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研究》2025年第3期
目录
国际人权法研究
17世纪英格兰废除刑讯的法治根源 龚刃韧(1)
部门法中的人权保护
共同犯罪被告人对质的权利义务论 纵博(30)
数字人权
从隐私权走向数字权利的刑事诉讼权利保护路径变迁 郑曦(49)
数据犯罪治理的权利逻辑及其展开 孙道萃(64)
气候变化与人权
气候变化诉讼对传统人权理论的革新——以代际公平为视角 朱明哲 王苓瑜(79)
人权法视域下气候变化适应政策的困境与转型路径 唐颖侠 高明(97)
青年人权论坛
近代汉语“人权”的移植及其冷遇——兼论人权与民权混淆现象 闫乃鑫(114)
摘要
国际人权研究
1.17世纪英格兰废除刑讯的法治根源
作者:龚刃韧,北京大学教授(退休)。
摘要:英格兰自1640年就终止了刑讯,是世界上最早废除司法酷刑的国家。在英格兰斯图亚特王朝前期(1603—1640年),终止刑讯虽然有一些当时的具体历史原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以下几个方面:英格兰普通法传统对国王特权法的胜利、人身保护令状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陪审团自主权的形成和法官独立的确立。总之,在17世纪英格兰持续不断的重大危机和宪法冲突中,国王及其政府权力受到限制,以及个人自由的逐渐扩大和法治的确立,是英格兰废除刑讯的基本原因。
关键词:刑讯 普通法 陪审制 人身保护令 法治
部门法中的人权保护
2.共同犯罪被告人对质的权利义务论
作者:纵博,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对质权并非产生自共犯关系,而是产生于其他被告人作出了涉及自身的供述,且该供述在被告人的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在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被告人对质权的关系上,不宜以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而一概否定对质权,而应根据其他被告人的供述情况分析是否会导致其被强迫自证其罪,并在此范围内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其他被告人若作出涉及被告人的供述却拒绝参加对质,可根据其供述的具体情况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我国司法解释和实践中刑事裁判具有预决效力,被告人的对质权可冲破裁判预决力的限制。在我国,没有必要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对质而将合并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进行程序分离;分案审理的案件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将负有对质义务的被告人的案件延期审理或暂缓判决。
关键词:共同犯罪被告人 对质权 不强迫自证其罪 对质义务
数字人权
3.从隐私权走向数字权利的刑事诉讼权利保护路径变迁
作者:郑曦,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
摘要:为应对技术革新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的挑战,隐私权在各国的立法中得到重视,并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保护。然而隐私权存在一些固有缺陷,难以适应数字化变革所带来的新的权利保护需求,因此与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一样,刑事诉讼中亦有从隐私权走向数字权利的权利保护路径变迁。为有效保护数字权利,刑事诉讼中应遵循“告知—同意”原则、比例原则和区分对待原则,尤其需重视对知情权、数据访问权和被遗忘权的保护,并解决数字权利与其他权利冲突的难题,以使数字权利保护适应刑事诉讼数字化之变革。
关键词:隐私权 数字权利 刑事诉讼 权利保护
4.数据犯罪治理的权利逻辑及其展开
作者:孙道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摘要:《数据安全法》强调安全与发展并重的立场,但对数据权利属性的规定仍显不充分,司法上的回应也不足。我国《刑法》中涉数据犯罪规定严重滞后于数据犯罪的新态势与治理供需,数据犯罪在应然上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也缺乏相应的适配制度与规定,因此,应当重申数据犯罪治理的权利逻辑并明确其存立范围。当前,在安全与发展需协同的前提下,调配权利逻辑的要素、内部权重分配并建立有效的内省与反制机制是实施重点,有助于动态调和多元的保护价值与权利义务关系。尽管以扩张解释激活刑法规定的司法能力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如何以权利逻辑优化数据犯罪的解释立场和规范限度仍需进一步界定与明确。因此,亟需推进适度积极的数据犯罪立法,以直接填补规范漏洞、增厚权利逻辑的底色、强化权利保护力度。
关键词:数据犯罪 权利逻辑 安全与发展 扩张解释 立法完善
气候变化与人权
5.气候变化诉讼对传统人权理论的革新——以代际公平为视角
作者:朱明哲,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苓瑜,北京虎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随着各国原告主张气候危机不正当地影响了年轻人或未来世代的权利,“代际公平”已经成为气候变化诉讼中的重要诉求。对代际公平的诉求挑战了现有人权法框架,展现出了推动法律和社会发展的潜力。在观念上,代际公平意味着突破人类中心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局限,把未来世代和生态利益纳入保护范畴。在时间上,它意味着从回溯性向前瞻性归责模式的转变。在空间上,它突破了国别范畴,要求国家和企业承担域外人权义务。代际公平观念的提出有助于回应通过人权进路推动气候变化诉讼所面对的责难和挑战。
关键词:气候变化诉讼 人权路径 未来世代 代际公平
6.人权法视域下气候变化适应政策的困境与转型路径
作者:唐颖侠,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高明,南开大学法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为应对气候变化对人权的威胁,各国普遍通过制定国家气候变化适应政策来降低气候脆弱性,提升气候适应能力。然而,国家气候变化适应政策本身也易造成可预见的人权损害。基于此,国家在制定气候变化适应政策时应当遵循基本的人权原则。但实证研究表明,多数国家的气候变化适应政策仍然缺乏权利视角,其主要原因在于人权在国家优先事项中受到结构性忽视,继而导致利益相关方在国家制定气候变化适应政策的过程中参与不足。因而,政府应当在制定和执行国家气候变化适应政策时采用基于人权的方法,通过提升公众气候适应意识来推动气候赋权,在程序上促进有意义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在内容上关注气候脆弱性群体,实现气候正义,并通过增强政策一致性、设置监测和问责机制提升透明度和实施的有效性。
关键词:气候变化 适应政策 基于人权的方法
青年人权论坛
7.近代汉语“人权”的移植及其冷遇——兼论人权与民权混淆现象
作者:闫乃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摘要:在经历移植与冷遇之后,近代汉语“人权”完成自立的过程很可能是违背现今通识的。人权(人権)的使用与天赋人权(天賦人権)观念其实是相互独立的两个部分。和制人权(人権)的话语定型真正开始于加藤弘之的人权辩论,而真正天赋人权的践行者是植木枝盛。同属汉字文化圈,形式上必须承认日本法学家创造性地将“人”和“权”两个汉字进行组合,从而容纳西方文明的概念,内容上也要看到近代中国的贡献。人权移植后之所以出现多重理解,这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中国文化的语境影响。以《新民丛报》为例,人权话语的调整实际上是在挽救国家的前提下对“人、民、国”三者权力关系的衡平与调和。在关于“民度”议题的论争中,可清晰看到彼时人权话语中所述民和人混同、君和民同一的特征。事实上,人权和民权最初的使用不存在根本性差异,这种混淆来自策略性选择、跨语际模仿以及代指变动性。人权话语在近代中国的历史语境中表现得水土不服,原因有三:爱国主义的本能思考、实干行为的历史使命、认知差异的文本解读。影响话语的权威未必仅来自文本,也有如意识形态、符号叙事以及哲学观念等文本外因素。近代中国人权话语虽塑造成型,但其间仍存在着张力,并蕴含着一种以中国文化为底蕴、以中国现实为需要的自主性立场。
关键词:人权 民权 和制汉词 移植 冷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