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日下午,由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暨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主办的人权前沿讲座系列之七:人权在气候变化影响中的适用:域外性问题(Applying Human Rights to Climate Change Impacts: The Problem of Extraterritoriality)在复旦大学江湾校区法学楼301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特邀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Lea Raible博士主讲,讲座聚焦气候变化背景下国际人权法的适用困境。讲座由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暨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副主任陆志安主持。
01 核心问题:管辖权的制度局限
Lea博士指出,气候变化损害存在责任与后果分离的情况:排放国享受经济利益,但最严重损害常发生于发展中国家。同时现行人权法中要求国家仅对处于其管辖权范围内的损害担责。此时传统管辖权三大模式均面临困境:
属地管辖(Territorial control):损害发生地非排放国领土。
属人管辖(Personal control):受害者非排放国公民。
特殊连接(Special connection between individual and state):气候因果链难以建立直接法律关联。
02 司法实践:管辖权扩张与限缩模式并存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析,Lea博士指出国际司法机构的分歧立场:
(一)管辖权限缩模式
欧洲人权法院(ECtHR)
在Georgia v. Russia案中:以“过于复杂的事实、海量的证据、大量的潜在受害人和还有欧洲人权法以外的法律可以适用”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
在Duarte Agostinho v. Portugal案中:许多年青人起诉欧洲国家气候政策失职导致气候恶化危害人们的生活,法院以“未穷尽当地救济”原则驳回。
(二)管辖权扩张模式
欧洲人权法院(ECtHR)
在L.H. v. France案中:法国国籍的儿童因父母加入极端组织滞留叙利亚难民营,法国既不控制叙利亚领土,也无属人控制。但法院认为这些孩子的法国国籍是连接点,而且法国有能力保护其公民且对后果具有预见性,承认法国具有管辖权。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CRC)
在Sacchi v. Argentina案中:法院首次承认领土内排放危害气体可能触发域外管辖权。
03 范式转变:从控制权利人到控制损害源
Lea博士认为从目前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将管辖权基础从“控制权利享有者”(Control over rights holders)转向“控制损害源头”(Control over source of harm)的趋势和倾向。
这种转变可以为跨境气候损害提供追责路径,但也可能导致管辖权的滥用,因为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范围十分广泛。同时,这种转变的形成还需要法律和理论基础的支撑。
04 解决路径:非理想理论的实践框架
面对理想与现实的鸿沟,Lea博士主张引入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理想与非理想理论来设计解决路径,既然在没有达到理想状态之前,不妨先从非理想理论(Non-ideal theory)出发进行思考解决路径:
从完全遵守到部分遵守
(Full v Partial compliance)
如承认各国未履行减排义务的现实,重新分配“公平份额”(fair share)。
从乌托邦目标到现实情况
(Utopian v Realistic)
如依据国家能力设定差异化义务。
从终极状态到过渡路径
(End state v transitional)
如在保留人权法核心价值前提下,允许管辖权扩张作为危机应对的临时桥梁。
Lea博士在演讲结束后与参会师生进行互动交流,讨论精彩、气氛热烈。
最后,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暨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副主任陆志安为Lea博士颁发感谢状。
讲座结束后,复旦大学法学院负责外事和国际合作事务的葛江虬院长助理接见了Lea博士,双方进行坦诚和建设性会谈,表达了复旦大学法学院和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开展学生交流、合作培养、教师合作的强烈愿望,探讨了合作的可能性,一致同意保持沟通,共同促进两个法学院学术交流合作关系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