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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际人权保障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来源:《人权》2018年第5期作者:刘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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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联合国宪章》最先肯定了人权国际保障的基本理念,为人权国际保障开辟了广阔空间。《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献。它确立了基本人权的国际标准,是当代有关人权的全球最重要共识,对于创建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的具有重大的推动意义。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理论,作为针对当代全球重大课题的中国方案,也规划了国家人权保障的新蓝图,对于推动中国人权建设以及国际人权保障事业,都将发挥重大的作用。

  关键词: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宪章 国际人权保障 人类命运共同体

  今年是《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诞生70周年。世界许多国家的人民都以不同形式对此进行纪念,是由于《宣言》以《联合国宪章》为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保障人权宗旨的发展;是由于《宣言》是世界人权宪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人权法律体系的基础性的文献。《宣言》的诞生,掀开了国际人权事业的新篇章,半个多世纪以来,对国际人权保障发挥了历史性作用。习近平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在新时代对《联合国宪章》与《宣言》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保障人权基本原则跨越式的发展,勾画了国际人权保障的新蓝图,对于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权建设和国际人权保障事业将发挥新的重大作用。

  一、《联合国宪章》最先肯定了人权的国际保障理念

  从根本说,人类初始阶段争取生存的条件是基于人的本性自发行为。在漫长的蒙昧时代,人们没有明确的权利意识,当然也就不可能形成明确的权利概念。跨入文明社会的门槛,这种权利意识才随社会发展逐渐产生,并在不同群体和阶级间形成初步要求。各民族的发展历程大体如此。

  人权概念是中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后由近代启蒙思想家针对神权和封建王权提出的。资产阶级革命中,人权与民主、自由一起作为与封建统治者斗争的口号。资产阶级夺得政权后,虽然以法律形式对人权加以肯定,但并未真正付诸实施。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所有权”①。资产阶级利用所掌握的政权,剥夺了与封建王室、领主斗争时的同盟者工人、农民应享有的权利,还剥夺了广大殖民地人民的权利,也对本阶级妇女的权利也加以限制。以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为例,英国妇女1918年才开始享有议会选举权;美国妇女选举权各州不统一,整个国家的妇女享有选举权始于1919年;法国妇女选举权是在1944年临时政府时期根据戴高乐签署的一项法令才确立的。英、美、法三国先后赋予妇女选举权并取消对男性公民参加选举的财产资格限制,表明人权主体的扩大,人们享有的权利更为广泛。这是广大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也与上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有密切关系。

  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于1914年,战争主要起因于英国、法国与德国(奥匈帝国)等殖民大国对殖民地的争夺,之后美国和土耳其分别加入不同阵营。主战场在欧洲,波及西亚、北非和远东等地区30余个国家,涉及人口13亿,约占当时世界人口总数的75%,死伤达4,000多万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开始时间一般从1941年起算,这是西方国家主流观点。实际上无论是德国法西斯对其周围国家的侵略,还是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大规模的侵略战争,开始的时间要早得多。早在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军袭击沈阳北大营时,反法西斯战争就已经开始了。“二战”以德、意、日为轴心,中、苏、英、美、法同盟,主战场分为亚、欧两个部分,卷入的国家多达80余个。德国法西斯对犹太人,不论性别和老幼大批送进集中营,分批投入焚尸炉、毒气室,先后有600万犹太人被屠杀。日本侵略军在中国和东南亚诸国使用化学武器对人进行活体试验,广泛征召慰安妇,仅在南京市就屠杀战俘及平民多达30万人。战争所到之处,日军进行无差别轰炸,实行“三光”政策,大批城市变为废墟,大量乡村成为无人区。“二战”中,苏联死亡人数达2,700万,伤1,000多万;中国死亡人数超过2,000万,伤1,500多万。加上其他被侵略国家以及加害国的人员死伤,死伤人数超过1亿人,占当时世界总人口约二十分之一。

  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德、意、日法西斯主义的野蛮暴行,使人们震撼的同时,也唤醒了人们的良知,激起了对和平、安全与人权的强烈期望。战火的历练也增强了更多人民、民族和国家争取民族独立、国家主权、人民解放的主体意识。正是在此背景下,1945年6月制定的《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宣告:“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为达上述目的,《联合国宪章》在正文中着重规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成全球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同时,对人权保障也特别予以强调。除前述所引序言之外,《联合国宪章》正文第1条、第13条第1款、第55条第2款、第62条第2款、第68条、第76条等六处,从不同角度直接强调了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此外《联合国宪章》其他不少条文也都含有关于人权的内容。应特别指出,为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人权保障,上述第68条规定:“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须之其他委员会。”这一规定明确设立人权委员会等,为之后人权委员会建立和以《宣言》为基础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形成提供了依据。上述规定表明,《联合国宪章》是最先肯定对国际人权保障的国际法文件。

  《联合国宪章》起草和通过时,中国仍处于国共合作时期。中国共产党重要创始人董必武是中国代表团成员之一,参加了联合国成立大会,参与了《联合国宪章》的制定。1945年6月24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七大政治报告中谈到外交问题时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在彻底打倒日本侵略者,保持世界和平,互相尊重国家的独立和平等地位,互相增进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些基础之上,同各国建立并巩固邦交,解决一切相互关系问题”。对于联合国大会和战后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机构的建立,他说:“中国共产党欢迎旧金山联合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已经派遣自己的代表加入中国代表团出席旧金山会议,籍以表达中国人民的意志。”②在《联合国宪章》起草过程中,中国代表团提出一系列建设性动议,诸如:一切国际争议不得诉诸武力;各国各民族不论大小强弱应当一律平等;尊重各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明确侵略的要件和定义;在国际托管领土(实际上是殖民地)方面应尽量保障当地居民安全和福利,促进其教育以期能成独立自主之国家,应加强经社理事会职能,促进在教育及文化方面的国际合作;等等。③中国代表团坚持各国各民族不论大小强弱一律平等,强调所谓托管领土走向自治,直至成为获得完全民族独立之国家。这种主张与中国人民长期遭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侵略和压榨的历史以及仍然存在的被侵略的现实有直接关系,同时也反映了广大殖民地人民的愿望。由于英、法、美三国在殖民地的利益,对于托管领土,《联合国宪章》第76条的条文定为“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措词明显弱化。这一问题是“二战”结束后,随民族运动兴起,在《宣言》等相关国际人权法文件中的规定才逐步明确肯定。尽管《联合国宪章》在此问题上存在不足,但由它最先肯定的国际人权保护,仍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二、《世界人权宣言》是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如前所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人权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上虽然被肯定,但却是片面的、残缺不全的,并且其保障只限于一国之内。“一战”后这种认识有所触动,但至少那些殖民宗主国,并无大的改变。第一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范围更加扩大,程度更为惨烈。人们在强烈惊悚之余认识到,既然大战与屠戮对人权的摧残远远超越了国界,那么对国际人权严重危害的制止,就非一个国家力所能及,必须由国际组织依法加以维护。这就是在起草《联合国宪章》之前,已有国家提出要在该宪章中包括一个“人权法案”动议之原因。只是当时东方战场的对日战争仍在激烈进行,联合国组建筹备工作时间紧迫,旧金山会议上未能采纳此动议。④这项工作只能由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下属的人权委员会承担。

  《宣言》制定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确指出:“联合国之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其目的,如此条之前的序言中阐释的,是为维护“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由此可以看出,联合国建立的根本目的,最终是为了人,为了维护人权。可以说,《联合国宪章》关于宗旨原则、组织机构、经济社会发展、争端解决、危机应对、运行程序等规定,均服务于此目的之实现。依据其中第68条之特别规定,联合国于1946年6月成立了由18个国家成员组成的人权委员会。它的成立,为《宣言》的诞生及诞生后的各项活动提供了组织保障。1947年1月至2月在人权委员会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决定由该委员会主席(美国代表埃莲娜·罗斯福夫人)、副主席(中国代表张彭春)、报告员(黎巴嫩代表马立克)和秘书处人权司司长(加拿大代表汉弗莱)组成起草小组。1947年3月,依据形势发展和起草工作需要,又有澳大利亚、智利、法国、苏联和英国的各一名代表为成员加入,并决定将起草小组更名为起草委员会。由于《宣言》对国际人权保障事业影响巨大,其诞生后不少专家不断对其进行研究。近年来,我国学者孙平华教授的《〈世界人权宣言〉研究》《张彭春:世界人权体系的重要设计师》、化国宇教授的《国际人权事业的中国贡献:张彭春与〈世界人权宣言〉》等著作,在汇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对《宣言》诞生的历史背景、起草过程、中国代表张彭春和参加起草的其他国家代表的贡献,以及其内容和意义等都做了较全面评价,填补了我国在这一方面研究的不足。

  依照《宣言》内容,结合人权学界、国际法学界学者等对《宣言》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

  第一,《宣言》全面发展了《联合国宪章》从全人类角度考虑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肯定了人权概念本来意义上的主体。前文已经指出,近代启蒙思想家提出人权概念是对神权和封建王权对立。在他们的观念中,人是普遍的。但后来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掌握政权后,即使在本国国内也对多数人的权利进行原则上肯定、具体否定和限制,至于奴仆和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人民,在他们的视野里根本被视为另类。法律上关于民主和自由之规定都成为空话。基于形势发展,《联合国宪章》对人及其应有的权利做了全面肯定。《宣言》则对此肯定,并予以清晰的具体化。面对全世界和全人类,《宣言》序言称:“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记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以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这里,《宣言》强调关于人权保障的标准是所有人民、所有国家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在本国人民及其管辖下领土(亦即殖民地)的人民,都要普遍承认和遵行。此外,序言之下正文的条款,凡是涉及人权保障的,均以“人人”“任何人”“每一个人”等全称肯定判断表达;凡是禁止对权利侵犯性的条款,则以全称否定判断表达。序言和正文如此表达,并不显语言文字重复,而是更加确切地向世人宣告,享有人权是全世界所有人的权利。

  第二,《宣言》以平等、非歧视原则既肯定了公民政治权利,也肯定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从人权发展的历史看,最初将人权从理念提升为法律的,无论是1679年英国的《人身保护法》、1786年美国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还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93年合入法国宪法),都主要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学界传统上称之为第一代人权)。虽然这些权利实际上是有限的,但毕竟在法律上有所规定。而涉及大多数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学界称为第二代人权)却没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民以食为天。满足吃、穿、住、行等维持生命存续的最低标准,是享有人权的基本条件。处于社会下层的工人、农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不到保障,势必造成社会族群分裂,统治不稳。在人民争取权利斗争的浪潮中,资产阶级开始认识了这个道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逐步得到法律肯定。在墨西哥和德国,由于阶级力量对比向工人倾斜,1917年《墨西哥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最先肯定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工作权、财产权、著作权、发明权,并就国家对失业者及老弱病者生活的救济等作了规定。⑤俄国“十月革命”后,苏俄宪法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均进一步肯定了这方面的权利。《宣言》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均作了明确肯定,从而为1966年两个人权公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两个公约在序言中以同样的文字肯定了各自对第一代人权和第二代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只是依公约内容不同,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强调先后次序有所变换而已。这说明,《宣言》对《联合国宪章》的发展,不仅体现于人权主体范围扩大,而且人权内容更为广泛。

  第三,《宣言》是多元文化的汇集,中国代表张彭春先生为此作出了重要贡献。《宣言》的序言已清晰阐明,两次世界大战对人权蔑视发展成的野蛮暴行,造成的恐惧和匮乏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这使战后人人享有人权、人格尊严并受法治保障,成为人民十分殷切的愿望。制定《宣言》,正是为了促成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普遍、切实保障人权。《宣言》内容告诉我们,它是社会发展和全世界人民的愿望和要求。而这种愿望和要求,不只来自资本主义国家,更来自社会主义国家和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虽然各个国家都为联合国成员,但它们的社会制度、发展水平、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各不相同。他们的代表坐在一起,是为了在共同追求世界和平与人类自由幸福、实现人权这一目标下,制定出一个在全世界普遍适用的文献。为此,就需要从一般原则到具体条文,汇集不同文化,并对不同观点的融合做必要的妥协,以达成共识。这要求在起草委员会内部,在人权委员会内部,全体、至少是多数成员国代表达成一致,才能完成这一使命。起草过程是艰巨和复杂的。中国代表张彭春先生为之做出了杰出贡献。对此,孙平华、化国宇教授在其专著中已作了系统介绍,崔国良和崔红教授的《张彭春论教育与戏剧艺术》一书中也有述及。这里需要进一步补充的是,张彭春先生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工作,不仅以其丰富的学识和对以儒学为中心的中华传统文化的热爱,将其中的精华融入《宣言》之中,还以谦和的态度尊重西方文化和伊斯兰文化,以高超的组织领导艺术调和不同观点,促进了《宣言》对多元文化的融合。他的风范,赢得了与其共事的其他国家代表的赞誉。

  1991年秋,我和我的同事到北美访问时,在蒙特利尔的一次座谈会上,见到了与张彭春一同起草《宣言》的联合国前人权司司长汉弗莱先生。他以非常尊敬并颇带感情的口吻回忆了张彭春先生,称赞张先生学识渊博,善于以儒家的“仁”与“和”理念处理与同事关系,解决起草中产生的诸多矛盾。他说,参加起草的代表来自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不同思想观念的国家,在一些问题上常常发生矛盾,而张彭春总能从中沟通。有时,意见相持不下,工作难以继续,张彭春便向罗斯福夫人建议将工作停下来,学习儒家哲学思想的中庸之道,规劝双方听取对方意见和建议,取长补短。由于他以及其他同事的努力,矛盾逐个得以化解,起草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并圆满完成。主持起草工作的罗斯福夫人对张彭春的才华及其在起草工作中的组织领导艺术给予了高度评价。上世纪90年代中,我在北京见到了罗斯福夫人的外孙女罗凤鸣女士,当谈及《宣言》及其外婆的贡献时,她也称赞了张彭春先生。由此可见,张先生对《宣言》的贡献给人留下影响之深刻。正是由于张彭春、埃莲娜·罗斯福夫人、马立克和汉弗莱等人的不懈努力,《宣言》的多元文化才得以体现。而多元文化增强了《宣言》和在其基础上形成的人权法律体系的普遍性。

  第四,《宣言》是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的基础文献。《宣言》的序言指出,“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为了使人类权利不再遭受侵犯,“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这段话说明,《宣言》是十分重视法治对人权的保护的。如前所述,其实起草的前一阶段也确有希望使它成为一个“人权法案”,之后又考虑起草一个“宣言”,同时通过一个有执行措施的“公约”。最后在更大范围听取意见后,由于时间急迫,只能制定《宣言》。⑥尽管只是一个《宣言》,但由于它是《联合国宪章》人权宗旨的延伸,且由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更重要的是,其内容顺应了“二战”后国际发展的趋势和各国人民独立、自由与对和平幸福生活的向往,提出了个人、国家及国际组织应遵行的权利保障标准,所以,《宣言》的意义和作用大大超出了一般宣言,可以说,它事实上是后来逐步形成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的“总则”,成为国际人权法最基础的文献。直到今天,它仍然是新制定的国际人权公约和文献的重要依据。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新蓝图

  组建联合国的目的,如《联合国宪章》和《宣言》在序言中所宣告的,就是总结德国法西斯、日本军国主义等造成的“惨不堪言之战祸”,联合世界各个国家和各国人民携手反对可能再发动的侵略,共同捍卫和平与安全,避免人民陷入恐惧和匮乏,维护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虽然在世界人民的支持下,《联合国宪章》和《宣言》按照其宗旨也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但不幸的是,1945年“二战”结束不久,世界便进入冷战状态。曾几何时,美国为了与英国争夺世界霸主宝座,在反殖民地主义问题上还持比较开明态度,但为了在冷战中争夺势力范围,在面对轰轰烈烈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斗争时,毫不犹豫地与老牌殖民宗主国站到了一起,充当其后台,以人力物力从背后支持,而当老牌殖民宗主国力不从心时,如在印度支那,干脆跳到第一线,公开充当镇压民族解放运动的打手,对越南、老挝和柬埔寨等国进行侵略战争。此外,在种族问题上,在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宣布废除奴隶制已达100多年,但种族歧视依然存在;美国也曾是南非白人种族主义政权的最得力的支持者。《联全国宪章》和《宣言》规定的人人生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等而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但他们充耳不闻、视而不见,我行我素。

  上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东欧一些国家变革,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自认为是世界霸主,变本加厉,继续对另一些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策动所谓“颜色革命”。除暗地策动外,美国等一些国家表面宣称人权是其外交政策的基石,实则以双重、多重标准丑化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同时以经济、政治手段进行遏制,妄图强制推行其制度模式。如不奏效,它们便恃强凌弱,公开发动武装入侵或战争。比如,在巴尔干地区,这些国家先是煽动颜色革命肢解南斯拉夫,后以武装入侵轰炸、分裂塞尔维亚;在北非,颠覆利比亚;在中亚和海湾地区,对伊拉克和阿富汗发动战争,至今阿富汗和叙利亚战火未停。战火燃烧之处,繁华城市变废墟,美丽乡村成焦土,历史珍贵文物被劫掠,数十万生命遭残杀,数百万和平民被迫扶老携幼,背井离乡或漂洋过海,逃往他国异乡,成为难民,造成了罕见的人道主义危机。结果,不得不由联合国和地区国际组织及一些国家为之收拾残局。即使如此,从上世纪80年代起,美国便通过编造国别人权报告,对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的所谓“人权问题”横加指责。进入新世纪,联合国成立人权理事会,依照章程决定对会员国的人权状况实行定期普遍审查。美国审查他国可以,当其自己侵犯人权的行为被揭露,便火冒三丈,发表声明退出人权理事会。其霸道行为可见一斑。

  前已指出,组建联合国,制定《世界人权宣言》和一系列国际人权法,初衷是联合世界各个国家和各国人民共同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共同发展,保障基本人权,但美国70年以来从本国私利出发,一直不愿放弃恃强凌弱的霸道行径,背离《宪章》和《宣言》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特朗普总统上台之后,奉行美国第一、美国优先政策,违背自己国家牵头组建的世贸组织及其规则,相继对多个国家输入的产品单方面宣布增加关税。现代经济发展,由于国际分工,一件产品从生产、运输,到最终消费,往往牵涉诸多国家组成的产业链。单边主义提高关税,掐断产业链,伤害的不是某一国家,某一企业的工人,而是多个国家多个企业的工人。其不仅仅是“伤人一千,自损八百”,或“伤人八百”,“自伤一千”,而是牵涉更广泛领域,会使世界经济放缓,职工收入减少,物价上涨,人民负担加重,人权遭到侵害。单边主义政策违背《联合国宪章》和《宣言》的基本精神,已经造成国际秩序混乱,对国际人权事业带来了危害。如任其继续发展,无疑将危及更多国家,造成更大范围的人权灾难。

  当今世界,与70年前的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互联网广泛应用,自然环境的变迁,既给人们提供了诸多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不少严峻挑战。由于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大大拉近,大家共同生活于地球村,彼此为邻有了更切身实感。通过全球治理,实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不仅是人们多年的梦想,而且通过努力一定能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这是世界各个国家各国人民共同的事业,大国、发达国家更应按《联合国宪章》和《发展权利宣言》以及联合国通过的多项发展决议的精神,做出更大的贡献。历史已经证明,全球治理,人永远是核心,人权永远是主题。“热战”造成毁灭,冷战造成分裂,贸易战将带来经济发展下行甚至停滞,这些都与《宪章》和《宣言》及诸多国际人权文献的精神南辕北辙。究竟怎么办?习近平主席提出,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从而为国际人权事业勾画了新蓝图。这一理念,顾名思义,是团结全世界人民,能动地应对不断变化的自然界和不断发展的人类社会,趋利避害,以达大同之目的。

  习近平主席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丰富内涵进行了详尽阐述。其一,坚持主权平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内政不容干涉,都有权依自己的国情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相互照顾对方的核心利益。其二,坚持共同安全。尊重和保障每一个国家的安全,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理念,合力应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对人类和自然的危害,维护地区与世界和平及安全。其三,坚持共同发展。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积极促进与其他国家共同发展,在交往中不以邻为壑,摈弃零和游戏、你输我赢的旧思维,坚持双赢或合作共赢的新理念,推进南南合作、南北对话,增强发展中国家自主发展的能力,将发展成果惠及各个国家与全世界人民。其四,坚持包容互鉴。大千世界,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不同文化并存,其间各有差异和矛盾,但基于人的善良本性,相互间的共同点是基本的,不同文明没有优劣之分,只有特色之别,只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就能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推动各国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使文明交流互鉴,成为推动人类社会的动力与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其五,坚持绿色发展。自然界是人类生产发展的基础,地球是人类唯一的家园。保护自然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要坚持同舟共济,责任共担,携手应对气候变化,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保护青山绿水和万物生灵,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其六,坚持公平正义。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完善现有国际人权法和相关国际行为规则,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面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⑦。

  从以上阐释可以看出,习近平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理论,是在《联合国宪章》和《宣言》通过以来,经几代人努力,打造世界和平、安全与人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总结历史和当代经验,立足中国、放眼世界,立足现实、谋划未来,促中华民族之复兴,为全人类之幸福提出的新方案。在当代,某些国家或某些人不顾国际行为规则,以本国私利为第一,对国际组织合则留,不合则离,对国际协议于己有利则遵守,不利则退出。这致使世界秩序接连遭受破坏。在此背景下,这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方案鲜明地回答了时代提出的重大问题。由于其内容的科学性,这一方案一经提出便得到许多国家和联合国以及多个地域性国际组织赞同,成为引领国际社会发展的新目标与新动力。

  中国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倡导国,也是实践这一理念的积极推动者。在国内,习近平和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先后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出“打牢建设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⑧。依据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特点和社会发展实际,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既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又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经济发展,决心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本世纪中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达此目的,中国正进一步改变地区、城乡发展不平衡。在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应对方面,在东南部发展的基础上,实行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复兴的进程,国家“十三五”规划进一步提出加强边疆地区改革开放,即,将东北和内蒙古建成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和与东北亚合作的重要枢纽,将新疆建成向西开放的重要交通要道,将西藏建成向南亚开放的通道,将云南、广西建成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和国际大道,将海南省建成自由贸易区。未来,从东北到西南边疆和海南许多地方将成为中国内陆与亚、欧、非和大洋洲数十个国家连接的经济、文化友好交流的走廊和支点,一些边疆城市将成为经济、文化繁荣的国际大都市。与此同时,“十三五”规划还进一步加快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党中央和国务院指出,发展要以“改善民生为首要任务,以扶贫攻坚为重点,以教育、就业、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为着力点……把发展落实到解决区域性共同问题,增进群众福祉,促进民族团结上,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⑨。经党和全国人民努力,我国贫困人口从1978年到2017年减少了7.4亿,农村目前仍有3,000多万人尚待脱贫。党和国家决心加快农村建设,攻坚克难,实行科技、教育、医疗等多种方式扶贫,投入更多人力、物力实施精准、深度扶贫,决心到2020年实现这3,000多万农村人口全部脱贫。届时,中国近14亿人都在物质、文化等方面实现小康,能享有更大的民主、自由、平等权利,进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伟大的人权保障业绩必将彪炳青史!

  中国打造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进展和取得的巨大成功,进一步印证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事业的科学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并正在国际社会产生广泛影响。如果说中国的成功是基点,那么认同这一理念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就是或将成为它的支点。我们不是说他国要在实践中照搬中国模式,而是相信这一理念被认同,就将产生巨大物质力量,有更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共同携手为人民谋取利益,共同合力应对挑战。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认同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共同利益。利益是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其实质就是人类利益共同体。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中国本着双赢、共赢的原则与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订了一个又一个双边、多边协议,促进了经济、文化共同健康发展。这不仅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支点,而且是它的发展平台。而最大的发展平台莫过于习近平提出、中国和多个国家正在大力共同推进的“一带一路”建设。“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及地区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联合国大会及其安全理事会等已将其纳入重要决议的内容。它将与沿线许多国家实现发展战略对接,诸如与俄罗斯提出的欧亚经济联盟、东盟提出的互联互通总体规划、哈萨克斯坦提出的“光明之路”、土耳其提出的“中间走廊”、蒙古提出的“发展之路”、越南提出的“两廊一圈”、英国提出的“英格兰北方经济中心”、波兰提出的“琥珀之路”等。⑩“一带一路”倡议与沿线各参与国发展规划对接,将形成庞大的互联互通网络,已经并正进一步实现贸易互通、科技互通、资金融通、文化互通、民心相通,推动各国经济、社会、文化事业更快发展。这最终将使人民享有和平与安全,推动各项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由此可见,“一带一路”建设作为重要发展平台,将给各国和各地区人民带来扎扎实实的利益,从而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坚实基础。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遵循历史发展规律,对《联合国宪章》《宣言》维护和平、安全和保障人权精神的发展,是新时代人类发展的新愿景。它的实现是伟大的历史任务,实践中不可能不遇到困难与阻力,但是,只要认识到是为中国和世界人民谋幸福,只要下定决心,坚定信心,经过与世界人民一起共同奋斗,美好的愿景就一定能成为现实。

  (刘海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特聘教授。)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06页。

  ②《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1085页。

  ③转引自化国宇:《国际人权事业的中国贡献:张彭春与〈世界人权宣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0-91页。

  ④参见刘杰:《美国与国际人权法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并参阅孙平华:《〈世界人权宣言〉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4页。

  ⑤墨西哥宪法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规定的信息及材料,是由南开大学王翠文副教授、中国社科院韩晗博士提供的。谨此致谢!

  ⑥见孙平华,同注④,第74-84页;又见化国宇,同注③,第134-145页。

  ⑦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6月28日。

  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04页。

  ⑨同注⑧,第106页。

  ⑩参见习近平:《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载《人民日报》,2017年5月15日。

Abstract:The UN Charter was the first to acknowledge the fundamental concept of and build a large stage for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is a milestone of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It established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basic human rights,functions as the most significant consensus relating to human rights in this era,and greatly promotes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egal system.The important theory of constructing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proposed by President Xi,as the China's solution to the significant contemporary global projects,paints the blueprint for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nationwide,and plays an indispensable role in promoting the human rights construction in China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责任编辑刘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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