利亚,以保护其有尊严的迁徙权综上,作为全球首个气候移民安置条约,“澳图盟约”通过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措施减轻对人权造成的不利影响,推动了气候变化法与人权法体系的进一步融合,并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国际法及现有实践保护气候移民的不确定性,使得气候移民的人权保护迈出重要一步。

二、“澳图盟约”人权条款的国际法解读

尽管“澳图盟约”的生效仍需经双方的国内程序予以批准,但总体框架与基本内容已经双方签署确认。盟约共八条,主要内容包括缔约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合作、有尊严地人员流动、履行机制、协商机制、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条约的修订、生效与终止其中,涉及人权保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前四条,因此,探析人权条款的实质、合法性及正当性,将围绕此四条的核心内容及其体现的制度设计展开。

(一)“澳图盟约”人权条款的要义

1.“澳图盟约”人权条款的核心内容

囿于气候移民概念自提出以来就存在内涵不清、属性不明等问题,“澳图盟约”并未直接对图瓦卢公民的环境权、居住权、迁徙权予以立法确认,而是通过设定义务负担规范,使其涵盖人权法、气候变化法体系下的人权保障内容。例如,从法律形式上看,人权条款多使用“应当”“致力于”等表述,为双方强化人权保护设置了一般性义务规范。

第一,“有尊严地移民”条款。人的尊严构成人权保护的基础和目的。联合国及区域性人权公约均对人的尊严给予高度重视。“澳图盟约”延续了前述精神,采取综合性措施保护气候移民的基本人权。其在第1条规定,确保图瓦卢公民有尊严地流动(mobility with dignity)是本协定缔结的目的之一。为落实这一缔约目的,第3条从多方面细化了具体规定。如第3条第1款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具体保障措施,要求澳大利亚“应为图瓦卢公民安排一条特殊的人员流动通道”,并使图公民能够在澳大利亚生活、学习和工作,在抵达后即可获得相应的教育、医疗以及收入支持。第2款为图瓦卢设定了配合义务,要求其健全移民、护照相关制度,以便利移民通行;第3款进一步规定澳大利亚应向图瓦卢提供援助,以帮助其履行第2款项下的义务。这意味着,“澳图盟约”是在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彻底凸显之前,为图瓦卢公民提供前瞻性的自愿移民计划,而非损害发生后的补救性保护措施,这对于维护气候移民有尊严地迁徙至关重要。正如有学者强调,解决太平洋地区的流离失所者问题时,前瞻性的自愿移民计划更符合“有尊严地移徙”。

第二,“有尊严地居住”条款。对于诸多图瓦卢和基里巴斯公民来说,土地象征着“家园”,与民族、语言和文化紧密相连。因此,即便有移民机会,其也不愿搬迁。因此,为改善当地的居住环境,维护图瓦卢公民的居住权,“澳图盟约”第2条第3款规定,“各方致力于共同努力,帮助图瓦卢公民安全、有尊严地留在自己的家中”。为此,澳大利亚将通过资金和技术援助,帮助图瓦卢增强适应能力,并扩大土地面积,以保障居住权。

第三,“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条款。自决权和发展权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人权。其中,自决权指图瓦卢民族有自由发展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权利;发展权指图瓦卢民族对其自然资源拥有至高的权威,且有权按照本国发展政策开发自然资源。“澳图盟约”认识到气候变化对图瓦卢民族自然资源、文化、发展权可能造成的损害,第2条第2款涉及对这一权利的特别保护。该条规定,双方认识到图瓦卢民族对土地和海洋的深厚情感,无法利用祖传土地,其就无法充分行使文化权利。据此,双方将致力于使图瓦卢民族尽可能居住在现有土地上,以保持其与土地和海洋的联系。此外,即便未来图瓦卢的陆地领土全部被海水淹没,澳大利亚也承认图瓦卢的国家地位和主权将继续存在,图瓦卢民族有权继续行使固有权利,包括针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等在内的自然资源开发权,以维护图瓦卢民族的自决权和发展权。

第四,“危及国家安全时的人权保护”条款。不同于前三条直接保护人权的方式,盟约第4条侧重于对国家法益的保护,从而间接为人权提供保护。第4条第1款规定,当图瓦卢可能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武力或武力威胁时,其可以请求澳大利亚提供援助。自然、人为灾害不仅危及国家安全,更将对人权造成广泛而深刻的负面影响。据此,各国有义务采取措施,减轻、消除灾害对人权的损害,包括请求和接受国际援助。盟约第4条第3、4款进一步规定,为维护图瓦卢的国家安全,澳大利亚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可进入、驻扎和飞越图瓦卢领土,以维护图瓦卢国家安全从而促进人权保护。但应该看到,国家安全事项与一国内政紧密相关。在该条约中,图瓦卢允许澳大利亚参与的其内政事项的范围,以及参与的程度均并不明确,这是否会变相加剧二者的不平等,或更直白地说,人权问题的安全化是否更有益于人权的保护,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2.人权条款的实质:让渡主权权利以换取人权保护

随着新兴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传统意义上不可分割的“绝对”主权原则也受到挑战。为应对全球环境挑战,国际环境法对主权权利让渡提出了要求。主权权利让渡是指国家在适当的领域,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或条约的形式,将国家的部分主权权利转让给他国或者国际组织行使,以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目前,在全球环境治理领域,将主权权利让渡给相关国际组织是更为常见的现象,而让渡给他国以实现环境目的的国家实践并不多见,仅有美国、新西兰等大国与为数不多的国家签订了相关协定。例如,为有效打击非法捕捞活动,修复海洋生态,美国自2010年起与多个太平洋岛国签署了“随船观察员协议(Shiprider Agreement)”。根据该协议,太平洋岛国将某些海域的管辖权让渡给美国海岸警卫队,由其开展执法活动,以提高太平洋地区的环境执法水平。

“澳图盟约”则是该领域的又一国际法实践。与“随船观察员协议”相似,根据盟约第4条第4款的规定,图瓦卢实际上将与国内安全事项相关的参与权让渡给澳大利亚,方便其开展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从而实现保护人权的目标。然而,此种置换背后涉及复杂的政治动机,其根本目标或许并非增进区域内气候合作和促进移民安置,而旨在为图瓦卢与其他国家或实体(entity)的合作设置门槛,或将发展成为服务澳大利亚追求自身利益的地缘政治工具。具言之,澳大利亚将通过盟约第4条享有对图瓦卢内政和外交事务的参与权,以及对图瓦卢与其他缔约方建立合作关系的影响权和商议权,这将限制图瓦卢与其他国家或实体在气候应对、安全合作领域的谈判权。且条款中所谓“其他国家”的指向性非常明显。在“澳图盟约”签订后,就有西方学者明确指出,该盟约意在对抗、抵消中国在该地区的影响力。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种合作模式在太平洋地区的扩散,将使得与小岛屿国家的合作成为仅对少数大国开放的场域。

从表面上看,该条约意在解决图瓦卢的三个紧迫问题:提升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提供气候移民的流动途径以及维护图瓦卢与澳大利亚的共同安全。然而,从实质上看,该条约赋予了澳大利亚在图瓦卢外交关系等广泛问题上的参与权,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图瓦卢的主权权利。同时,澳大利亚或欲借气候、人权议题,维护其地缘政治利益,阻滞中国等外部国家与太平洋小岛屿国家的合作,实质上无益于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二)“澳图盟约”人权条款的合法性问题

从宏观层面来看,“澳图盟约”本身属于双边条约。因此,要考察该条约人权条款的合法性问题,需要依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条约法公约》)中对条约缔结的有效性规定进行判断,主要包括主体的缔约能力、同意的自由和符合国际强行法,逐一分析如下。首先,澳、图拥有完全的缔结条约的能力。根据《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一国家都有缔结条约的能力”。在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因而也是条约缔结最常见的主体。澳大利亚和图瓦卢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具备国际法所要求的缔约能力,其缔结的双边条约符合第一项实质性要求。

其次,澳、图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自由的基础上,制定了盟约中的人权条款,未涉及强迫、威胁等违反同意自由的内容。当前,《条约法公约》从反面明确规定了包括错误、欺诈、贿赂及强迫在内的四种违反缔约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形,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都将导致条款无效。其中,错误指缔约方对法律或事实认识错误而缔结条约;欺诈涉及一方虚假陈述诱骗另一方缔结条约;贿赂则指向对方缔约代表进行行贿以缔结条约。聚焦“澳图盟约”的人权条款,其是在气候变化对人权构成显著威胁的背景下,由澳、图双方对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明确共识的基础上订立的,无涉前述三种情形。在当前实践中“澳图盟约”最具争议之处在于其“让渡主权权利换取人权保护”的条款是否构成大国对小国的胁迫,即属于大国凭借军事、经济及政治各方面的优势与小国达成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不平等协定,从而符合“强迫”的要求,致使条约无效。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强迫是指以行为或威胁对一国代表施加压力。其中,威胁包括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尽管“澳图盟约”中涉及图瓦卢让渡防务等主权权利换取外部援助和人权保护的内容,国际社会对于主权的敏感性,使得此项盟约似乎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不平等性,但从既有谈判资料来看,此种让渡建立在图瓦卢自愿的基础上,未违反缔约自由原则,且缔结过程中澳大利亚并未采取强迫、胁迫及武力威胁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此外,该条约并非属于澳大利亚独享权利、图瓦卢负担义务的不平等条约。具言之,虽然图瓦卢让渡出了部分主权权利,但澳大利亚同样需要履行提供气候适应资金和技术、接收图瓦卢的气候移民、提供灾害援助等义务。

最后,“澳图盟约”人权条款未明显抵触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以下简称国际强行法)。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3条之规定,“国际强行法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改之规则”。进而,该条又规定,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抵触者无效。尽管《条约法公约》明确提出了强行法的概念,但并未直接规定强行法的范围,且其用语的抽象性,导致了强行法认定和适用的困难。实践中,国际社会一般通过国际法院的判例增进对强行法内容的界定。迄今,国际法院仅在少数案件中针对强行法规则发表了意见。如,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国际法院认定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构成强行法规范。在毛里求斯诉英国(查戈斯群岛案)中,国际法院认定“尊重民族自决权”构成对一切义务,国际社会和各国均有义务尊重。综合国际法院的现有司法实践,其主要认定以下几类与人权有关的规则构成了强行法规范,包括“对一切义务”相关规则、禁止使用武力、酷刑、种族灭绝及在占领区谋杀、奴役平民等。反观“澳图盟约”人权条款,其系缔约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际强行法规范,满足条约缔结的实质性要件,故而其人权条款具有有效性。

(三)“澳图盟约”人权条款的正当性分析

尽管国际社会已形成需加强气候移民权利保护的共识,但应以何种方式进行保护,“澳图盟约”是不是保护的最佳或正当的途径,则是更值得探讨的问题。当前,气候变化对人权产生的负面影响分布并不均匀,在地理位置上处于气候变化“前沿”的小岛屿国家受到的影响最为严重。如果不将小岛屿国家的人权保护置于核心位置,将是极其矛盾和不公正的。因此,气候正义成为气候变化语境下人权保护所不能回避的关键问题。

目前,气候正义与人权保护间的关系受到国际社会的诸多关注。国际律师协会在其《气候变化时代如何实现正义与人权》的报告中明确界定了二者的关系,指出气候正义是为使社区、个人及政府享有安全、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并以尊重人权的方式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措施。因此,气候正义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理解。其一,减排责任的合理分配促进人权的公平享有。当前,囿于气候变化法的弱法性,美国等主要的发达国家仍未承担起强制性的减排责任,且人均碳排放量居高不下。过量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人权受损结果则直接由小岛屿国家承担。这导致减排责任最小的小岛屿国家最难以享有公平的人权。因此,采取减排措施,遏制温室气体的产生通常是小岛屿国家维护人权的核心诉求。其二,承担气候变化导致的损失与损害责任构成公平享有人权的核心。气候变化所致小岛屿国家损失和损害的范围广泛、影响深远,不仅生命、健康和环境将会受到严重的损害,而且需要巨额成本重新安置居民以及加固海岸线。按照气候正义原则,此种损失应由国际社会共担。据此,应对小岛屿国家提供倾斜性支持,资金、技术援助成为充分保障人权的关键。且此种援助关系具有单向度性,不应要求获得对等的利益。

若以上述维度审视“澳图盟约”中的人权条款,则会发现其面临正当性困境。首先,盟约中的人权保障措施仅单方面强调适应措施,忽视减缓措施。如前所述,气候变化所致人权损害的根本原因在于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因此,采取积极减缓举措以遏制温室气体排放才是根本性的应对措施。而“澳图盟约”无涉澳大利亚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责任承担问题,而将用尽所有降低风险方法之后,不得已采取的移民计划作为盟约的核心内容。在采取人权保护的措施方面,存在避重就轻的嫌疑,难以从源头防止气候移民的产生。其次,盟约中的人权条款缺乏实质性保护内容。盟约仅是正式承认了气候变化导致的人员流动问题、提到了双边合作以便利图瓦卢公民流动的必要性,但在条款表述上,既未将这一义务明确表述为“保护气候移民的人权”,也未规定具体的法律保护措施与人权救济渠道,仅仅是作出“促进有尊严地人员流动”承诺。这就使得这一盟约对人权保护的关注更多停留在政治或道德义务层面,而非落实到实质性法律规定之中。最后,盟约中的人权保护体现了表面公平而非实质公平。尽管该盟约通过气候适应举措、气候移民计划对图瓦卢这一弱势国家及其公民给予了倾斜性保护与援助,但根据规定,澳大利亚将在此过程中获得远超其援助的惠益。例如,澳大利亚只需履行一定的程序性义务就可进入图瓦卢领土并停留,还有权参与图瓦卢外交和安全事务。此种做法实质上将图瓦卢置于被动的不平等的地位,扭曲了人权保护与主权独立的关系,存在正当性瑕疵。

三、“澳图盟约”对气候移民人权保护国际法治的影响

“澳图盟约”是在气候变化导致大规模流离失所,并对基本人权造成严重威胁,且现有国际法保护不力的大背景下签署的。从积极层面看,盟约创建了有尊严的气候移民制度框架,推动了国际法实践的新发展。但从国际法治的理念上看,此种合作模式仅是国际法碎片化特征的延续,其中让渡主权权利换取人权保护的合作模式还将对国际法治产生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一)推动气候移民人权保护国际法实践的发展

如前所述,《关于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仅涉及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的保护,《难民公约》难以将气候移民涵盖其中,国际人权法、气候变化法均存在一定的适用障碍,气候移民人权保护的多边机制面临困境。澳、图作为相邻、相近的地区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确定了长期性气候移民方案,初步构建起双边气候移民人权保护机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一,“澳图盟约”创新了气候移民人权救济的途径。当前,气候移民一方面试图通过气候诉讼的方式合法移居别国。但考察现有司法案例可知,气候变化本身尚不足以构成气候移民或享有居留权的依据。例如,在首起气候移民申请案——Teitiota诉新西兰政府案(Ioane Teitiota v.New Zealand)中,新西兰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都驳回了申诉人提出的因气候变化移居新西兰的请求。这表明尽管气候诉讼正在增加,但鉴于各国及区域差异明显,气候移民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权利保障的预期存在落空的风险。另外,由于国际社会对于丧失领土国家国际法人格的保留、相关海洋权利存续等问题尚未形成明确的救济路径,实践中小岛屿国家仅能通过“自救”的方式与新西兰、澳大利亚达成区域人员流动协定。但如前所述,此种劳动力导向的人员流动计划具有季节性、临时性、短期性,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气候移民问题。“澳图盟约”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通过签署双边协议的方式,明确将气候移民、气候适应规定为人权保护的关键举措,减轻全球碳排放对小岛屿国家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气候移民人权保护的国际法空白。

第二,“澳图盟约”通过“一揽子”支持计划,保障气候移民的多项权利。如,盟约第2条第2款意在保护气候移民“有尊严的居住权”及“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第3条对“有尊严的移民权”进行了保护。此外,澳大利亚还将在移民的重新安置阶段通过建立身份获取、技能培训机制,以帮助图瓦卢公民更快融入社区、更好重返社会。其一,图瓦卢公民可申请澳大利亚公民身份,且仍能保留图瓦卢公民身份,并不妨碍其继续以图瓦卢公民的身份申请、享有国际社会提供的援助及待遇。其二,移民澳大利亚的图瓦卢公民将能够在澳大利亚生活、学习和工作,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等在内的诸多人权。其三,澳大利亚将通过能力建设、培训计划,帮助气候移民实现生计多样化。

(二)借气候移民人权保障淡化减排责任

当前,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以履行人权保护义务已得到诸多国际法实践的确证。“澳图盟约”顺应这一趋势,同样明确要求双方深化气候合作以履行人权保护义务。然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条约对双方应对气候变化以保障人权的义务规定得并不明确,且仅涉及采取适应措施,人为割裂了“适应”和“减缓”措施在人权保护领域的互补性,无法有效实现气候移民的人权保护。

具言之,该条约第2条仅提及通过最新技术发展强化图瓦卢的气候适应能力,而无涉双方在减缓、减排领域的合作。尽管适应义务的履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保护人权,但“减缓”措施的实质是缔约方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或者增加温室气体的吸收“汇”以预防气候变暖,是防止气候移民产生的源头管控措施。且在实践中,强化各国的减排责任向来是小岛屿国家的核心诉求,其希冀通过国际谈判、国际司法程序等多元途径明晰排放大国的减排份额。然而,作为传统的能源大国,澳大利亚的减排态度难言积极,其不支持全球甲烷减排承诺,也不支持逐步淘汰所有化石燃料。可以预见,“澳图盟约”对澳大利亚减排义务的回避,未与气候变化法体系下“适应”与“减缓”并重的路径保持一致,难以真正起到气候合作的效果,从而无法从源头上降低海平面上升的速度,导致人权保护规范环节断链,阻断了气候移民问题的彻底解决。届时,条文指向的局限性与人权保护的紧迫性间的矛盾则会更加尖锐。

更为严重的是,此种合作模式的扩大化趋势可能使接纳气候移民沦为发达国家弱化和逃避减排责任的又一手段。如,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或将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会议下推动接纳气候移民作为冲抵其减排责任的一种选项,进而弱化、降低其减排责任,同时,利用小岛屿国家对其经济援助及移民的依赖关系,迫使小岛屿国家转变立场,进而要求中国、巴西等发展中大国承担更多的减排义务。

(三)加剧人权保障与国家主权间的对立关系

人权保护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其与一国国内的宗教、历史、文化等复杂问题紧密交织,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事务。因此,国家是实现人权保护的最主要主体。只有充分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真正推进人权的保护,并最终促进人权的实现。然而,当气候变化引发的海平面上升使得全部领土没入海底,小岛屿国家能否继续作为主权国家履行人权保护的义务面临不确定性。尽管盟约从应然层面认可图瓦卢将继续作为主权国家存在,看似为人权保护与主权存在的冲突问题提供了可行的路径,但从实然层面分析,该路径需图瓦卢付出让渡主权权利的代价,加剧了对国家主权的侵蚀。此种合作模式的拓展,无益于人权与主权协同发展的同时,动摇了国际法上人权保护的根基。

一方面,让渡主权权利换取人权保护的条款异化了气候移民人权保障与维护主权的关系。人权问题的异化,也即人权政治化,是指国际关系行为体出于某种政治动机以政治实用主义的态度来处理人权问题,将人权作为实现某种政治利益的倾向与过程。人权保护的政治性利用在“澳图盟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具言之,在该条约中澳大利亚提供的援助并非道义援助或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下的气候援助义务,而以牺牲图方部分主权权利为对价。该条约签订后不久,澳大利亚又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签署了类似的气候援助和安全合作协议。欧盟也意在通过“太平洋绿蓝联盟”深化与小岛屿国家的气候合作。此种趋势的拓展或将为发达国家提供以人权保护为借口,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破坏主权,以实现自身国家利益、区域利益的跳板。

另一方面,让渡主权权利换取人权保护的条款动摇了气候移民人权保护的根基。根据《蒙得维的亚国家主权与义务公约》中关于国家成立的规定,被淹没的小岛屿国家可能完全丧失其领土和永久居民,而不再符合“主权国家”的构成要件,面临国际法人格灭失的风险。这意味着图瓦卢难以继续作为主权国家对人权予以保护和促进。近年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已注意海平面上升对国家主权存续等问题构成的挑战,并发布了多份工作报告以指导相关问题的解决。其中,“保留国家的国际法人格”被确定为主要的应对路径之一。澳、图便遵循此种思路,在条约中明确规定,澳大利亚承认图瓦卢的国家地位和主权不受气候变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的影响,图瓦卢的固有权利和义务将得到维护。

遵此,可以预见,当图瓦卢的全部陆地领土淹没于海平面之下时,双方或将通过两种路径使条约中固定主权以保护人权的应然规范转向实然。其一,随着气候变化影响的加剧,图瓦卢与澳大利亚将在事实上发生国家合并。图瓦卢的海洋区域或将割让给“东道国(本条约中的澳大利亚)”,其公民大部分也将“被迫”迁入澳大利亚,并由澳大利亚政府依其国内法保护图瓦卢公民的人权。其二,图瓦卢政府作为“流亡政府”存在,从而可以继续履行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但鉴于其所在东道国领土主权的完整性,寄居于他国的“流亡政府”国家权力的行使必将受到限制,尚待两国通过谈判确定。就“澳图盟约”来看,图瓦卢明显处于谈判的弱势一方。随着其对澳大利亚依赖的加深,澳大利亚在针对气候移民、人权保护等诸多问题上的自主权将不断得到拓展,反之,图瓦卢针对相关议题的话语权将被进一步弱化。

然而,不论何种途径,其均挑战了国际法人权保护的根基、违背了主权维护的最初意旨、减损了气候移民的期待理性。具言之,人权问题存在不可忽视的民族性。图、澳签订条约的根本目的在于,固定国家主权以保护小岛屿国家国民的人权、民族特性及文化价值观。但当图瓦卢被气候变化引发的威胁所辖制,人权保护义务将假以澳大利亚之手,气候移民只能被动接受澳大利亚政府提供的人权方案,这与其订立盟约时的最初意旨背道而驰。如,在发生国家合并之后,两国人权保护、评价标准的差异性,可能使澳大利亚政府忽视气候移民的特性,进而导致本地公民与外来公民间的对抗。此外,尽管气候变化背景下的人权保护对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使得国际社会必须重新审视国家主权的内涵,但是由外国政府履行本国人权保护义务的国家实践,从根本上动摇了以国籍国作为人权保护主要义务主体的国际法基础,可能引发全球人权治理的失序。

四、气候移民人权保护新发展下的中国因应

“澳图盟约”作为该领域的最新法律实践,尽管给人权保护的国际法治带来了契机,但此项条约缔结背后复杂的政治动机使其影响远超气候移民人权保护领域,或将对太平洋地区的地缘政治格局产生影响。当前,为平衡、冲抵甚至遏制中国在太平洋区域的影响力,美国意图通过推行“印太战略”,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盟友重新强化与小岛屿国家的关系,并通过强化气候、人权合作,建立排斥中国的小圈子。鉴于“澳图盟约”可能对中国与小岛屿国家在该区域的合作产生广泛影响,中国应充分评估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围绕气候、人权相关议题展开的国际博弈态势,预先制定前瞻性外交策略,并通过务实行动为气候移民人权保护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一)“澳图盟约”人权条款对中国的潜在影响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等倡议在南太平洋地区的拓展,中国与小岛屿国家在各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这引起了美国及其区域盟友的高度警惕。从“随船观察员协议”到“澳图盟约”,美国、澳大利亚意图“借”海域执法、气候安全及人权保护,全方位阻滞中国与小岛屿国家的合作。“澳图盟约”人权条款中呈现出的气候、人权议题“安全化”倾向,将产生多方面的外溢效应。

其一,“澳图盟约”的签订使得图瓦卢与澳大利亚实现气候利益的深度捆绑。随着澳大利亚对图瓦卢等小岛屿国家内外部事务介入的深入,小岛屿国家与中国的合作或将受制于澳大利亚的国家立场及战略利益,这将使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人权保护等多边进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如,澳大利亚或将利用小岛屿国家现有的气候谈判领导力,输出自身立场和主张,大幅强化中国的减排责任,并要求中国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和技术援助。其二,澳大利亚及其盟友或将以当前的气候合作模式,觊觎小岛屿国家的海洋权利及海洋执法权,从而牵制中国的海洋活动。如,澳大利亚可能以开展应对气候变化、人权保护的双边合作为借口,借由小岛屿国家的执法权,频繁在太平洋海域干扰中国正常渔业活动,挤压我远洋渔业发展空间。其三,图瓦卢目前是为数不多与中国台湾地区保持所谓“邦交”关系的小岛屿国家,澳大利亚或将利用“澳图盟约”第4条进一步推动图瓦卢与中国台湾地区在安全、防务、能源等领域的合作,从而实现孤立中国、阻碍统一进程的目的。目前,澳大利亚与小岛屿国家的此种合作模式已呈扩大趋势,除“澳图盟约”外,澳大利亚在2022年12月、2023年12月分别又与瓦努阿图、巴布亚新几内亚签署了包含类似内容的双边协定,此种实践动向的拓展值得警惕。

(二)以整体系统观为指导推动人权法和气候变化法体系的协同治理

整体系统观是对人与环境关系的新发展,其坚持从全面、系统、协调的角度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气候变化与人权保护密切相关,这就要求从整体视角出发,统筹兼顾,推动二者的协同治理。基于此,中国可在多边实践中,通过以下路径推进气候变化法和人权法的融合互动。

其一,中国有必要建设性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和人权治理进程,促进气候移民人权保护议题的综合协调。当前,图瓦卢选择牺牲主权权利换取人权保护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多边机制运行不力。但全球治理问题的解决,多边是核心,双边是重要补充。据此,中国可利用多边谈判的机会,促进两大体系进一步融合。具言之,在气候变化法谈判进程中,鉴于《巴黎协定》对人权保护考量的不足,中国可在后续会议中,提出解决气候移民安置、气候移民人权保护、在减缓和适应措施中落实人权保护义务的具体方案,以细化《巴黎协定》中的人权条款,强化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的人权保护意识。如,可建议将气候移民条款加入气候变化应对措施部分,使之与其他应对措施相贯通,形成体系化的解决模式。在全球人权治理进程中,中国可首先致力于推动全球人权治理话语体系的变革。目前人权治理话语权仍由发达国家主导,“澳图盟约”的缔结明显意在建立有利于发达国家利益的人权保护标准。因此,中国可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专门性的公约委员会等平台中推动以平等、包容、尊重主权为特征的人权保护话语表达。其次,要推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进一步厘清气候变化与人权保护间的关系问题,如明确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应承担哪些人权保护义务与责任。

其二,中国需及时总结协同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人权保护的国内经验,并适时在外交场合、多边平台向国家、国际组织和媒体展示,以提升其制度性话语权。气候移民虽是近年出现的新名词,但中国早已有之。早在20世纪,中国就已有宁夏西海固地区环境移民异地转移安置的实践,其不仅满足了当地居民的基本生存需要,还较好地促进了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丰富了中国移民安置、人权保障的经验。近年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为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实现人权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不断完善绿色发展战略,强化减排力度,研发低碳能源技术,深化应对气候变化措施下的人权保障实践。据此,中国可及时总结气候移民、人权保护相关领域的创新实践和成功经验,并在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南南人权论坛等合适的场合,向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新闻媒体宣介,以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事业的了解,并为气候移民人权保护国际法治建设提供中国智慧及方案。

(三)在尊重主权独立的基础上与小岛屿国家开展有针对性的合作

当前,小岛屿国家被美国视作“印太战略”的重要支点,澳大利亚作为“印太战略”的积极推进国,力图在各方面维护美国主导的地区秩序,阻挠、干涉中国与太平洋岛国在各领域的合作。“澳图盟约”便是其外交战略的生动写照。鉴于此,中国有必要在气候应对、人权保护领域加强与小岛屿国家的合作,并通过为其提供切实的援助,重塑二者间的信赖关系,减轻地缘政治压力。

首先,中国应对小岛屿国家的特殊处境保持关怀,支持其平等参与全球治理。具言之,除继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缔约方大会、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院等多边机制,太平洋岛国发展论坛、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国际会议等区域机制中与小岛屿国家保持密切对话,还应对小岛屿国家面临的挑战表示充分的同情和关注,并在不涉及中国国家根本利益的议题上,给予小岛屿国家的提案以支持。如,支持小岛屿国家多次提出的固定领海基线、冻结国家领土及永固国家主权的提案。从而帮助其赢得多边谈判的主动权,以提振小岛屿国家对多边治理的信心。

其次,中国可向小岛屿国家提供针对性的气候援助。中国与小岛屿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面临着类似的挑战。如,后退的岸线可能改变领海基线,海平面上升将影响沿海地区居民的生存权、居住权。但与小岛屿国家相比,中国拥有较强的资金、资源和技术优势。下一步,可基于现有优势,在尊重小岛屿国家主权独立、平等、完整的基础上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援助。其一,在低敏感领域与小岛屿国家强化合作,包括气象观测及预警、农业生产、人才培养等,以提高小岛屿国家的气候适应能力。其二,在与小岛屿国家达成的双边合作协定中,适当加入气候移民的相关内容,为小岛屿国家提供多样化的移居选择。其三,利用先进的填海造陆、加固堤坝以及维护岛礁技术,帮助小岛屿国家维持领土面积,使其居民有尊严且持续地留在居住地,以避免成为流离失所者或气候移民。

(四)构建中国自主的气候移民人权保护体系

国际合作已成为各国共谋发展的普遍方式。随着气候变化引发的负面影响加剧,短期来看,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与小岛屿国家邻近、周边国家将成为其首选的移民地;但长期来看,中国或将与小岛屿国家在相关领域展开合作,这就需要中国提前部署应对策略。然而,中国现有人权保护制度体系并不健全。如,尚未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对气候移民的人权保护存在法律缺位等。据此,中国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权利保护制度体系。

一方面,要构建中国自主的气候移民人权保护体系,首先需要加强跨学科、领域的研究与合作。从内容上来看,一国人权保护体系的构建涉及复杂、多元的跨学科研究,既涉及法律、政治、文化、经济、宗教等多个领域,又涵盖人权与主权、人权与环境、人权与国际合作、人权与经济发展等多对关系。因此,在完善中国人权保护体系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界定有关概念,并厘清不同关系间的相互作用及影响。只有从多学科融合的角度对人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做深入研究,才能形成保护充分、科学全面的人权保障体系。

另一方面,丰富人权保障的法治路径是中国自主的气候移民人权保护体系的具体体现。因此,应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丰富人权保障的法治路径。其一,健全气候移民人权保护的制度体系。当前,已有不少国家制定了气候移民相关的政策及法规,如新西兰政府在2018年颁布了《太平洋气候变化导致的流离失所和移民:新西兰行动计划》,瓦努阿图同年制定了《气候变化和灾害所致流离失所问题的国家政策》,对国家处理气候移民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指导。据此,中国可以国际社会较为成熟的政策为蓝本,制定针对气候变化所致移民问题的国家指导意见。该意见可先以提供原则性指引为宜,以便随着国内、国际情势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依此,这一原则性指导意见可涵盖以下内容:明确中国接纳气候移民的宗旨和原则,界定气候移民相关概念,尤其应构建全面的气候移民权利保障机制。全面的权利保障机制可围绕以下三阶段展开:在准备移民阶段,以信息知情、公众参与制度,确保气候移民了解目的国家的有关情况,明确移民意愿;在正式移民阶段,以资金援助、安全保障及风险预防制度,保护移民能够有尊严地行使迁徙权;在移民安置阶段,通过社会福利、身份认证及技能培训制度,帮助移民尽快融入当地社会。其二,以“气候变化背景下的人权保护”为定位,完善人权保护的司法路径。从现有全球和区域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气候诉讼对于维护人权和推进气候正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气候诉讼在中国尚处起步阶段,在法律上仍面临诸多障碍。对此,中国法院可在探索中,借鉴、总结其他国家、区域针对气候诉讼的相关经验,完善人权保护的司法路径。法院可在受理关涉人权的气候诉讼案件时确定相对宽松的原告资格认定范围、适度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等,为原告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五、结语

与太平洋地区以往促进人员流动和移居的方式不同,“澳图盟约”明确认识到气候变化导致的气候移民问题,通过畅通气候移民的流动渠道,增加对气候适应性工作的援助等途径,促进图瓦卢公民居住权、迁徙权等相关人权的实现。然而,该盟约同时将气候合作、人权保护议题与安全问题深度绑定,试图借前述议题增强对小岛屿国家的控制。从权利保护本身来看,该盟约的出现为气候移民的人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创建了有尊严的气候移民制度框架。但从国际法治的理念上看,此种合作模式仅是国际人权法碎片化体系特征的延续,本质上无益于国际法治的完善。而且盟约中让渡部分主权换取人权保护的内容折射出澳大利亚深厚的利益考量,加剧了人权保护与主权独立的冲突关系,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小岛屿国家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维护人权的成本,引发诸多国际法问题。目前,此种合作模式在太平洋地区呈扩散趋势,或将发展成为发达国家以人权保护、气候合作为借口,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侵蚀主权,以实现自身国家利益、逃避气候减排责任的跳板。对此,中国应持续关注该条约带来的影响,并做好前瞻性布局,具体涉及建设性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和气候变化相关谈判,推动气候变化法与人权法体系的进一步融合,并对小岛屿国家的特殊处境保持关怀,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主动“借力”给小岛屿国家,通过务实行动为气候移民人权保护问题的解决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蒋小翼,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梁可儿,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球环境治理中的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3&ZD166)阶段性成果,受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Abstract:Climate change poses a severe and urgent threat to human rights,with small island states bearing a disproportionate share of this adverse impact.Althoug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s addressing this issue through the dual pathways of climate change law and human rights law,the effectiveness remains relatively limited,leaving the human rights of climate migrants in a predicament of lacking adequate protection. The Australia-Tuvalu Falepili Union Treaty reached between Australia and Tuvalu at the end of 2023 represents the latest practical development in this field. The emergence of this treaty has promoted further interaction and integration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of climate change law and human rights law,filling the gap in international law regarding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of climate migrants to a certain extent.However,while the provisions in the treaty that exchange sovereign rights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possess a certain degree of legality,they run counter to climate justice and lack a foundation of legitimacy.In essence,such provisions not only do not contribute to the improvement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but also exacerbate the conflict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sovereign independence. The geopolitical considerations reflected in the treaty may push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of climate migrants towards becoming a security issue with political attributes,thereby affecting the geopolitical pattern of the Pacific region and hindering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small island states in relevant fields. China should assess the possible development trends and potential impacts of this treaty,promote the coordinated governance of the human rights law and climate change law systems under the guidance of a holistic and systematic perspective,carry out targeted cooperation with small island states on the basis of respecting sovereignty,and build China's independent system for protecting the human rights of climate migrants.

Keywords:Climate Migrants;Human Rights Protection;Australia-Tuvalu Falepili Union Treaty;Sovereign Rights;Small Island States

(责任编辑 曹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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