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坊间所称的“监控摄像头”全面纳入了法治规制的轨道。由此,公共安全监控迎来了历史性的变革,开启了安全与权利并重的治理新范式。
从街角巷尾的“电子警察”,到公共场所的安防探头,直至商业机构的监控设备,借助数字化技术的强大赋能,监控摄像头正在深度介入日常生活,成为守护公共安全不可或缺的技术工具。然而,在监控摄像头快速扩张的过程中,由于规划失序、监管不足、技术疏漏等因素,也滋生了乱建滥装、过度采集、数据泄露等乱象。近年来,频发不止的民宿、更衣室偷拍事件,毫无底线的妇科手术、情侣亲热场面直播闹剧等等,无不暴露了“监控失控”的巨大风险。正因此,安全监控在创造安全红利的同时,如何防止陷入隐私“裸奔”的“楚门世界”,已是当下公共治理必须回答的紧迫课题。
此次颁行的《条例》正是呼应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填补了监控摄像头国家层面立法的空白,以直面现实难题、回应社会关切的姿态,为合理平衡公共安全需求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提供了清晰的答案。
《条例》的一大特色是以源头控制的方式建构合法性基础。具体而言,《条例》将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权责主体,严格限定为政府有关部门及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且将安装目的严格限定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同时,《条例》以分类列举的方式,详细划定了应当安装的重点区域及其相应的建设主体,并将旅馆客房、学生宿舍以及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等私密空间明确列为禁装区域。这种严控安装权限和范围,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制度设计,不仅将终结现实中乱建滥装与应建未装并存的痼疾,而且厘清了公共场域与私人空间交汇的模糊地带,从源头筑起了防范侵权风险的法制堤坝。
《条例》的又一亮点是以精细的制度设计实现平衡保护的目标。围绕公共场所监控摄像头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信息采集、存储、使用等各环节,《条例》细分各方主体责任,细化重点治理规范,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也为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打造了全链条的保护机制。比如在使用环节,《条例》不仅对国家机关、个人查阅调取监控信息的目的、权限、程序作出了明确规范,而且设定了严格的保密义务。对于依法用于公开传播的监控信息,《条例》亦明确要求对敏感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由此折射的,正是兼顾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隐私保护的多重价值追求。
对于在非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条例》也设定了“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禁区,从而为现实中因住宅门口安装电子眼而引发的邻里纠纷等问题,提供了判定是非的基本标准。尽管具体的安装尺度、鉴别标准有待细化,但《条例》所划定的原则性红线,无疑将引导个体公民守住权利的边界,在满足自身安全需求的同时,学会尊重他人的隐私,寻求自利与他利的平衡。而这种观念的培育、行为的自律,正是建设法治文明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
监控摄像头应当是公共安全的守望者,而非公民隐私的窥探者。《条例》的颁行,意味着以往无序生长的“天眼”,将全面转向依法规制的“法眼”,也标示着监控摄像头从技术手段转向法治手段、公共安全治理从粗放转向精细的深刻变迁。而《条例》以法治理性驯服科技滥用,以制度边界平衡安全需求与权利保障,以及其中所蕴含的约束公权、关怀私权等深层逻辑,不仅为公共治理法治化树立了样板,也勾勒出了公共安全的全新图景——在监控摄像头的视野下,守护的既是生活的安宁,也是个体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